下列功能房间中,严禁设置在地下室的是( )。
下列功能房间中,严禁设置在地下室的是( )。
A 、歌舞厅
B 、老年人卧室
C 、游艺场
D 、机械停车库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严禁将幼儿、老年人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半地下室能住人吗?
半地下室可以住人。但是要求房间具有一定的采光性能。
半地下室居住条件
1、采光:如果地下室窗户小,可以自行在外做下沉空间,增大采光,但成本较大。地下室的窗户质量要求很高,因为地下空间最怕进水,窗户的密封和防水很重要,质量不高的窗户经阳光、雨水侵蚀后会对居住空间不利。
2、通风:半地下室,如果开窗的话,因离地面近,室内容易进灰尘,所以大部分时间地下室不怎么开窗户,在这种情况下,可通过安装换气扇,使室内的空气和外界空气互相交换,多引进新鲜空气入室。厨房里要使用功率大的抽油烟机,并且使用换气扇,其实油烟问题,用换气扇也解决不了多少,最好不要经常在厨房做产生油烟大的食物。
3、防潮:为了保险起见,自己在住进前最好对地面墙面都做防水。地板最好不用木地板,用砖最好。多做些防水好的材料啊比,如说油毛毡,把墙面和地面都给安装上后找平再在上面安装东西
扩展资料
关于半地下室的住宅要求
1.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采取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措施。
2.地下室、半地下室中卫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低于室外地面,故不应与上部排水管道连接,而应设置集水坑,用污水泵单独排出。
3.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内严禁设置液化石油气用气设备、管道和气瓶。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内不得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4.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内设置人工煤气、天然气用气设备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半地下室
地下室使用管理规定
2004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了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地下室使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地下室使用管理条例
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安全使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以下统称“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坚持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责任由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被许可使用人承担。
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责任由普通地下室所有权人承担。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个人管理的,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责任。
第四条 利用地下空间从事商业、文化娱乐业、旅店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作为居住场所的,地下空间的被许可使用人、所有权人及受托管理人(以下统称“安全使用责任人”)应当保证地下空间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防火、卫生等管理规定,并经公安消防机构、卫生主管部门依法检查合格。
(二)房屋建筑安全,不存在危险构件。
(三)具有上下水、卫生间、用电设施。
(四)通风良好,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或者空气调节装置,并保证有效使用。地下空间平时使用必需的新风量,以及相应的新风系统、回风系统等设置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五)具有防汛、防雨水倒灌设施。
(六)按规定设置和配备机械防烟排烟系统、自动喷淋系统、应急照明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其他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五条 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责任人利用地下空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落实治安、消防、卫生、建筑等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措施。
(二)建立防火、防汛、治安、卫生等责任制度。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与使用人签订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书,明确使用人对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义务,并对使用人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使用人违反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安全使用义务的,及时制止、纠正,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所在地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要求使用。
