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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主体中,具有保证人资格的是()。

发表时间:2024-07-22 22:55:30 来源:网友投稿

下列主体中具有保证人资格的是()。

A 、公益事业单位

B 、建筑行业协会

C 、清算中的法人

D 、国有金融机构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但是以下组织不能作为保证人: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下列主体可作为保证人的是

您好!

法庭不会采信的。

《身份证》及《户籍证明》等,在诉讼中的意义重大:比如能证明,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法律责任年龄问题、行为能力问题等。证人的《书面证言》有签字没有《身份证》等证明,不能证实该份证言出自何人、该人是否真实存在;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证人证言属于证据的一种,需要当庭质证后才可作为定案的依据,也即证人需要出庭,陈述其证词后,要经过当事人及法庭核实及提问等,才有证明力。

证人不需出庭而提交《书面证言》的情形及相关规定有《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三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第七十四条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第七十五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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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的保证人的主体资格

保证人的积极资格:具有清偿能力;可以是公民,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保证人的消极资格:国家机关和公益法人的担保人资格受到限制;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只能在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内进行保证行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担任保证人。

一、保证合同的当事人为保证人和债权人

债权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无不可。保证人问题较为复杂,以下作较为详细的讨论。

二、主债务人不得同时为保证人

如果主债务人同时为保证人,意味着责任财产未增加,仍然只是主债务人以自己的一般财产作一般担保,保证的目的落空。

三、国家机关原则上不得为保证人

这是因为国际机关主要从事国家活动(包括立法活动、行政活动、司法活动等),其财产和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的拨款,并主要用于符合其设立宗旨的公务活动。虽然国家机关也进行一些民事活动,如购置办公用品、兴建或者购买公务员住宅等,但仍以必要和可能为前提。因此国家机关的财产和经费若用于清偿保证债务,不仅与其活动宗旨不符,也会影响其职能的正常发挥。另外国家机关对外代表国家从事管理活动时,所欠债务由国家承担责任;以机关法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以财政所拨预算经费为限,而预算经费为其担负的国家职能活动所必需,在经费紧张的今日,一般无剩余可言。故国家机关一般不具有代偿能力,由其作为保证人并不能保证债券的实现。为此《担保法》第8条规定:“国际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的除外。”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一般由国家主管机关负责借入,然后按有关规定转贷给国内有关单位。在转贷时一般要求国内借款单位提供还款担保,这种担保得由国家机关提供。如外国政府贷款的转贷,就要求借款单位提交省、直辖市、自治区或者计划单列市计委的还款担保。

四、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不得作保证人(《担保法》第9条)

公益乃不特定之多数人的利益,一般是非经济利益。如果允许上述机构为债权人提供担保,极有可能减损其用于公益目的的财产,无疑有害公益法人的宗旨。因此法律不允许它们作为保证人。但是存在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订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第16条)。

五、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因其主体资格、清偿能力等方面的原因,也不宜充任保证人

《担保法》第10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结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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