炉窑砌筑工程工序交接证明书中,炉壳应有的证明文件是()。
题目:炉窑砌筑工程工序交接证明书中,炉壳应有的证明文件是( )。
A 、
超声波探伤合格记录证明
B 、
X
射线探伤合格记录证明
C 、
焊接严密性试验合格证明
D 、
压力容器施工许可证文件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
有没有资料员岗位考试模拟试题可以借鉴参考?
资料员岗位考试试题
一、判断题
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饰面采用的天然花岗石材、人造木板和饰面人造板应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2.在检查装修、装饰工程资料时,应注意_灰用水泥的见证取样送检试验报告是否齐全。×
3.质量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应与原件内容一致,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放处,并有经办人签字和时间。√
4.除尘器壳体、组合式空气调节机组应做漏风量的检测,并做记录。×
5.所有排水管都应进行通球试验,并做记录。×
6.锅炉安全阀在投入运行前应由有资质的试验单位按设计要求进行调试,并出具调试记录。√
7.电气工程使用的镀锌制品必须为热浸镀锌工艺所制成。进场加工后再出场委托进行热浸镀锌的,需镀锌质量证明书。√
8.桥架、母线只估预检,不做隐检。√
9.电气工程安装完成后,按层、按部位(户)进行电气器具的通电检查,并进行记录。电气器具应全数进行通电安全检查。√
10.《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01-51-2003)自2003年2月1日起执行,2003年2月1日后开工的工程必须按照本规程执行。√
11.承包单位只有收到项目监理部签署的《工程变更单》后,方可实施工程变更。√
12.当承包单位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时监理工程师应审查其提供的材质证明和材料备案手册。×
13.工程停工原因是由施工单位引起的,施工单位才应填写《工程复工报审表》申请复工。×
14.有见证取样检测是在建设单位监督下,由监理或施工单位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
15.结构实体检验采用由各方参与的见证抽样形式,以保证检验结果的公正性。√
二.单项选择题:
1.有抗震要求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进场复试报告中,除应有力学性能、工艺性能的试验结果外,还应有()
A.强屈比和屈标比的计算结果
2.镦粗直螺纹钢筋接头工艺检验的试验报告中,除3根接头试件的抗拉强度符合要求外,其抗拉强度尚应大于等于()倍钢筋母材的实际抗拉强度。
A.0.95
3.你在检查现场搅拌的混凝土资料时,应见到()混凝土的《混凝土开盘鉴定》记录。
A.C20级和C20级以上
4.以下哪一项不属于钢结构工程施工记录()
A.施工定位记录
5.屋面工程完工后,应对细部构造(屋面天沟、檐沟、檐口、泛水、水落口、变形缝、伸出屋面管道等)、接缝处和保护层进行雨期观察或琳水、蓄水检查。淋水试验持续时间不得少于()小时。
A.2
6.《建设工程监理规程》中规定,第一次工地会议的会议纪要由以下哪方整理编印()
A建设单位
7.主要分部工程施工方案的审查()
A.由监理工程师审核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审核结论
8.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进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
A.30%
9.承包单位应根据监理单位制定的旁站监理方案,在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施工前多少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监理部()
A.24小时内
10.以下()不属于应单独组卷的了分部工程。
A.劲钢(管)混凝土工程
三.简答题
1.本规程适用范围和执行单位范围是什么?
答:本规矩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资料管理。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均应执行本规程。
2.工程资料怎么样验收?
答:工程竣工验收前,各参建单位的主管(技术)负责人应对本单位形成的工程资料进行竣工审查;单位(子单位)工程完工后,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报验表》;单位工程预验收通过后,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属于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工程档案,应由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工程档案资料进行预验收,并出具《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意见》。
3.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中的施工试验记录主要有哪些?
