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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为汽车库服务的附属建筑,可与汽车库贴邻的是( )。

发表时间:2024-07-22 22:58:30 来源:网友投稿

下列为汽车库服务的附属建筑,可与汽车库贴邻的是( )。

A 、当汽车库地上建造时,储存量0.5t 的甲类物品库房,且与汽车库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 的防火隔墙隔开

B 、当汽车库地上建造时,储存3个标准钢瓶的乙块气瓶库,与汽车库采用防火墙隔开

C 、3个车位的非封闭喷漆间,且与汽车库采用防火墙隔开

D 、建筑面积为150㎡的充电间,且与汽车库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防火隔墙隔开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为汽车库、修车库服务的下列附属建筑,可与汽车库、修车库贴邻,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1)贮存量不超过1.0t的甲类物品库房;

汽车库,修车库,修理厂防火规范

汽车修理厂主要防火对策

(一)认真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

(要按照《消防法》第14条的规定,督促落实汽车维修企业,认真履行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加强自身消防监督管理,抓紧制定规章制度,明确、细化和规范具体责任,建立和完善消防安全责任制度,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单位的经营管理之中,提高自身预防火灾能力。

(二)各类车间设置宜设置应不低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严格按照《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厂设计防火规范》要求进行防火设计、施工到竣工消防验收,保留必要的防火间距,根据需要设置门、防火墙、窗通风孔、机械排风系统和采取防火分隔措施等,严格消防审核、消防验收,把好源头关。

(三)按行业标准配置防爆电气设备,规范敷设室内电线,特别是甲、乙类物品运输车修理车间以及修理厂内的喷漆间、电瓶间、乙炔间等室内的电气设备均应按国家标准《爆炸和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根据场所配置的灭火器材和消防设施,落实从业人员安全知识培训制度,具体应参照修车库灭火器配备数量标准配置,修理厂从业人员应建立培训制度,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否则用人单位不得采用。

(四)、对车间设置有职工宿舍、厨房的修理厂强行迁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行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公安消防部门一经发现应责令强行迁出,减少火灾隐患。对于存在火灾隐患拒绝整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严格处罚。

(五)各职能部门加强协作,紧密配合,进一步完善消防监督。公安消防机构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遵循防火客观规律,督促、指导好基层派出所对此类场所的三级消防监督管理,明确三级管理责任和单位,防止失控漏管,协调好本辖区内职能部门对此工作配合管理。

建筑物,独立建筑物,罐区,易燃易爆区域应按规定安装什么装置

建筑物是人类从事生产、生活活动的主要场所与空间。它的位置布局不仅影响到周围环境和人们的生活,而且对建筑物自身及相邻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都有较大影响。建筑物的总平面布置应服从城市的总体规划和城市消防规划要求,根据建筑物的面积、长度、高度、使用性质以及耐火等级等,合理确定其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特别是对于重要的高层公共建筑、厂房、仓库和人员密集或火灾危险性大的建筑物,更应认真进行调查研究,经过综合分析,科学、合理、安全地进行平面布局。

一、我国技术规范对建筑物平面布局方面的有关规定

(一)高层民用建筑的总平面布局

在进行高层民用建筑总平面布局时,应根据城市规划、消防规划的要求,合理确定其位置,具体应满足以下要求:

(1)高层建筑不宜布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库)房或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

(2)燃油、燃气锅炉房、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油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宜设在高层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当上述设备必须设在建筑物内时,其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应超过6t/h,其单台锅炉蒸发量不应超过2t/h;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总容量不应超过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超过630kVA。

①燃油、燃气锅炉房、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油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临,并采用无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当必须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②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并应设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

③变压器下面应设有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3)柴油发电机房可布置在高层建筑、裙房的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柴油发电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②柴油发电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量不应超过8h的需要量,储油间应设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

(4)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须设在其他楼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m2;

②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③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④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

(5)高层建筑内不应设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用房,当必须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并应设置单独的出入口。

(6)高层建筑使用丙类液体作燃料时,储罐的总储量不应超过15m3,当直埋在高层建筑或裙房附近,面向储罐一面4m范围内的建筑物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中间罐的容积不应大于1m3,并应设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单独房间内,该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7)高层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作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使用可燃气体燃料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当采用液化石油气体作燃料时,应设集中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其总储量不超过1m3时,可与裙房贴邻建造;总储量超过1m3、而不超过3m3时,应独立建造,且与高层建筑和裙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lOm。

(8)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高层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二)工业企业总平面布局

工厂、仓库的总平面布置,要根据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地形、周围环境以及长年主导风向等,进行合理布置,一般应满足以下要求:

(1)规模较大的工厂、仓库,要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划分生产区、储存区(包括露天储存区)、生产辅助设施区和行政办公、生活福利区等。

(2)同一生产企业内,若有火灾危险性大和火灾危险性小的生产建筑,则应尽量将火灾危险性相同或相近的建筑集中布置,以利采取防火防爆措施,便于安全管理。

(3)注意周围环境。选择工厂、仓库地址时,既要考虑本单位的安全,又要考虑邻近地区的企业和居民的安全。易燃、易爆工厂、仓库的生产区、储存区不得修建办公楼、宿舍等行政、生活性建筑。

