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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的临时消防救援场地的设置要求不包括( )。

发表时间:2024-07-22 22:55:20 来源:网友投稿

在建工程的临时消防救援场地的设置要求不包括( )。

A 、临时消防救援场地应在在建工程装饰装修阶段设置

B 、临时消防救援场地应设置在成组布置的临时用房场地的长边一侧及在建工程的长边一侧

C 、场地宽度应满足消防车正常操作要求且不应小于6m

D 、与在建工程外脚手架的净距不宜小于4m,且不宜超过6m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D】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3.3.4 临时消防救援场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施工现场消防救援场地设置有何要求

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许可证;动火许可证的签发人收到动火申请后,应前往现场查验并确认动火作业的防火措施落实后,再签发动火许可证。

2 动火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

3 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作业现场及其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然材料对其覆盖或隔离。

4 施工作业安排时,宜将动火作业安排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业前进行。确需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业之后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5裸露的可燃材料上严禁直接进行动火作业。

6 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应配备灭火器材,并应设置动火监护人进行现场监护,每个动火作业点均应设置1个监护人。

7 五级(含五级)以上风力时,应停止焊接、切割等室外动火作业;确需动火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挡风措施。

8 动火作业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并应在确认无火灾危险后,动火操作人员再离开。

9 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明火。

10 施工现场不应采用明火取暖。

11 厨房操作间炉灶使用完毕后,应将炉火熄灭,排油烟机及油烟管道应定期清理油垢。

6.3.2 施工现场用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现场供用电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和维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的有关规定。

2 电气线路应具有相应的绝缘强度和机械强度,严禁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严禁在电气线路上悬挂物品。破损、烧焦的插座、插头应及时更换。

3 电气设备与可燃、易燃易爆危险品和腐蚀性物品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4 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应按危险场所等级选用相应的电气设备。

5 配电屏上每个电气回路应设置漏电保护器、过载保护器,距配电屏2m范围内不应堆放可燃物,5m范围内不应设置可能产生较多易燃、易爆气体、粉尘的作业区。

6 可燃材料库房不应使用高热灯具,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内应使用防爆灯具。

7 普通灯具与易燃物的距离不宜小于300mm,聚光灯、碘钨灯等高热灯具与易燃物的距离不宜小于500mm。

8 电气设备不应超负荷运行或带故障使用。

9 严禁私自改装现场供用电设施。

10 应定期对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及维护情况进行检查。

6.3.3 施工现场用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装气体的罐瓶及其附件应合格、完好和有效;严禁使用减压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氧气瓶,严禁使用乙炔专用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乙炔瓶。

2 气瓶运输、存放、使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气瓶应保持直立状态,并采取防倾倒措施,乙炔瓶严禁横躺卧放。

2)严禁碰撞、敲打、抛掷、滚动气瓶。

3)气瓶应远离火源,与火源的距离不应小于10m,并应采取避免高温和防止曝晒的措施。

4)燃气储装瓶罐应设置防静电装置。

3 气瓶应分类储存,库房内应通风良好;空瓶和实瓶同库存放时,应分开放置,空瓶和实瓶的间距不应小于1.5m。

4 气瓶使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使用前,应检查气瓶及气瓶附件的完好性,检查连接气路的气密性,并采取避免气体泄漏的措施,严禁使用已老化的橡皮气管。

2)氧气瓶与乙炔瓶的工作间距不应小于5m,气瓶与明火作业点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3)冬季使用气瓶,气瓶的瓶阀、减压器等发生冻结时,严禁用火烘烤或用铁器敲击瓶阀,严禁猛拧减压器的调节螺丝。

4)氧气瓶内剩余气体的压力不应小于0.1MPa。

5)气瓶用后应及时归库。

6.4 其他防火管理

6.4.1 施工现场的重点防火部位或区域应设置防火警示标识。

6.4.2 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对已失效、损坏或丢失的消防设施应及时更换、修复或补充。

6.4.3 临时消防车道、临时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不得遮挡、挪动疏散指示标识,不得挪用消防设施。

6.4.4 施工期间,不应拆除临时消防设施及临时疏散设施。

6.4.5 施工现场严禁吸烟。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一、场内临时道路

一、下列临时用房和临时设施应纳入施工现场总平面布局:

1、施工现场的出入口、围墙、围挡;

2、场内临时道路;

3、给水管网或管路和配电线路敷设或架设的走向、高度;

4、施工现场办公用房、宿舍、发电机房、配电房、可燃材料库房、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等;

5、临时消防车道、消防救援场地和消防水源。

二、施工现场出入口的设置应满足消防车通行的要求,并宜布置在不同方向,其数量不宜少于2 个。当确有困难只能设置1 个出入口时,应在施工现场内设置满足消防车通行的环形道路。

二、防火间距

施工现场临时办公、生活、生产、物料存贮等功能区宜相对独立布置,防火间距应符合:

1.1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其它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1.2 施工现场主要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2 的规定,当办公用房、宿舍成组布置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以下要求:

1、每组临时用房的栋数不应超过10 栋,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8m;

2、组内临时用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当建筑构件燃烧性能等级为A 级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到3m。

注:

1、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临时用房外墙外边线或堆场、作业场、作业棚边线间的最小距离计算,如临时用房外墙有突出可燃构件时,应从其突出可燃构件的外缘算起。

2、两栋临时用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不限。

3、本表未规定的,可按同等火灾危险性的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确定。

三、消防车道

1、施工现场内应设置临时消防车道,临时消防车道与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的距离,不宜小于5m,且不宜大于40m;施工现场周边道路满足消防车通行及灭火救援要求时,施工现场内可不设置临时消防车道。

2、临时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1、临时消防车道宜为环形,如设置环形车道确有困难,应在消防车道尽端设置尺寸不小于12m×12m 的回车场;

2.2、临时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

2.3、临时消防车道的右侧应设置消防车行进路线指示标识;

2.4、临时消防车道路基、路面及下部设施应能承受消防车通行压力及工作荷载。

3、下列建筑应设置环形临时消防车道,设置环形临时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除应按要求设置回车场外,尚应按要求设置符合第4条临时消防救援场地:

3.1建筑高度大于24m 的在建工程;

3.2建筑工程单体占地面积大于3000 m2 的在建工程;

3.3超过10 栋,且为成组布置的临时用房。

4、临时消防救援场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4.1临时消防救援场地应在在建工程装饰装修阶段设置;

4.2临时消防救援场地应设置在成组布置的临时用房场地的长边一侧及在建工程的长边一侧;

4.3场地宽度应满足消防车正常操作要求且不应小于6m,与在建工程外脚手架的净距不宜小于2m,且不宜超过6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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