答:灌(满)水试验记录;强度严密性试验记录;通水试验记录;吹(冲)洗(脱脂)试验记录;通球试验记录;补偿器安装记录;消火栓试射记录;安全附件安装检查记录;锅炉封闭及烘炉(烘干)记录;锅炉煮炉试验记录;锅炉试运行记录
4.交流电动机空载试运行在无要求时如何测试?记录哪些数据?P81
答:交流电动机应试通电,检查转向和机械转动有无异常情况;空载试运行的电动机,时间一般为2小时,记录空载电流,且检查机身和轴承的温升,连续启动2次的时间间隔不应少于5分钟,再次启动应在电动机冷却至常温下,空载运行,应记录电流、电压、温度、运行时间。
5.试写出施工资料包括的八个主要内容。
1.工程管理与验收资料
2.施工管理资料
3.施工技术资料
4施工测量记录
5施工物资资料
6施工记录
7施工试验记录
8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资料员考试复习资料
1、建筑工程有哪几个分部工程?其中土建工程包含哪几个分部?建筑设备工程包含哪几个分部?
1)建筑工程有九个分部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层面,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建筑电气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电梯安装工程,智能建筑;
2)土建工程包含的分部工程有: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层面;
3)建筑设备工程包含分部工程有: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建筑电气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电梯安装工程,智能建筑
2、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分为哪几类?
1)验收资料2)施工技术管理资料3)产品质量证明文件4)检验报告5)施工记录6)检测报告
3、竣工验收文件有哪些?
4、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的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5)装修工程为2年。
6)其它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7)幕墙工程为3年。
5、要求中间验收验收的分部(子分部)工程有哪此?
1)桩基础、天然地基、地基处理等工程
2)地下结构工程(含防水工程)
3)主体结构工程
4)幕墙工程
5)低压配电(含发电机组)安装工程
6)建设、监理单位或质监机构根据工程特点及有关规定确定的有关分部(子分部)工程
6、工程档案预验收由建设单位汇总本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各项资料齐全后,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接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进行预验收。验收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发出认可书。
7、工程文件中文字材料幅面尺寸规格宜为A4(297*210mm),图纸应采用国家标准图幅。
8、竣工图章的基本内容应包括:“竣工图”字样、施工单位、编制人、审核人、技术负责人、编制日期、监理单位、现场监理、总监。竣工图尺寸为:50mm*80mm。
9、变更图章尺寸为:35mm*15mm。
10、凡施工图结构、工艺、平面布置等有重大改变,或变更部分超过图面的1/3的,应当重新绘制竣工图。不同幅面的工程图纸应统一折叠成A4幅面,横向按手风琴式折叠,竖向按顺时针向内折。
11、工程档案不少于两套,一套由建设单位保管,一套(原件)移交市城建设档案馆。
12、工程文件分为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竣工验收文件、声像档案六部分。
13、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由建设单位按项目立卷,监理文件由监理单位按单位工程立卷,施工文件由施工单位按分部工程竣工卷,竣工图由施工单位按单位工程竣工卷,竣工验收文件由建设单位按单位工程立卷,声像档案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按建设项目或单位工程立卷。
14、文字材料厚度不超过3厘米,图纸厚度不超过4厘米。
15、卷内文件均按有书写内容的页面编号。每卷单独编号,页号从“1”开始。页号编写位置:单面书写的文件在右下角;双面书写的文件,正面在右下角,背面在左下角。折叠后的图纸一律在右下角。
16、卷内目录中的“责任者”填写文件的直接形成单位,有多个责任者时,选择一个主要责任者,其余用“等”代替。“页次”填写文件在卷内文件在卷内所排的起始页号,最后一份文件填写起止页号。
17、卷内目录中的案卷封面中的案卷题名:应简明准确地揭示卷内文件内容,由(1)工程名称、(2)分部工程或专业名称、(3)卷内文件内容三部分构成,当同一类文件数量较多,可以组成多卷时,这些案卷的题名相同,题名后面加上括号,括号内以简短文字概括本卷内容。
18、案卷装订:文字材料必须装订,装订前要去除文件上的金属物,用白色棉纱线在卷面左边一厘米处,上下分四等份打三个孔装订,结头统一放在案卷后。图纸不装订须采用牛皮纸打印内置封面。
19、竣工验收文件包哪些文件:
1、工程质量验收申请表
2)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3)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4)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5)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6)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7)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8)单位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
9)电梯安装分部质量验收登记表
10)消防验收文件或准许认可使用文件
11)燃气工程验收文件
12)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13)商品住宅《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1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纪要