(四)不得擅自改变地下空间工程的主体结构或者拆除地下空间工程的设备设施。
(五)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符合安全规范。安全出口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或者侧拉门,门向疏散方向开启。
(六)在地下空间的入口处设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人民防空工程、普通地下室使用标志牌。
(七)建立安全设施检查、维修管理制度,保障安全设施正常使用。
(八)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消除。
(九)依法及时报告火灾、传染病疫情等突发性事件。
(十)不得将地下空间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
(十一)遵守国家及本市其他有关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管理规定。
第六条 地下空间的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履行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书中的安全使用义务和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的规定。
(二)根据不同的使用性质,保证地下空间在使用中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行业的卫生标准。
(三)装饰、装修材料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消防、卫生要求进行装饰、装修等施工作业期间,不得投入使用。
(四)不得存放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60℃的液体做燃料。
(五)保障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有人时不得上锁。
(六)不得在地下空间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不得在地下空间内储存易燃易爆物品。
(七)按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安装、使用电器产品,设计、敷设用电线路禁止超负荷用电。
(八)不得在地下空间内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他油浸电气设备。
(九)地下空间内所容纳的人员不得超过核定人数。核定人数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十)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一)遵守国家及本市其他有关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管理规定。
第七条 利用地下空间从事旅店业,设置宿舍,以及作为其他居住场所的,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责任人、使用人除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房间内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
(二)不得设置上下床。
(三)配备有效的防灭病媒生物设施、消毒设施和垃圾、废弃物的存放专用设施。
第八条 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应当符合本市有关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治安管理和房屋租赁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规范、标准。
地下空间用于出租的,应当按照本市房屋租赁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登记。禁止将违法建设的地下空间出租,禁止将规划用途为非居住用途的地下空间出租居住。
第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人民防空工程、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地下空间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规划、公安、卫生、工商、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全监管职责,负责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条 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综合治理工作,建立地下空间安全使用巡查和考核制度。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并监督人民防空、建设(房屋)、安全生产、规划、公安、卫生、工商、文化等职能部门派出机构或者专职人员对本辖区内地下空间的行政执法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本辖区内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巡视制度,定期清查本辖区内地下空间的使用情况发现违法使用地下空间或者地下空间存在事故隐患的,及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总体规划,各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总体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区县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规划,报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后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优先满足社会公益性事业的需要,居住区内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优先满足居住区配套服务和社区服务的需要。
