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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执行阶段,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的是()。

发表时间:2024-07-22 22:55:35 来源:网友投稿

在民事诉讼执行阶段,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的是()。

A 、申请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的

B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C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D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如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等。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第一款第五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第一款第五项是关于中止执行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止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扩展资料:

中止执行和暂缓执行的区别如下:

一、中止执行和暂缓执行的启动程序的法定事由不同

启动暂缓执行的法定事由体现在《暂缓执行规定》的第3条、第7条、第9条;启动中止执行的法定事由体现在《民事诉讼法》的第234条。

二、中止执行和暂缓执行作出法律文书的机构和名称不同

暂缓执行由执行法院或者其上级法院作出根据《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263条、第264条的规定,受托法院在委托法院通知驳回案外人异议、作出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裁定期间可以作出暂缓执行决定,名称是暂缓执行决定书。

中止执行由执行法院作出,根据《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264条规定,受托法院无权作出中止执行裁定,名称是民事裁定书。

三、中止执行和暂缓执行的期限不同

暂缓执行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因特殊事由需要延长的,可以适当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而中止执行未有期限限制。

四、中止执行和暂缓执行的恢复执行的条件不同

暂缓执行的恢复执行条件是暂缓执行期限届满或者作出决定暂缓执行的事由消失,中止执行恢复的条件是中止执行的条件消灭。

参考资料:

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讲义:民诉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23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考点]执行中止

[相关法条]

《民事执行规定》第102条,第104条

解析:执行中止是高频考点,需要掌握法定情形:

《民诉法》第23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民事执行规定》第10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

(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3)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4)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5)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民事执行规定》第104条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

第233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考点]执行终结

[相关法条]

《民事执行规定》第105条

解析:执行终结为高频考点,注意掌握终结执行的法定情形

《民诉法》第23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民事执行规定》第105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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