15)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验收意见书
16)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认可文件
17)环保验收文件或准许认可使用文件
18)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档案认可书
19)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0)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0、市政基础设施档案卷内目录中的案卷封面中的案卷题名:应简明准确地揭示卷内文件内容,由(1)工程名称、(2)分部工程、专业名称或里程、(3)卷内文件内容三部分构成,当同一类文件数量较多,可以组成多卷时,这些案卷的题名相同,题名后面加上括号,括号内以简短文字概括本卷内容。
21、市政基础设施档案立卷方式: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由建设单位按项目立卷,监理文件由监理单位安项目立卷,施工技术文件由施工单位按单位工程立卷,竣工验收文件由建设单位按单位工程立卷,声像、电子档案由建设、施工单位按单位工程立卷。
22、监理文件
1)监理规划
2)监理细则
3)监理月报中的有关质量问题
4)监理会议纪要中的有关质量问题
5)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
6)工程开工/复工及暂停令
7)不合格项目通知
8)质量事故及处理意见
9)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书
10)工程延期报告及审批
11)合同争议、违约报告及处理意见
12)合同变更材料
13)工程监理竣工总结
14)质量评估报告
23、建筑工程综合管理记录
1)单位工程开工报告
2)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3)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4)单位工程座标定位测量记录
5)工程质量事故报告
6)工程质量事故停(复)工通知
7)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8)工程中间验收交接记录
9)见证员证书
10、工程总结
11)土建工程施工日志(不交城建档案馆)
24、工程质量验收的检验批划分原则
根据规范要求,在工程质量验收时,检验批的划分一般按如下原则进行:
1)对材料、构件进场验收,应以进场批次、生产厂家、规格、规范规定的数量为序划分;
2)对现场制作的构件品或半产品的验收(包括混凝土、砂浆、钢筋成形),应以生产班组、品种、规范规定的数量为序划分;
3)对建筑结构、装饰的验收,应以楼层、设计中设置的变形缝、施工班组、连续作业的施工段、规范规定的数量(或区域)为序划分;
4)多层及高层建筑工程中主体分部的分项工程可按楼层或施工段来划分检验批;
5)单层建筑工程的分项工程可按变形缝等划分检验批;
6)地基基础分部工程中的分项工程一般划分为一个检验批,有地下室的基础工程可按不同地下室划分检验批;
7)屋面分部工程中的分项工程不同楼层屋面可划分不同的检验批;
8)其他分部工程中的分项工程,一般按楼层划分检验批;
9)对于工程量较少的分项工程可统一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10)安装工程一般按一个设计系统或设备组别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11)对管线安装的验收,应以干线系统、隐蔽批次、施工班组、规范规定的数量(或区域)为序划分;
12)对设备、器具的验收,应以楼层、设备间、大型设备单台、规范规定的数量(或区域)为序划分;
13)对电梯、扶梯的验收,应以独立运行的台或段划分;
14)室外工程统一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15)散水、台阶、明沟等含在地面检验批中.
25、单位工程开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成立项目部,配备管理人员;
(2)施工图纸经过会审、图中存在的问题或错误已经修正;
(3)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已经建设、监理单位批准并进行交底;
(4)施工图预算已经编制和审定,并已签订工程合同;
(5)场内外交通道路已经修通,施工用水、用电、排水等能满足施工要求;场内土方平整工作和障碍物的清除已基本完成;
(6)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工艺设备等能满足连续施工的要求;
(7)附属加工企业和职工的生活福利设施的建设,能满足施工和生活的需要;
(8)施工机械、设备已进场,并经过检修能保证正常运转;
(9)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10)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
(11)已办理施工许可证。
26、施工日志的内容:
(1)施工逐日进度、工程质量、人员进退场。
(2)设计变更或施工图的修改。
(3)质量、安全、机械事故分析处理情况。
(4)施工中采用的重要技术组织措施的实施情况;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及新工艺的情况。
(5)各种材料的进场(包括其强度、规格、数量、合格证编号等)、送检及监督抽检情况等。
(6)施工部位或构件名称、混凝土强度等级、配合比设计报告的编号、混凝土试件(同条件试件)的制作、养护及送检情况。
(7)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有关工程事务的协商及施工现场事务协商。
(8)上级主管部门来现场检查的指示意见及结果、监督意见及要求。
(9)现场试验情况:包括排液地面无渗漏及泛水试验、蓄水试验、管道阀门强度严密性试验及吹洗、排水管灌(通)水试验及系统调试情况等。
(10)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情况。
(11)重要的分部(子分部)工程的中间验收及单位(子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情况。
27、向备案机关申报备案:
1)施工许可证;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4)工程质量验收申请表;
