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燃气管网附属设备安装要求的说法,正确的是( )。
关于燃气管网附属设备安装要求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阀门手轮安装向下,便于启阀
B 、可以用补偿器变形调整管位的安装误差
C 、凝水缸和放散管应设在管道高处
D 、燃气管道的地下阀门宜设置阀门井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D】
燃气方面的法规,我想要一些燃气管理方面的法规,哪里有?
天津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
(1991年3月12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1年3月12日公布)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三章 设施和器具管理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六章 抢修和事故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燃气的管理,保障城市燃气的安全使用和正常供应,促进城市燃气事业的发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燃气事业的发展,应当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制定远期规划和近期计划。
第四条 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燃气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燃气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下达的城市燃气气源计划指标,编制年度城市燃气供气计划和用气发展计划,经市计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城市燃气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或者本市下达的气源计划和国家规定的供气压力与质量标准,进行安全生产,保障供气。
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城市燃气的压力、质量和安全进行定期检查、监测,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专业部门参加。
第七条 城市燃气用户(含单位用户和居民用户)应当安全用气、节约用气。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燃气设施的义务。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九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具有城市燃气工程设计、施工资格的单位承担,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范、规定和标准。
第十条 城市燃气工程竣工后,根据工程规模,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分别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在城市的新区开发或者旧区改建时,应当按照规划或者改建计划同时建设城市燃气设施,并预留城市燃气器具的安装位置,所需费用纳入新区开发或者旧区改建的总概算。
第十二条 城市燃气单位用户新建、扩建或者改建项目需要增加用气量的,应当向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交纳气源和燃气设施建设增容费,用于城市燃气的建设和开发。增容费的收费标准,由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城市燃气建设资金除由国家和地方投资、城市燃气经营单位自身积累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也可以采取集资方式筹集。
第三章 设施和器具管理
第十四条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负责管理调压设备、煤气表和中压或者低压管道支线闸阀和支线闸阀以内的燃气设施;支线闸阀以外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调压设备和煤气表除外)由使用城市管道燃气的单位用户负责管理,无管理能力的,可以委托城市燃气经营单位代管。
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在管道支线闸阀至煤气表之间的管道上享有发展用户的权利。
使用城市管道燃气的居民用户负责管理其使用的生活燃具;城市燃气经营单位负责管理生活燃具以外的燃气设施和煤气表。
第十五条 使用液化石油气的用户负责管理其使用的燃气器具。
第十六条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对其管理的燃气设施和煤气表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并对城市燃气用户管理、使用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进行安全技术指导。
第十七条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在城市燃气设施所在地设置明显统一的标志。
第十八条 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范要求,处理好建设工程与施工地界内原有城市燃气设施的关系,保障城市燃气设施的安全。
因工程需要必须迁移城市燃气设施的,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由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安排施工,所需费用按照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可能影响或者危害城市燃气设施安全的工程施工作业时,应当及时通知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派人到现场监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施工作业中损坏城市燃气设施的,必须及时通知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并负责赔偿。
第二十条 生产、输配和储存城市燃气的单位进行动火作业,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管理和安全操作的规定。在进行城市燃气管道带气作业时;必须采取消防安全措施,并由专业人员操作。