第十三条 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符合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规划,并依法申请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查验,确保其符合安全使用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时,应当明确人民防空工程及其设施设备使用的范围。
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有效期为1年,期限届满,被许可使用人可以申请延期使用许可,对按照规定使用的申请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准许延期。
第十四条 使用普通地下室,应当符合规划确定的使用用途,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用途。
第十五条 使用普通地下室从事商业、文化娱乐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作为居住场所的,装饰装修及使用前应当向普通地下室所在地区县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办理普通地下室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人对使用用途、范围和期限的说明。
(二)产权登记证明或者所有权人共同决定使用普通地下室的证明。
(三)按规划用途使用的,提交规划文件规划用途不明确的,提交规划部门对使用用途确认的文件改变规划用途的,提交规划部门变更规划文件。
(四)卫生主管部门检查合格证明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通风系统和空调系统卫生检测合格证明。
(五)依法须经消防安全检查方可投入使用、营业的,提交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六)进行结构改造的,提交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报告。
(七)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使用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5日内备案。备案情况发生变更的,使用人应当在30日内向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第十六条 利用地下空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取得相关证照的,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证照时,应当核实地下空间使用许可或者备案的情况,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相关证照。
第十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健全所管理的地下空间的数量、位置、面积、产权人和管理单位等基本情况的记录档案。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记录档案提供给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使用。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人民防空、建设(房屋)、公安、卫生、工商、文化等负有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利用地下空间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地下空间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有关人员从危险区域内撤出,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 地下空间存在结构安全问题的,负责地下空间综合管理工作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应当停止使用的,责令使用人停止使用、搬出地下空间使用人拒不搬出,情况紧急危及公共安全,为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区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组织搬出,并妥善安置。
地下空间不具备通风系统和空调系统,或者通风系统和空调系统存在卫生安全问题,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使用的,负责地下空间综合管理工作部门应当责令居住使用人搬出,居住使用人拒不搬出,情况紧急危及公共安全,为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区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组织搬出,并妥善安置。
地下空间使用存在消防违法行为,经公安消防机构依法责令停止使用,违法行为人拒不执行的,由公安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未经批准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擅自改变批准使用用途的
(四)擅自改造人民防空工程、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防空效能的。