5)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6)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7)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8)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9)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10)规划验收认可文件;
11)消防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12)环保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13)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14)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15)法规、规章、规定必提供的其他文件。
①、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电梯验收准用证;
②、燃气工程验收文件;
③、单位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
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档案认可书。
⑶备案机关收齐、验证备案文件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15个工作日内在《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备案意见,备案表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城建档案部门、质监机构及备案机关各持一份。
28、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须15个工作日
2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包哪十项内容:安全管理、文明施工、脚手架、基坑支护及模板工程、“三宝”、“四口”、防护、施工用电、物料提升机与外用电梯、塔吊、起重吊装、施工机具
30、安全检查评分的等级的划分原则
1)优良:在施工现场内无重大事故隐患,各项工作达到行业平均水平,汇总表分值在80分(含80分)以上。
2)合格:施工现场达到保证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汇总表分值在70分(含70分)以上;或有一分项检查表不得分,汇总表分值在75分(含75分)以上的。这里是考虑到虽有一项工作存在隐患较大,而其他工作都比较好,本着帮助和督促企业做好安全工作的精神,也顶为合格。
3)不合格:施工现场隐患多,出现重大伤亡事故的几率比较大,汇总表分值不组70分,随时可能导致伤亡事故的发生。
31、安全管理目标主要包括:
(1)伤亡事故控制目标:杜绝死亡、避免重伤,一般事故应有控制指标。
(2)安全达标目标:根据工程特点,按部位制定安全达标的具体目标。
(3)文明施工实现目标:根据作业条件的要求,制定文明施工的具体方案和实现文明工地的目标。
32、新入厂工人必须经公司、项目、班组三级安全教育。三级教育的内容、时间及考核结果要有记录。
33、特种作业工种包括:架子、起重、司索、信号指挥、电工、焊工、机械、机动车驾驶、起重机司机、司炉等十四个工种。
34、安全标志的安全色标:禁止标志为红色、警告标志为黄色、命令标志为蓝色、指示标志为绿色、红色。
35、文明施工检查包含项目有现场围档、封闭管理、施工场地、材料堆放、现场住宿、现场放火、治安综合治理、施工现场标牌、生活设施、保健急救、社区服务
36、围档的高度按当地行政区域的划分,市区主要路段的工地周围设置的围档高度不低于2.5m;一般路段的工地周围设置的围档高度不底于1.8m。
37、当建筑施工高度超过30m时,为解决单纯依靠消防器材灭火效果不足问题,要求配备有足够的消防水源和自救的用水量,立管直径在50mm以上,有足够扬程的高压水泵保证水压和每曾设有消防水源接口。
38、“五牌一图”:
五牌:
1.工程概况牌2.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3.消防保卫牌4.安全生产牌5.文明施工
一图:施工现场总平面图
39、当基坑施工深度达到2m时,对坑边作业已构成危险,按照高处作业和临边作业的规定,应搭设临边防护设施。
40、坑边堆置土方和材料包括沿挖土方边缘移动运输工具和机械不应离槽边过近,堆置土方距坑槽上部边缘不少于1.2m,弃土堆置高度不超过1.5m。
41、“三宝”指什么: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
42、照明装置在一般情况下其电源电压为220Ⅴ,但在下列情况下应使用安全电压的电源:
(1)室外灯具距地面低于3m,室内灯具距地面低于2.4m时,应采用36Ⅴ;
(2)使用行灯其电源的电压不超过36V;
(3)隧道、人防工程电源电压应不大于36V
(4)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
(5)在特别潮湿场所和金属容器内工作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Ⅴ。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6〕276 号)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劳动部文件
劳部发[1996]276号
关于颁发《蒸汽锅炉安全
技术监察规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高检院,高法院,解放军总后勤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我国锅炉行业从设计制造到使用运行水平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因此原劳动人事部颁布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人锅[1987]4号)已不能适应当前安全技术监察的需要。为此我们在广泛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规程进行了全面修订。现将新修订的《蒸汽朗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印发给你们,请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原《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人锅[1987]4号)同时废止.我部已有规定若与新规程不一致,一律以新规程为准。
