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仲裁法》,合议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应当( )。
根据《仲裁法》,合议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应当( )。
A、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B、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C、按照仲裁委员会主任的意见作出
D、按照首席仲裁员和仲裁委员会主任的共同意见作出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本题考查的是仲裁裁决。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
仲裁庭按照什么原则作出裁决
《仲裁法》第53条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裁决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入笔录。仲裁庭在合议案件时,三名仲裁员的权利是平等的,每人只有一票的表决权。如果首席仲裁员与另两位仲裁员的意见不一致,而另两位仲裁员的意见一致,裁决就应当按照另两位仲裁员的多数意见作出。如果另两位仲裁员的意见不一致,首席仲裁员同意其中一位仲裁员的意见,该意见就是多数仲裁员意见,应当依此意见制作裁决书。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即两位仲裁员各持一种意见,而首席仲裁员又持第三种意见。在这种情况下,无法实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裁决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作出裁决
第四十五条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解析】本条是关于仲裁裁决如何作出的规定。
本法有意淡化原来劳动争议仲裁行政色彩过于浓厚的弊端,强调劳动争议仲裁的独立性和社会性,在仲裁规则上参照了现行的民商事仲裁规则,本条关于仲裁裁决作出的规定即是这种精神的体现。一般来说作为“仲裁”一词的本意,应包含以下方面:
(1)民间性。所谓民间性是指仲裁机构是民间性组织,与国家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2)独立性。所谓独立性是指作为仲裁他人争议的民间机构,必须体现出社会属性,不能依附于某一个机构。
(3)中立性。所谓中立性是指仲裁者必须站在中立的立场上,不偏不倚地对待争议双方当事人,而不能站在或变相站在一方当事人的立场上去处理争议,此其一。其二处理争议者不能与争议事项有关,如果仲裁员与争议事项有关,他是不可能中立地处理争议事项的。
(4)灵活性。所谓灵活性是指仲裁必须要灵活、简便。从仲裁的产生来看,它恰恰是在对诉讼漫长、繁琐的程序不满的基础上产生的,如果仲裁的程序要比诉讼更漫长,那就失去了仲裁简便、灵活的特征。
(5)权威性。所谓权威性是指仲裁裁决的结果必须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否则即使很公道、及时、方便快捷,最后的结果无法履行,仍起不到应有的作用。但长期以来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行政色彩过于浓厚,没有体现作为“仲裁”的本义。
所谓裁决是指仲裁庭依据案件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有关实体权利的请求事项作出的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结论性判定。根据本条规定,当仲裁员在仲裁劳动争议案件出现分歧时,应当按照如下方式进行裁决。首先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如我国《仲裁法》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人笔录。”以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是一种较普遍的方式。各国仲裁规则和国际仲裁规则均有这种规定,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采用的就是这种方式。该规则规定:“在有三名仲裁员的情况下,任何裁决或其他决定应由仲裁员多数作出。”所谓多数仲裁员的意见是指仲裁庭的三名仲裁员中至少应有两名必须互相赞成对方的意见。如果三名仲裁员各执己见则无法形成多数意见,也就无法按此种方式作出裁决。
其次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在仲裁实践中,三名仲裁员各执己见的情况屡有发生,因此当裁决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则采用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的方式进行。
首席仲裁员是合议庭的主持者,要负责整个仲裁庭的审理工作,但对于仲裁裁决的表决权,他与其他仲裁员是平等的,只有投票的权力,没有特权。在实践中当无法形成多数意见时,首席仲裁员首先应当组织仲裁员重新对案件进行表决,以形成多数意见。当无法形成多数意见时,可按法律规定由首席仲裁员决定。另外如果形成的多数意见是两名仲裁员的意见一致,首席仲裁员也应服从多数意见,不同意见应当记人笔录。
世界各国仲裁法在对裁决或其他决定应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这一点上是一致的,只是对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的处理方法有所不同。归纳起来有四种情况:第一种对任何问题的决定,必须通过磋商让步或妥协方式取得多数票。如1983年《奥地利民事诉讼法典》第591条规定,如果不能达到作出决定所需多数意见,或有一两名仲裁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除非另有规定,当事人可请求管辖法院宣布仲裁协议无效。1986年《荷兰仲裁法》第1057条、1973年《韩国仲裁法》第11条等也有类似规定。第二种是对程序问题的决定,可由首席仲裁员单独作出决定。如197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第31条,1985年《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29条、1998年《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第1052条的规定。第三种是仲裁庭依从仲裁协议规定的方式作出规定。如1998年《比利时司法法典》第1791条以及很多国家的仲裁法都有此内容。第四种是如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即依多数意见作出裁决的做法,符合各国仲裁制度的通例。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依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这种做法在国际上也广为采用,如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189条、1995年瑞典新仲裁法草案第28条、、《国际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第19条、《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第16条等。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必须如实笔录。”与其相比,本法考虑到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的裁决作出方式,更符合国际通行做法。
仲裁的程序是怎样的?
一、申请和受理
仲裁的申请是指合同纠纷或财产权益纠纷的一方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将所发生的争议依法请求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意思表示。
仲裁申请有其自身特点和作用:
第一仲裁申请是仲裁程序开始的准备,是仲裁机构行使仲裁权的前提
第二仲裁申请是当事人争取采用仲裁解决纠纷的请示
第三仲裁申请是当事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积极手段。
仲裁的受理指仲裁机构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决定立案进行仲裁的制度。
仲裁案件受理的特点:
第一受理是仲裁程序的开始。即:仲裁申请程序只有与仲裁受理程序相结合,仲裁程序方能开始
第二仲裁案件的受理标志着仲裁机构行使管辖权的开始,并排除法院审判权的行使
第三仲裁的受理程序包括仲裁机构对仲裁申请的审查处理和决定受理案件的相关活动。
二、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机构仲裁案件,不是仲裁委员会直接进行仲裁,而是通过一定的组织实现的。这个组织称为仲裁庭。仲裁庭行使仲裁权基于当事人的授权。
根据《仲裁法》,仲裁庭组成有两种形式:
(一)合议仲裁庭。即: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当水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庭时,应当各自选定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即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二)独任仲裁庭。即由—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这时当事人应当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仲裁庭的组成充分体现了《仲裁法》关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保证争议公正解决原则的统一。《仲裁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限期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为确保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实现,《仲裁法》在组庭问题上确立了仲裁员回避制度。这—制度也是仲裁庭对仲裁争议事项公正解决的法律保证。
三、开庭、裁决
开庭是指由仲裁庭主持,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参加下,对仲裁请求进行实体审理和裁断的活动。它是仲裁活动的实质阶段。其目的是查-清事实、分清是非、解决纠纷,使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得到解决。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一般应开庭进行,但对于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书面审理。
裁决指仲裁庭在实体上对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作出裁断。它标志着案件的审结,是仲裁审理的最终程序,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仲裁法》规定,裁决文书的形成有三种情况:
第一仲裁庭调解不成依法作出的裁决书
第二仲裁庭主持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制作的调解书或根据协议的结果作出的裁决书
第三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了和解协议后,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的裁决书。
上述三种裁决法律文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应当说明的是仲裁庭调解形成的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一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裁决或调解协议
第二—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或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第三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不再受理。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多少情况下,仲裁的步骤包括三种,一种是申请和受理,第二种是仲裁庭的组成,然后是开庭裁决,其中开庭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我们想要我们满意的答案的话一定要提前准备证据。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华律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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