第二十一条 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不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十)项规定的,由区县公安机关处1000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 地下空间的使用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卫生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地下空间的使用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九)项规定,地下空间容纳的人员超过核定人数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其中对作为文化娱乐场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 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人、使用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对设置旅馆的,由区县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设置宿舍,以及作为其他居住场所的,由区县公安机关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出租、使用普通地下室未依法向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由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由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人防设计总结
人防工程简介
(一)人民防空
人民防空是动员和组织城市居民采取防护措施保护人民生命安全,避免或减少国民经济损失,保存战争潜力的防空。
(二)防空地下室
防空地下室是具有预定战时防空功能的地下室。在房屋中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2的为地下室。
(三)防空地下室设计方针
必须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
(四)防空地下室作用
空袭时—为人员、物资提供安全的空间。
空袭后—提供必要的生存条件或工作条件。
人防工程分类:
(一)按施工方法划分
(二)按防御武器划分
(三)按抗力级别划分
防常规武器抗力级别5级和6级
分别简称为常5级和常6级;
防核武器抗力级别4级、4B级、5级、6级和6B级
分别简称为核4级、核4B级、核5级、核6级和核6B级
(四)按战时功能划分
指挥工程
医疗救护工程
防空专业队工程
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和专业队装备掩蔽部
人员掩蔽工程
一等人员掩蔽所—政府机关、保障部门(供水、供电等)
二等人员掩蔽所—战时留城的普通市民
配套工程:
区域电站、区域供水站、人防物资库、人防汽车库、食品站;生产车间、报警站、核生化监测中心、人防交通干(支)道。
武器效应与工程防护:
(一)武器效应
(二)工程防护
(三)防化要求
规划、总图布局要求:
(一)人防地下室的设计特点
(二)布局要求
避开危险目标
防空地下室距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厂房、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距有害液体、重毒气体的贮罐不应小于1OOm。
人员掩蔽工程服务半径
人员掩蔽工程应布置在人员居住、工作的适中位置,其服务半径不宜大于200m。
工程之间的连通
根据战时及平时的使用需要,邻近的防空地下室之间以及防空地下室与邻近的城市地下建筑之间应在一定范围内连通。
周围环境的协调
防空地下室的室外出入口、进风口、排风口、柴油机排烟口和通风采光窗的布置,应符合战时及平时使用要求和地面建筑规划要求。
人防工程基本设计要求:
(一)顶板底面标高
乙类防空地下室
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平面的高度不得大于该地下室净高的1/2,且其出室外地平面的外墙必须满足战时防常规武器爆炸、密闭和墙体防护厚度等各项防护要求。
甲类防空地下室上部建筑为钢筋混凝土结构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顶板底面不得高出室外地平面上部建筑为砌体结构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顶板底面可高出室外地平面,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当地具有取土条件的核5级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平面的高度不得大于0.50m,并应在临战时按下述要求在高出室外地平面的外墙外侧覆土,覆土的断面应为梯形,其上部水平段的宽度不得小于1.Om,高度不得低于防空地下室顶板的上表面,其水平段外侧为斜坡,其坡度不得大于1:3(高:宽);
2)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平面的高度不得大于1.00m,且其高出室外地平面的外墙必须满足战时防常规武器爆炸、防核武器爆炸、密闭和墙体防护厚度等各项防护要求;顶板底面不高出室外地平面—即“全埋式人防”。
(二)穿管限制
与防空地下室无关的管道不宜穿过人防围护结构;
上部建筑的生活污水管、雨水管、燃气管不得进入防空地下室;
穿过防空地下室顶板、临空墙和门框墙的管道,其公称直径不宜大于150mm;
凡进入防空地下室的管道及其穿过的人防围护结构,均应采取防护密闭措施。
对于乙类防空地下室和核5级、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当收集上一层地面废水的排水管道需引人防空地下室时,其地漏应采用防爆地漏。(例如:防空地下室上层为汽车库)
注:无关管道系指防空地下室在战时及平时均不使用的管道。
(三)防护区与非防护区
防空地下室设计首先应明确划分防护区。
防护区是指防空地下室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以内的区域。—即冲击波不能自由到达的区域。包括主体(即清洁区)和染毒区(口部)