各级劳动部门及各有关单位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新规程。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
劳动部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九日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4)
第二章 一般要求………………………………………………………………(5)
第三章 材料……………………………………………………………………(8)
第四章 结构 …………………………………………………………………(14)
第五章 受压元件的焊接 ……………………………………………………(21)
第六章 胀接 …………………………………………………………………(32)
第七章 主要附件和仪表 ……………………………………………………(34)
第八章 锅炉房 ………………………………………………………………(43)
第九章 使用管理 ……………………………………………………………(45)
第十章 检验 …………………………………………………………………(46)
第十一章 附则 ………………………………………………………………(49)
附录Ⅰ 焊接工艺评定 ………………………………………………………(50)
附录Ⅱ 焊接接头拉力和弯曲试样 …………………………………………(62)
目 录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
第—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护人身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 本规程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
汽水两用锅炉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本规程不适用于水容量小于30L。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和原于能锅炉。
第3条 各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锅炉安全监察工作。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4条 本规程的规定是锅炉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方面的基本要求。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如果与本规程的规定不符时,应以本规程为准。
第5条 进口固定式蒸汽锅炉或国内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按照国外标准生产且在国内使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也应符合本规程的基本要求。特殊情况如与本规程基本要求不符时,应事先征得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第6条 有关单位若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等新技术,如与本规程不符时,须将所做试验的条件和数据或者 有关的技术资料和依据送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
第二章一 般 要 求
第7条 锅炉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锅炉的结构应符合本规程第四章的要求。锅炉受压元件的强度应按《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或《锅壳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进行计算和校核。
第8条 锅炉产品出厂时,必须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其内容应包括:
1.锅炉图样(包括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
2.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3.安全阀诽放量的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4.锅炉质量证明书(包括出厂合格证、金属材料证明、焊接质量证明和水压试验证明);
5.锅炉安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
6.受压元件重大设计更改资料。
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3.8MPa的锅炉,至少还应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1.锅炉热力计算书或热力计算结果汇总表;
2.过热器壁温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3.烟风阻力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4.热膨胀系统图。
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9.8MPa的锅炉,还应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1.再热器壁温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2.锅炉水循环(包括汽水阻力)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3.汽水系统图;
4.各项保护装置整定值。
第9条 锅炉产品出厂时,应在明显的位置装设金属铭牌,铭牌上应载明下列项目:。
1.锅炉型号;
2.制造厂锅炉产品编号;
3.额定蒸发量(t/h)或额定功率(MW);
4.额定蒸汽压力(MPa);
5.额定蒸汽温度(oC);
6.再热蒸汽进、出口温度(。C)及进、出口压力(MPa);
7.制造厂名称;
8.锅炉制造许可证级别和编号;
9.锅炉制造监检单位名称和监检标记;
10.制造年月。
对散件出厂的锅炉,还应在锅筒、过热器集箱、再热器集箱、水冷壁集箱、省煤器集箱以及减温器和启动分离器等主要受压部件的封头或端盖上打上钢印,注明该部件的产品编号。
