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施工合同解除后法律后果的说法,正确的是( )。
关于施工合同解除后法律后果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经修复后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包人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B 、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经修复后质量仍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发包人应当视情况支付工程价款
C 、施工合同解除后,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不再履行,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也无需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
D 、因一方违约导致施工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D】
因一方违约导致施工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是怎样的呢?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七条对合同的解除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完善了合同解除的法律制度。所谓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或仅向将来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的解除有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之分。约定解除是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为一方或双方保留解除权的解除。法定解除是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规定,当该条件具备时,当事人可以将合同解除。
从性质上看约定解除是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而法定解除则体现了法律干预。
法定解除的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形成权只能由法律明确规定,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是无权解除合同的。法定解除制度是合同解除制度中最核心、最根本的问题。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合同的法定解除之情形,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权在《解释》中的具体适用分为发包人的解除权与承包人的解除权。从实务上来看,发包人在发包工程时处于优势地位,承包人为承揽工程竞争激烈;但随着合同履行,承包人进场施工后,发包人的优势地位也随之减弱。解除合同对双方来讲,损失都很大,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不希望解除合同。这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区别于其他合同的特殊之处。解除并不是合同履行的常态,故应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严格限制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下面就发包人与承包人解除权的行使作逐一分析。
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是:
1、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当事人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可以采取补救措施;
2、因违约解除合同的,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判决施工合同解除,同时判决施工人退场
沈光平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时常发生因施工人原因导致施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发包人起诉要求解除施工合同,并要求施工人退出施工现场,而施工人通常以发包人支付已完工工程价款作为退场条件抗辩,拒不退出,双方抗衡相持的情形。出现这样的情况只能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 一般,法院审理查明是由于施工人的原因导致施工合同确实存在无法继续履行的可能的,都是判决发包人法定合同解除权成立,依法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就是已经开始履行的合同终止履行,而发包人为避免损失扩大、继续完成工程建设,要求施工人同时退场的,这也符合法律规定要求,法院同时判决施工人撤出施工现场。
施工人以发包人未支付已完工工程款为抗辩而拒绝退场的,因为承包人违约在先,不构成先履行抗辩权。 在施工人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工程无法继续施工的情况下,发包人起诉要求解除合同的同时要求承包人退场时,工程基本上都处于“半拉子”“烂尾”状态,双方常常因为存有严重矛盾分歧而不能进行价款结算活动,对工程量双方时常会有争议,难以达成结算协议,发包人也无法实施价款支付。施工人也往往以发包人对工程款进行结算支付为先决条件而后同意退场。对施工人来讲,如果判决施工人先行退场撤出工地,因双方对已完工程的质量、造价产生争议,难以定案,则对后续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肯定会带来障碍、不利。
争议矛盾最终是要解决,但争议的解决是要讲求成本的。为破解这两难的对抗,节约时间精力,节省司法资源,减少损失,可以这样承包施工人可以在本诉中提出反诉,请求法院判决发包人支付已完工部分的工程款。诉讼中如果双方对工程质量和工程量产生争议的,可通过对施工现场进行证据保全的方式,或双方约定由造价咨询机构对工程造价作出审定予以解决,这样节省时间不影响施工现场的交接。否则如果待双方进入司法程序后申请鉴定,等就已完工的工程质量和工程量鉴定完毕后,再判决承包人退场,无疑拖延时间过长,对于双方而言都存在因卷入诉讼而致损失进一步扩大,显然对双方都是不利的,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67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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