非防护区是指防空地下室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以外的区域。—即冲击波能自由到达的区域。
非防护区包括:
1、电梯间
2、上部建筑设备房
3、防护密闭门以外的通道、楼梯间、管道井、烟道、通风道、竖井等
4、未划入人防范围的普通地下室
(四)防护单元与抗爆单元
不划分防护单元和抗爆单元的条件
1、上部建筑≥10层(包括局部不足10层,但面积之和不大于200㎡
2、多层防空地下室,上下层为不同防护单元时,位于下层及以下的各层可以不再划分。
上部建筑层数为九层或不足九层(包括没有上部建筑)的防空地下室应划分防护单元和抗爆单元;
“小房间”一般指用承重墙分隔的房间。
防护单元的设置要求
1、防空地下室中每个防护单元的防护设施和内部设备应自成系统。
2、出入口的数量和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的相关规定。
3、相邻防护单元之间应设置防护密闭隔墙(亦称防护单元隔墙)。防护密闭隔墙应为整体浇筑的钢筋混凝土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类防空地下室的防护单元隔墙应满足规范第4章中有关防护单元隔墙的抗力要求;(结构专业)
2)乙类防空地下室防护单元隔墙的厚度常5级不得小于250mm,常6级不得小于200mm。
4、两相邻防护单元之间应至少设置一个连通口。
注意:防护密闭门的设计压力值按规范要求选取。
5、防护单元间变形缝的设置
6、抗爆隔墙和抗爆挡墙
1)平时做好
2)临战构筑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120厚
沙袋堆垒断面宜采用梯形,其高度不宜小于1.80m,最小厚度不宜小于500mm。
主体和出入口设计:
(一)室内净高
1、防空地下室的室内地平面至梁底和管底的净高不得小于2.00m其中专业队装备掩蔽部和人防汽车库的室内地平面至梁底和管底的净高还应大于、等于车高加0.20m。(专业队装备掩蔽部≥3.0m人防汽车库≥2.2m。)
2、防空地下室的室内地平面至顶板的结构板底面的净高不宜小于2.40m(专业队装备掩蔽部和人防汽车库除外)。
(二)掩蔽面积
(三)掩蔽总人数
1、面积指标表
2、物资库2~5人/1000㎡
3、一等人员掩蔽部n=0.146×V0(V0为清洁区体积)
(四)战时干厕
1、可在临战时构筑。
2、宜设在排风口附近。
3、男女比例按1:
1、
4、便桶数量:
1、)物质库1~2个
2)其他工程:男 1个/40~50人,女 1个/30~40人
(五)其他设置:贮水间、防化通信值班室、配电室、防化器材储藏室、封堵构件存放室等。
(六)出入口设置要求
1、防空地下室的每个防护单元不应少于两个出入口(不包括竖井式出入口、防护单元之间的连通口),其中至少有一个室外出入口(竖井式除外)。
2、战时主要出入口应设在室外出入口。
室外出入口——通道的出地面段(无防护顶盖段)位于防空地下室上部建筑的投影范围以外的出入口。
3、甲类防空地下室中,其战时作为主要出入口的室外出入口通的出地面段(即无防护顶盖段),宜布置在地面建筑的倒塌范围以外。
4、甲类防空地下室设计中的地面建筑的倒塌范围:
5、不设室外出入口的条件:
1)乙类防空地下室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
1.与具有可靠出入口(如室外出入口)的,且其抗力级别不低于该防空地下室的其它人防工程相连通;
2.上部地面建筑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的常6级乙类防空地下室,当符合下列各项规定时:
(1)主要出入口的首层楼梯间直通室外地面,且其通往地下室的梯段上端至室外的距离不大于5.00m;
(2)主要出入口与其中的一个次要出入口的防护密闭门之间的水平直线距离不小于15.00m,且两个出入口楼梯结构均按主要出入口的要求设计;
2)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因条件限制(主要指地下室已占满红线)无法设置室外出入口的,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
2.当上部地面建筑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且防空地下室的主要出入口满足下列各项条件时:
(1)首层楼梯间直通室外地面,且其通往地下室的梯段上端至室外的距离不大于2.00m;
(2)在首层楼梯间由梯段至通向室外的门洞之间,设置有与地面建筑的结构脱开的防倒塌棚架;
(3)首层楼梯间直通室外的门洞外侧上方,设置有挑出长度不小于1.00m的防倒塌挑檐(当地面建筑的外墙为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时可不设);
(4)主要出入口与其中的一个次要出入口的防护密闭门之间的水平直线距离不小于15.OOm。
对“地下室已占满红线”的理解。
6、共用室外出入口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两个相邻防护单元,可在防护密闭门外共设一个室外出入口。相邻防护单元的抗力级别不同时共设的室外出入口应按高抗力级别设计:
1)当两相邻防护单元均为人员掩蔽工程时或其中一侧为人员掩蔽工程另一侧为物资库时;
2)当两相邻防护单元均为物资库,且其建筑面积之和不大于6000m2时;
7、室外出入口通道设计要求
1)出地面段
1.当出地面段设置在地面建筑倒塌范围以外,且因平时使用需要设置口部建筑时,宜采用单层轻型建筑;
2.当出地面段设置在地面建筑倒塌范围以内时,应采取下列防堵塞措施:
1)通道出地面段上方应设置防倒塌棚架,核5级、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可采用装配式防倒塌棚架临战时构筑。
2)出入口通道、楼梯和门洞尺寸
1.战时人员出入口:
2.人防物资库的主要出入口宜按物资进出口设计,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m2物资库的物资进出口门洞净宽不应小于1.50m、建筑面积大于2000m2物资库的物资进出口门洞净宽不应小于2.OOm;
3.出入口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门洞净宽。
8、出入口人防门设置数量
1)防护密闭门应向外开启。
2)密闭门宜向外开启。
3)人防门是二者统称。
9、出入口门前通道尺寸
1)防护密闭门和密闭门的门前通道,其净宽和净高应满足门扇的开启和安装要求。
10、人员掩蔽工程战时出入口宽度