第10条 锅炉的安装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2.5MPa的锅炉,可参照《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第六册TJ 231(六)《破碎粉磨设备、卷 扬机、固定式柴油机、工业锅炉安装》的有关规定。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2.5MPa的锅炉,可参照SDJ 245《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的有关规定。
第11条 锅炉在安装前和安装过程中,安装单位如发现受压部件存在影响安全使用的质量问题时,应停止安装并报告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监察机构对所提出的质量问题应尽快提出处理意见。
第12条 锅炉安装质量的分段验收和水压试验,由锅炉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进行。总体验收时除锅炉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外,一般还应有安全监察机构派员参加。锅炉安装验收合格后,安装单位应将安装锅炉的技术文件和施工质量证明资料等,移交使用单位存入锅炉技术档案。
第13条 锅炉的使用单位应按照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使用登记办法》逐台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锅炉,不得投入使用。
第14条 锅炉的使用单位应按照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对司炉工人进行管理。无与锅炉相应类别的合格司炉工人,锅炉不得投入使用。
第15条 电力系统的发电用锅炉的使用管理和操作人员的管理考核应按《电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16条 锅炉的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锅炉设备的安全管理,按照本规程的要求做好锅炉的使用管理工作。
锅炉的使用单位应根据锅炉的结构型式、燃烧方式和使用要求制订保证锅炉安全运行的操作规程和防爆、防火、防毒等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事故处理办法,并认真执行。
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制订和实行锅炉及其安全附件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制度,对具有自动控制系统的锅炉,还应建立定期对自动仪表进行校验检修的制度。
第17条 锅炉受压元件的重大修理,如锅简(锅壳)、炉胆、回燃室、封头、炉胆顶、管板、下脚圈、集箱的更换、挖补、主焊缝的补焊、管子胀接改焊接以及大量更换受热面管
子等应有图样和施工技术方案。修理的技术要求可参照锅炉专业技术标准和有关技术规定。修理完工后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将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修理质量检验证明书等技
术资料存入锅炉技术档案内。
第18条 在用锅炉修理时,严禁在有压力或锅水温度较高的情况下修理受压元件。采用焊接方法修理受压元件时,禁止带水焊接。
第19条 锅炉及其受压元件的改造,施工技术要求可参照锅炉专业技术标准和有关技术规定。
提高锅炉运行参数的改造,在改造方案中必须包括必要的计算资料。由于结构和运行参数的改变,水处理措施和安全附件应与新参数相适应。
第20条锅炉改造竣工后,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将锅炉改造的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施工质量检验证明书等技术资科存入锅炉技术档案内。
第三章材 料
第21条 锅炉受压元件所用的金属材料及焊接材料等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材料制造单位必须保证材科质量,井提供质量证明书。金厕材料和焊缝金属在使用条件下应具有规定的强度、韧性和伸长性以及良好的抗疲劳性能和抗腐蚀性能。
锅炉受压元件修理用的钢板、钢管和焊接材料应与所修原来的材料牌号相同或性能类似。
第22条 制造锅炉受压元件的金屑材料必须是镇静钢。对于板材其20℃时的伸长率静δ5应不小于18%。对于碳素钢和碳锰钢室温时的夏比(“V”形缺口试祥)冲击吸收功不低于27J。
第23条 用于锅炉受压元件的金属材料应按如下规定选用:
1.钢板
表3—1 锅炉用钢板
钢的
种类钢号标准编号适用范围
工作压力(MPa) 壁温(℃)
碳
素
钢Q235¬—A, Q235—B
Q235—C, Q235—DGB700
GB3274 ≤1.0见注①
—
15,20GB710,GB711
GBl3237 ≤1.0—
碳
素
钢20R②
GB 6654
YB(T)40 ≤5.9③
≤450
20g
22gGB713
YB(T)41 ≤5.9 ≤450
合金钢
12Mng,16MngGB713
YB(T)41 ≤5.9≤400
16MnR②
GB 6654
YB(T)40 ≤5。9 ≤400
注: ①用于额定蒸气压力超过0。1Mpa的锅炉受压元件时,元件不得于火焰接触。
②应补做时效冲击试验合格。
③制造不受辐射热的锅筒(锅壳)时,工作压力不受限制。
2.钢管
表3.2 锅炉用钢管
钢的
种类钢号标准编号适 用 范 围
用途工作压力(MPa) 壁温(℃)
碳
素
钢10, 20GB8163 受热面管子≤1.0
集箱、蒸汽管道
10, 20GB3087
YB(T)33 受热面管子
≤5.9
≤480
集箱、蒸汽管道 ≤430
20GGB5310
YB(T)32 受热面管子 不限≤480
集箱、蒸汽管道 ≤430①
合
金
钢
12CrMoG
15CrMoG
GB5310
受热面管子 不限
≤560
集箱、蒸汽管道 ≤550
12 CrMoG 受热面管于
整箱、蒸汽管道≤580
≤565
12Cr2MowVTiB
GB5310 受热面管于
≤600②
12Cr3MoVSiTiB
注:①要求使用寿命在20年,可提高至450℃。
②在强度计算考虑到氧化损失时,可用到620IC。
3.锻件
第3—3 锅炉用锻件
铜的
种类钢号标准编号适 用 范 围
工作压力(MPa) 壁温(℃)
碳
素
钢Q235—A,Q235—B
Q235—C,Q235—D GB700 ≤2.5①≤350
20, 25 GB699 ≤5.9①≤450
合
金
钢 12CrMo
GBJ98016
不限≤540
15 CrMo ≤550
12CrlMoV≤565
30CrMo
35CrMo 不限≤450
25Cr2MoVA 不限≤510
注:①不与火馅接触锻件,工作压力不限.