为了便于警卫和防止火灾蔓延,易燃、易爆工厂、仓库,应用实体围墙与外界隔开。

(4)地势条件。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宜布置在地势较低且不被水淹的地方,以免对周围环境造成火灾威胁;若其必须布置在地势较高处,则应采取一定的防火措施(如设能截挡全部流散液体的防火堤等)。需要修建遇水产生可燃气体会发生火灾爆炸的乙炔站等,严禁布置在易被水淹没的地方。

对于爆炸物品仓库,豆优先利用地形,如选择多面环山,附近没有建筑物的地方,以减少爆炸时的危害。

(5)注意风向。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和可燃粉尘的车间、装置等,应布置在厂区的全年主导风向的下风或侧风向。

(6)物质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相邻建筑物或露天生产装置应分开布置,并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例如氧气站空分设备的吸风口,应位于乙炔站和电石渣堆或散发其他碳氢化合物的部位全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且两者的距离必须不小于100—300m,当制氧流程内设有分子筛吸附净化装置时,可减少到50m。

(7)为解决两个不同单位合理留出空地问题,厂区或库区围墙与厂(库)区内建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5m,并应满足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要求。液氧储罐周围5m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和设置沥青路面。

(8)变电所、配电所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但供上述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电所、配电所,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贴邻建造。乙类厂房的配电所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不燃烧体密封固定窗。

(9)甲、乙类生产和甲、乙类物品库房不应设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

(10)厂房内设置甲、乙类物品的中间库房时,其储量不宜超过一昼夜的需要量。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不燃烧体墙和1.5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分隔开。

(11)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必须贴邻本厂房设置时,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不燃烧体防护墙隔开和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直通室外的疏散楼梯。

(12)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其分控制室可毗邻外墙设置,并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不燃烧体墙与其他部分隔开。

(13)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设施,宜设在单层厂房靠外墙或多层厂房的最上一层靠外墙处。有爆炸危险的设备应尽量避开厂房的梁、柱等承重构件布置。

(三)汽车库、修车库的平面布置

汽车主要使用汽油、柴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为燃料,除柴油外均有易燃易爆特性,在维修车辆时,往往由于违反操作规程或缺乏防火常识而引起火灾,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为此在进行平面布置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汽车库不应布置在易燃、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和储存区内。汽车库、修车库内不应设置汽油罐、加油机。停放易燃液体、液化石油气罐车的汽车库内,严禁设置地下室和地沟。

(2)汽车库不应与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组合建造;当病房楼与汽车库有完全的防火分隔时,病房楼的地下可设置汽车库。

(3)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应为单层、独立建造。当停车数量不超过3辆时,可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Ⅳ类汽车库贴邻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且车库严禁与地下室和地沟相通。

(4) I类修车库应单独建造;Ⅱ、Ⅲ、Ⅳ类修车库可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的首层或与其贴邻建造,但不得与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明火作业的车间或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病房楼及人员密集的公共活动场所组合或贴邻建造。

(5)为车库服务的下列附属建筑,可与汽车库、修车库贴邻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①储量不超过1t的甲类物品库房;

②总安装容量不超过5m3/h的乙炔发生器间和贮存量不超过5个标准钢瓶的乙炔气瓶库;

③一个车位的喷漆间;

④面积不超过50m2的充电间和其他甲类生产的房间。

(6)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喷漆间、充电间、乙炔间和甲、乙类物品储存室。

(7)车库区内的加油站、甲类危险物品仓库、乙炔发生器间不应布置在架空电力线下面。

二、防火间距

为防止建筑物之间的火势蔓延,各栋建筑物之间留出一定的安全距离是非常必要的。这样能减少辐射热的影响,避免相邻建筑物被烤燃,并可提供疏散人员和灭火战斗的必要场地。

防火间距是两栋建(构)筑物之间,保持适应火灾扑救、人员安全疏散和降低火灾时热辐射等的必要间距。

当防火间距不足时,可采取以下措施:

(1)改变建筑物内的生产或使用性质,尽量减少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改变房屋部分结构的耐火性能,提高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2)调整生产厂房的部分工艺流程和库房储存物品的性质、数量。

(3)将建筑物的普通外墙改为防火墙。

(4)拆除部分耐火等级低、占地面积小、适用性不强且与新建建筑物相邻的原有陈旧建筑物。

(5)设置独立的室外防火墙等。

三、消防车道

消防通道的宽度、间距和限高:为保证火灾发生时消防车的顺利通行,城市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要求,其宽度不应小于4m。由于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为150m左右,为便于消防车使用消火栓灭火,城市道路中心线间距不宜超过160m,当建筑物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通道。为确保登高消防车的通行,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

环行消防通道:对于高层建筑、占地面积超过3000m2的甲、乙、丙类厂房、占地面积超过1500m2的乙、丙类库房、大型公共建筑、大型堆场、储罐区等较为重要的建筑物和场所,为了便于及时扑救火灾,其周围应当设置环行消防通道。环行消防通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会车道或回车场。考虑到目前几种常用消防车的转弯半径,回车场面积可根据城市所配消防车的情况,不小于12mXl2m或15mXl5m或18mXl8m。

消防车道的其他要求: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对于有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可设置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有河流、铁路通过的城市,可采取增设桥涵等措施,保证消防车道的畅通。

在火灾发生时,为满足登高消防车灭火作业需要,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方形、圆形、多边形等建筑物),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m、进深大于4m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高层建筑的扑救面与相邻建筑应保持一定的距离(一般不小于13m,宜为18m),且消防车道与高层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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