1)人员掩蔽工程战时出入口的门洞净宽之和,应按掩蔽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30m计算。
2)每樘门的通过人数不应超过700人。
3)出入口通道和楼梯的净宽不应小于该门洞的净宽。
4)两相邻防护单元共用的出入口通道和楼梯的净宽,应按两掩蔽入口通过总人数的每100人不小于0.30m计算确定。
5)门洞净宽之和不包括竖井式出入口、与其它人防工程的连通口和防护单元之间的连通口。
11、人员掩蔽工程的战时阶梯式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踏步高不宜大于0.18m,宽不宜小于0.25m;
2)阶梯不宜采用扇形踏步,但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小于10°,且每级离扶手0.25m处的踏步宽度大于0.22m时可不受此限;
3)出入口的梯段应至少在一侧设扶手,其净宽大于2.OOm时应在两侧设扶手,其净宽大于2.50m时宜加设中间扶手。
12、独立式室外出入口的设计要求
1)防护密闭门外通道长度不得小于5.OOm。
(其长度可按防护密闭门以外有防护顶盖段通道中心线的水平投影的折线长计,对于楼梯式、竖井式出入口可计入自室外地平面至防护密闭门洞口高1/2处的竖向距离。)
2)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核4级、核4B级、核5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独立式室外出入口的防护密闭门外通道长度还应符合规范中表3.3.10—1、3.3.10—2的规定;
3)乙类防空地下室和核5级、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独立式室外出入口不宜采用直通式;核4级、核4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的独立式室外出入口不得采用直通式。
13、附壁式室外出入口的设计要求
1)附壁式室外出入口的防护密闭门外通道(有防护顶盖段)长度不得小于5.00m。
2)乙类防空地下室附壁式室外出入口的自防护密闭门至密闭门之间的通道(亦称内通道)最小长度,可按建筑需要确定;
3)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附壁式室外出入口的内通道最小长度应符合表3.3.12的规定(图3.3.12)。
14、室内出入口的设计要求
1)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乙类防空地下室、核6B级甲类防空地下室和装有钢筋混凝土人防门的核6级甲类防空地下室,其室内出入口有、无90°拐弯以及其防护密闭门与密闭门之间的通道(亦称内通道)长度均可按建筑需要确定;
2)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核4级、核4B级、核5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和装有钢结构人防门的核6级甲类防空地下室的室内出入口不宜采用无拐弯形式(图3,3.14),且其具有一个90°拐弯的室内出入口内通道最小长度,应符合表3.3.14的规定。
(七)防护密闭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防护密闭门设置在直通式坡道中时,应采取使防护密闭门不被常规武器(通道口外的)爆炸破片直接命中的措施(如适当弯曲或折转通道轴线等);
2、当防护密闭门沿通道侧墙设置时,防护密闭门门扇应嵌入墙内设置,且门扇的外表面不得突出通道的内墙面;
3、当防护密闭门设置于竖井内时,其门扇的外表面不得突出竖井的内墙面。
(九)防毒通道的设计要求
1、防毒通道宜设置在排风口附近,并应设有通风换气设施;
2、防毒通道的大小应满足滤毒通风条件下换气次数要求;
3、防毒通道的大小应满足战时的使用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两道人防门均向外开启时,在密闭门门扇开启范围之外应设有人员(担架)停留区。人员通过的防毒通道,其停留区的大小不应小于两个人站立的需要;担架通过的防毒通道,其停留区的大小应满足担架及相关人员停留的需要;
4、洗消间应设置在防毒通道的一侧
5、洗消间应由脱衣室、淋浴室和检查穿衣室组成:
脱衣室的入口应设置在第一防毒通道内;淋浴室的入口应设置一道密闭门;检查穿衣室的出口应设置在第二防毒通道内;
6、简易洗消宜与防毒通道合并设置;
当带简易洗消的防毒通道不能满足规定的换气次数要求时,可单独设置简易洗消间。
7、带简易洗消的防毒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带简易洗消的防毒通道应满足换气次数要求;
2)带简易洗消的防毒通道应由防护密闭门与密闭门之间的人行道和简易洗消区两部分组成。人行道的净宽不宜小于1.30m;简易洗消区的面积不宜小于2m2,且其宽度不宜小于0.60m。
8、单独设置的简易洗消间应位于防毒通道的一侧,其使用面积不宜小于5m2。简易洗消间与防毒通道之间宜设一道普通门,简易洗消间与清洁区之间应设一道密闭门(图3.3.24—2)。
通风口、水电口设计:
(一)通风口与出入口的关系
1、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人员掩蔽工程、食品站、生产车间以及电站控制室等战时有洗消要求的防空地下室,其战时排风口应设在主要出入口。
排风风口结合主要出入口图例:
2、其战时进风口宜在室外单独设置。并应与次要出入口或备用出入口相结合。
3、对于用作二等人员掩蔽所的乙类防空地下室和核5级、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当其室外确无单独设置进风口条件时,其进风口可结合室内出入口设置,但在防爆波活门外侧的上方楼板结构宜按防倒塌设计,或在防爆波活门的外侧采取防堵塞措施。
进风口结合室内出入口图例:
4、滤毒室与进风机室应分室布置。滤毒室应设在染毒区,滤毒室的门应设置在直通地面和清洁区的密闭通道或防毒通道内,并应设密闭门;进风机室应设在清洁区。
5、物资库、固定电站控制室、移动电站的通风口一般单独设置。
6、专业队装备掩蔽部、人防汽车库的排风口一般单独设置,进风口可以设在主要出入口。
7、人防工程的三种通风方式:
1)清洁通风—是指防空地下室外空气未受毒剂等沾染时的战时通风。
2)隔绝通风—是指停止防空地下室内外空气交换,由通风机使工程内空气循环的战时通风。
3)滤毒通风—是指防空地下室外受染空气经过滤处理后送入工程内部的战时通风。