②除各种形式的法兰外,符合下列要求的空心圆筒形管件可用表中相应钢号轧制或锻制圆钢经机加工而成”
a.碳素钢管件外径不大于160 mm,合金钢管件或管帽类管件外径不大于114mm;
b.加工后的管件经无损探伤合格;
c.管件纵轴线与圆钢的轴线平行.
4.铸钢件
表3—4 锅炉用铸钢件
钢的
种类钢号 标准续号 适用范围
公称压力(MPa) 壁温(℃)
碳
素
钢ZG200—400 GB11352
ZBJ98015≤6.3 ≤450
ZG230—450 不服 ≤450
合
金
钢ZG20CrMo ZBJ98015不服 ≤510
ZG20CrMoV 不限 ≤540
ZGl5CrlMolV 不限 ≤570
5.铸铁件
表3—5 锅炉用铸铁件
铸铁
种类牌号标准编号适用范围
附件公称通径(mm)公称压力(MPa) 介质疆度(℃)
灰
铸
铁不低于
HT150GB9439
JB/T2639 ≤300 ≤0.8 <230
≤200 ≤1.6 <230
可锻
铸铁KTH300—06
KTH300—08
KTH300—10
KTH350——12
GB9440
≤100
≤1.6
<300
球墨
铸铁
QT400—18 GBl348
TB/T2637 ≤150 ≤1.6
<300
≤100 ≤2.5
QT450—10GBl348 ≤150 ≤1.6
<300
≤100 ≤2.5
注:①不得用灰铸铁制造排污阀和排污弯管。
②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1.6MPa的锅炉及蒸汽温度小于或等于300℃的过热器,其放水阀和排污阀的阀壳可用上表中的可锻铸铁或球墨铸铁制造。
③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1.6MPa的锅炉的方形铸铁省煤器和弯头,允许采用牌号不低于HT150的灰铸铁,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2.5MPa的锅炉的方形铸铁省煤器管和弯头,允许采用牌号不低于HT200的灰铸铁.在制造厂内,应对省煤器上使用的铸铁部分进行水压试验,其试验压力应等于锅炉工作压力的2.5倍。
④用于承压部位的铸铁件不准补焊。
6.紧固零件
表3—6 锅炉用紧固零件
钢的
种类钢 号标准编号适用范围
工作压力(MPa)介质温度(℃)
碳
素
钢Q235—A,Q235—B
Q235—C,Q235—D GB700≤1.6≤350
20, 25 GB699 不 限 ≤350
35≤420
合
金
钢40Cr GB3077不 限≤450
35CrMo
JB/T74 不 限 ≤500
25Cr2MoVA
25Cr2MdVA 不 限≤550
20CrlMolvNiTiB
20 CrlMolvTiB 不 限≤570
2Crl2WMoVNbB不 限≤600
注:螺母材科的硬度应低于螺柱(栓)材料的硬度.