第二十一条 使用和管理液化石油气储罐、槽车、气瓶等压力容器设备,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规范、规定和标准。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盗窃城市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
(二)在城市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上和安全保护距离内挖坑取土,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堆存物品;
(三)向城市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四)在城市燃气管道穿越河流的标志区域内抛锚或者进行其他有损城市燃气管道安全的作业;
(五)在调压箱(柜)、调压站、配气站、储配站、压送站的安全保护距离内和通往上述燃气设施的主要通道上,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堆存物品;
(六)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燃气设施的统一标志;
(七)出售没有国家规定的生产许可证和出厂检验合格证的燃气器具。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经营城市燃气的,应当向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准登记注册。
禁止个人经营城市燃气。
第二十四条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使用城市燃气的管理制度,进行城市燃气安全使用的宣传,组织推广有关节约用气的先进技术和经验。
第二十五条 因城市燃气设施施工等原因,需要调整用气量、降低供气压力或者暂停供气时,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应当提前三日通知用户;但因突发事故需要调整用气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对使用城市燃气的用户,应当按照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城市燃气价格收费。
第二十七条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对计划用气的城市燃气单位用户应当按照计划供气。对超出计划部分的用气量,按照物价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加价标准收费。
第二十八条 经营城市燃气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二)违反规定收费;
(三)出售不符合质量和重量标准的液化石油气;
(四)违反规定减量、降压、停气;
(五)发现城市燃气设施和煤气表损坏或者泄漏,不及时报告和处理;
(六)不按时检查、维修城市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
(七)不及时处理城市燃气事故。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具备使用城市燃气条件的单位和居民,可以向城市燃气经营单位提出用气申请,由城市燃气经营单位根据市年度城市燃气供气计划和用气发展计划或者气源情况统筹安排,并及时答复申请人。
城市燃气单位用户需要增加用气量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十条 城市燃气用户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气费,不得拖欠或者拒交。
第三十一条 城市燃气用户需要变更用户名称、使用地址、燃气用途、燃气器具或者停止使用燃气时,应当向城市燃气经营单位申请办理变更或者停用手续。
第三十二条 城市燃气用户使用的煤气表、生活燃具等燃气器具,应当有国家规定的出厂检验合格证,经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同意后,由具有安装城市燃气器具资格的单位安装,并由城市燃气经营单位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三条 城市燃气用户在燃气设施或者燃气器具漏气时,不得动用电器设备,应当采取关阀停气、自然通风、避用明火等措施,并立即通知城市燃气经营单位。
第三十四条 城市燃气单位用户的操作、维修人员,必须接受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和劳动、公安部门的有关安全技术培训,取得岗位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五条 城市燃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开启旁通阀、使用抽气设备或者其他方法盗用城市燃气;
(二)擅自安装、拆除、拆修、改装、迁移城市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
(三)擅自改变燃气用途和燃气器具的规格、型号、数量;
(四)在设有城市燃气管道设施的房间内住人、放置炉火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五)烧、砸或者倒卧液化石油气气瓶,倒灌液化石油气和排放液化石油气气瓶内的残液;
(六)将城市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器设备的接地导体;
(七)使用明火检查泄漏。
第六章 抢修和事故处理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城市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损坏、泄漏或者因城市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泄漏引起爆炸、中毒的,应当立即向城市燃气经营单位报告;发生火灾的,应当同时向公安消防部门报警。
第三十七条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在接到用户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故障报修申请后,应当在六小时内派人到现场维修,并按照规定收取费用。因维修不及时造成用户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接到用户关于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漏气的报告后,应当在一小时内派人到达现场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接到其负责管理的城市燃气设施和煤气表损坏、泄漏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抢修,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对影响抢修的树木、园林设施、市政设施和其他设施,可以采取应急措施,并同时通知有关部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合理补偿。