(二)通风口的设置要求
1、柴油发电机组的排烟口应在室外单独设置。
2、进风口、排风口宜在室外单独设置。
3、室外进风口宜设置在排风口和柴油机排烟口的上风侧。
4、进风口与排风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10m;
5、进风口与柴油机排烟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15m,或高差不宜小于6m。
6、位于倒塌范围以外的室外进风口,其下缘距室外地平面的高度不宜小于0.50m
7、位于倒塌范围以内的室外进风口,其下缘距室外地平面的高度不宜小1.Oom
8、供战时使用的及平战两用的进风口、排风口应采取防倒塌、防堵塞以及防雨水、防地表水等措施。
(三)消波设施
1、为防止空气冲击波从开敞的通风口进入室内,进排风口、排烟口宜采用防爆波活门+扩散室(或扩散箱)的消波设施。
2、防爆波活门
1)采用悬板式防爆波活门,嵌入墙内设置,深度≥300mm,相关尺寸按图集设计。
2)悬板活门的设计压力要根据人防工程的类别、抗力等级来确定。
3)一般采用BMH系列悬板活门,洞口尺寸根据通风量确定。
3、扩散室
1)扩散室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整体浇注,室内平面为正方形或长方形。
2)扩散室的内部尺寸按工程防护类别、抗力等级、和通风量来确定。(规范有最小尺寸要求。BMH系列悬板活门可按表确定。)
3)与扩散室相连接的通风管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通风管由扩散室侧墙穿入时,通风管的中心线应位于距后墙面的1/3扩散室净长处(图a);
2.当通风管由扩散室后墙穿入时,通风管端部应设置向下的弯头,并使通风管端部的中心线位于距后墙面的1/3扩散室净长处(图b);
4)扩散室内应设地漏或积水坑。
5)乙类防空地下室和核6级、核6B级甲类防空地下室的消波设施可以采用扩散箱。
4、滤毒室
1)滤毒室是装有滤毒通风设备的专用房间。应设在进风口附近,与进风机分室布置。
2)滤毒室设在染毒区,进风机是应设在清洁区。在滤毒室的一侧应设置一个既能通往地面,又能通往清洁区的密闭通道(或防毒通道);滤毒室与密闭通道之间应设密闭门。
5、战时不间断通风的通风口
战时主要为人员提供庇护的人防工程:人员掩蔽所、医疗救护工程等。
(四)洗消污水集水坑
1、设置位置:战时主要出入口的防护密闭门外通道内,进风口的竖井或通道内应设置洗消污水集水坑。
2、设置要求:可按平时不使用,战时采用移动式电动或手动排水设备。
(五)防爆波电缆井
柴油发电站设计:
(一)固定式电站
1、抗力级别——与供电范围内防空地下室最高抗力级别一致。
2、单元划分——宜单独设置,也可与人员防护工程结合设置,以合并面积按与其结合的防空地下室相关要求划分防护单元。
3、由控制室(清洁区)和发电机房(染毒区)组成。
4、发电机房设机械进、排风;及柴油机排烟系统。
5、排烟口应在室外单独设置。
(二)移动电站
1、与人员防护工程相结合设置。
2、与物资库结合设置。
3、与装备、人放汽车库结合设置。
九、平战结合及平战转换
(一)基本规定
1、采用的转换措施应能满足战时的各项防护要求,并应在规定的转换时限内完成;
2、平战转换不应使用现浇混凝土,当转换措施中采用预制构件时,应在设计中注明:预埋件、预留孔(槽)等应在工程施工中一次就位,预制构件应与工程施工同步做好,并应设置构件的存放位置;
3、平战转换设计应与工程设计同步完成。
(二)不得转换的内容
平战结合的防空地下室中,下列各项应在工程施工、安装时一次完成:
—现浇的钢筋混凝土和混凝土结构、构件;
—战时使用的及平战两用的出入口、连通口的防护密闭门、密闭门;
—战时使用的及平战两用的通风口防护设施;
—战时使用的给水引入管、排水出户管和防爆波地漏。
(三)临战封堵
1、平时通行口临战封堵
2、平时出入口临战封堵
1)对临战时采用预制构件封堵的平时出入口,其洞口净宽不宜大于7.00m,净高不宜大于3.00m;且在一个防护单元中不宜超过2个。
2)对临战时采用防护密闭门封堵的平时出入口,个数可以不限。
3、平时通风口临战封堵
4、平时采光通风窗临战封堵
深圳市人防的相关规定:
(一)面积规定
1、新建十层(含)以上或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九层以下民用建筑,按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2、新建九层以下并且基础埋深3米以下的民用建筑按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的5%修建防空地下室。
3、建筑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宜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2)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在经济上很不合理的;
3)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4)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建设单位向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修建防空地下室。
4、下列民用建筑可以减免易地建设费:
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
2)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
3)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
4)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
(二)室外出入口规定
1、必须设室外出入口,不适用《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中关于不设室外出入口的规定。
2、室外出入口不允许平时封堵,战时挖开。
(三)临战封堵的规定
1、平时出入口必须采用防护密闭门封堵,不允许采用预制构件。
2、战时风机房等不允许临战砌筑,战时风机等必须平时安装好。
二等人员掩蔽所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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