7.拉撑件
锅炉拉撑件使用的钢材必须为镇静钢,且应符合GB715《标准件用碳素钢热轧圆钢》的规定或GB699t优质碳索结构钢技术条件》中20钢的规定。板拉撑件应是锅炉用钢。
8.焊接材料
焊接受压元件使用的焊条应符合GB/T5117《碳钢焊条》、GB/T5118《低合金钢焊条》、GB983《不锈钢焊条》的规定;焊丝应符合GB4242《焊接用不锈钢丝》、GB/T8110《气体保护电弧焊用碳钢,低合金钢焊丝》、GBl0045《碳钢药芯焊丝》、GB/T14957《熔化焊用钢丝》、GB/T14958《气体保护焊用钢丝》的规定,焊剂应符合GB5293《碳素钢埋弧焊用焊剂》、GBl2470《低合金钢埋弧焊用焊剂》的规定。
第24条 锅炉受压元件代用的钢板和钢管,应采用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相近的锅炉用钢材。
锅炉受压元件和重要的承载元件的材料代用应满足强度和结构上的要求,且
须经材料代用单位的技术部门(包括设计和工艺部门)同意。
采用没有列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钢材代用时,代用单位应提出技术依据并报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批。
第25条 锅炉受压元件的材料代用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除应征得原设计单位同意外,还应报原图样审批单位备案。
1.用强度低的材料代替强度高的材料;
2,用厚度小的材料代替厚度大的材料(用于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1.6MPa锅炉上的受热面管子除外);
3.代用的钢管公称外径不同于原来的钢管公称外径。
第26条 采用研制的新钢号材料试制锅炉受压元件之前,钢材制造厂必须对此新材料的试验工作进行技术评定,参加评定的单位应有冶金、制造、使用、安全监察机构、标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评定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1.化学成分。应提供确定化学成分上、下限的试验研究数据。
2.力学性能和组织稳定性。应提供在使用温度范围内 (至超过最高允许工作温度50℃)温度间隔为20℃(有实际困难时,可按50℃间隔)的抗拉强度бtb、屈服点бt0.2,并提供伸长率δ5、断面收缩率Ψ、时效冲击值、室温夏比(V形缺口试样)冲击吸收功、脆性转变温度。
对于工作温度高于350℃的碳京钢、低碳锰钢、低碳锰钒钢以及工作温度高于400℃的其他合金钢,应提供持久强度、抗蠕变性能及长期时效稳定性数据。对于奥氏体钢,还应提供抗晶间腐蚀数据。
3.抗氧化性。对于使用温度高于500℃的锅炉钢材,应提供在使用温度下(包括超过最高允许工作温度20℃)的抗氧化数据。
4.抗热疲劳性。应提供在相应温度下的弹性模量(E)、平均线膨胀系数(a)和传热系数(λ)等。
5.焊接性能。应提供钢材的焊接性能及焊接接头力学性能数据。
6.钢材的制造工艺。应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如冶炼、铸造或锻轧、成品热处理等资料。
7.钢材的热加工性能。应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如热冲压、热卷、热弯、热处理等资料。
第27条 新钢号材料经技术评定得到认可后,锅炉制造厂才可按本规程第6条规定办理试制锅炉受压元件手续。
参加试制的锅炉制造厂应将新钢号材料的性能报告、复试报告、工艺试验报告和试制情况报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28条 新钢号材料批量生产前,必须进行产品鉴定。该鉴定应有冶金、制造、使用、安全监察机构、标准等部门的代表参加。
新钢号材料的制造厂应将鉴定意见、试用情况和成批生产的钢材质量稳定性情况报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竣工验收有哪些资料要求?
工程资料验收包括工程技术资料、工程综合资料和工程财务资料。
1、工程技术资料验收内容
(1)工程地质、水文、气象、地形、地貌、建筑物、构筑物及重要设备安装位置、勘察报告、记录。
(2)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关键的技术试验、总体规划设计。
(3)土质试验报告、基础处理。
(4)建筑工程施工记录、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记录、管线强度、密封性试验报告、设备及管线安装施工记录及质量检查、仪表安装施工记录。
(5)设备试车、验收运转、维修记录。
(6)产品的技术参数、性能、图纸、工艺说明、工艺规程、技术总结、产品检验、包装、工艺图。
(7)设备的图纸、说明书。
(8)涉外合同、谈判协议、意向书。
(9)各单项工程及全部管网竣工图等的资料。
2、工程综合资料验收内容
项目建议书及批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件,项目评估报告,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设计任务书。土地征用申报及批准的文件,承包合同,招标投标文件,施工执照,项目竣工验收报告,验收鉴定书。
3、工程财务资料验收内容
(1)历年建设资金供应(拨、贷)情况和应用情况。
(2)历年批准的年度财务决算。
(3)历年年度投资计划、财务收支计划。
(4)建设成本资料。
(5)支付使用的财务资料。
(6)设计概算、预算资料。
(7)施工决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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