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工程总承包合同义务中,属于承包人义务的是( )。
下列工程总承包合同义务中,属于承包人义务的是( )。
A 、办理施工许可证
B 、负责组织设计阶段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
C 、提供与施工有关的现场障碍资料
D 、按照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定的设计深度开展工程设计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D】
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是什么?
一、发包人义务:
1、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3、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5、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6、支付合同付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7、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二、承包人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准时进入施工现场,按期开工。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准时进入施工现场,按期开工是确保按时竣工的第一步。
2、接受发包人的监督。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3、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扩展资料:
施工合同中承包人的责任包括以下几点:
1、按照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严格施工。
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施工合同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减料。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应当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按期完成和交付合格工程。
完成和交付合格工程是发包人的缔约目的,也是承包人取得工程款的前提。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承包人拒绝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支付修复费用或请求减少工程价款。
3、保修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因保修不及时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发包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承包人
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分析: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发包人的合同义务。包括:提供基础资料的义务提供约定的工作条件的义务发包人负有不变更计划的义务验收和接收建设工程的义务不得使用未经验收建设工程的义务按约定支付价款的义务。承包人的主要义务包括:接受发包人检查和通知发包人检查的义务对勘察、设计质量及期限的担保义务对工程质量负担保义务承担产品责任。
(2)承包人的合同义务
承包人的容忍义务:工程的进度、质量对发包人的利益影响较大,故承包方有义务接受发包人对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的必要的监督。对发包人的检查,承包人应予以支持和协助。如果发包人的检查影响到工程的正常作业,承包方有权在说明理由的基础上予以拒绝。发包人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两项:
一是对工程进度进行检查。二是对工程质量的检查权。
承包人的通知义务:在一个整体的建设工程中,有许多中间工程,合同法在衡平发包人和承包人利益的基础上,确认了承包人的通知义务,即在隐蔽工程隐蔽前,承包方应及时通知发包人进行检查,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怠于通知或未及时通知造成的损失,是由承包人承担。
对于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情况,合同法规定,即使发包人没有及时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承包人也不能自行检查后将工程隐蔽。同时法律赋予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享有请求赔偿停工、窝工损失的权利来对承包人予以救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条_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八十九条_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百九十条_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第七百九十一条_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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