第三十九条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燃气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区、县人民政府会同市、区(县)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城市燃气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燃气经营单位通知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除按照规定收取应交费用外,在改正之前可以停止供气: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期交纳气费的;
(二)擅自安装、拆除、拆修、改装、迁移燃气设施或者燃气器具的;
(三)擅自改变燃气用途和燃气器具的规格、型号、数量的;
(四)倒灌液化石油气或者擅自排放液化石油气气瓶内残液的。
上述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用户应当负责赔偿。
第四十一条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违反规定减量、降压、停气,造成用户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或者拆除城市燃气设施统一标志的,责令赔偿损失或者恢复原状,并可以按照实际损失价值的一倍至三倍处以罚款。
(二)向城市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上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的,责令停止排放,并可根据其危害程度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城市燃气管道穿越河流标志区域内抛锚或者进行其他有损城市燃气管道安全的作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不具有城市燃气工程施工资格的单位承建城市燃气工程的,或者将未经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城市燃气工程交付使用的,责令停建或者停止使用。
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上和安全保护距离内,以及通往调压箱(柜)、调压站、配气站、储配站、压送站的主要通道上,挖坑取土,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堆存物品的,由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根据其危害程度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擅自经营城市燃气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按照违法物品价值或者违法所得的三倍至五倍处以罚款。
第四十五条 出售没有国家规定的生产许可证和出厂检验合格证的燃气器具的,由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盗用城市燃气或者盗窃城市燃气设施、燃气器具的;
(二)故意损坏城市燃气设施和城市燃气设施统一标志的;
(三)阻碍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
(四)阻碍城市燃气经营单位检修、抢修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的。
第四十七条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的工作人员,不按规定收费,或者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应当将多收费用或者财物退还本人,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燃气经营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玩忽职守,造成城市燃气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城市燃气”是指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煤制气。其中天然气和煤制气又统称为管道燃气。
(二)“燃气设施”是指气源生产厂以外的压送站、配气站、储配站、各种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凝水缸、阀室、阀门井、阴极保护站等)、通讯电缆、调压站、调压箱(柜)、液化石油气储罐、槽车、调压器。
(三)“燃气器具”是指燃气灶具、热水器、采暖器等生活燃具和煤气表、液化石油气气瓶、工业燃烧设备。
(四)“燃气工程”是指城市燃气管网输配的燃气设施和工业燃烧设备的新建、扩建、改建。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燃气表上有12.37㎡气为什么表不走打火灶没气?
燃气表是用来计量燃气使用量的仪表,只要是我们使用了管道燃气,基本上我们家中都会安装一块燃气表。目前的燃气表已经更新换代成智能燃气表了,我们甚至可以网络购气,大大的方便了人们的使用。不过有时候并不是说燃气表里面有余额我们就可以正常使用燃气。这不有朋友这样一个问题,燃气表上有12.37m³气为什么表不走打火,灶也没气?
其实能不能正常使用燃气,燃气表内有没有余额这只是一个最基本的条件。下面水瓶居家就以这个问题为例给大家详细说说,为什么燃气表上有余额我们还是不能正常使用以及相应的排查方法。
燃气表上有余额,为什么使用燃气灶打火没气,表也不走关于这个问题,直观的判断就是燃气没有输送到燃气灶头,燃气没有使用,燃气表也不会走字,那么导致这样的情况发生,水瓶居家认为主要有燃气输送管线问题、燃气表问题、燃气灶问题三种情况导致的。我们分开详细说明。
一、燃气输送管线问题导致没气
1、燃气管网停气
作为管道燃气用户,我们使用的燃气都是由燃气管网给我们输送的,如果燃气管网存在抢修作业作业情况,就可能进行停气。若燃气管网都停气了,就是我们的燃气表内剩余再多的余额,我们也不能使用了,这种情况对灶具打火自然是没有气,表也不会走字。
2、家中燃气阀门关闭
管道燃气用户的家中,一般有表前阀(总阀)、紧急切断阀、灶前阀等至少三个阀门,这里面任何一个阀门关闭,都会阻止燃气的输送流通。那么自然也就没有燃气输送到燃气灶,表也不会走。
3、燃气软管发生弯折
在我们家中与燃气灶连接处,总会设置一根燃气软管,如果燃气软管由于外力作用发生弯折的情况下,就算阀门打开,也可能不过气,这样的情况也会导致表不走字,燃气灶没气,这跟表有没有气没有关系。
二、燃气表问题
1、燃气表自动锁死
目前有一些燃气表是带有自动锁闭功能的,也就是当我们长期不使用燃气的时候,燃气表长期未检测到气流通过,就会自动锁闭,也就是其内部电磁阀会自动闭合,从而防止燃气意外泄漏。如果燃气自动锁闭后,我们还是可以看到燃气表有余额显示,但是我们用灶使用的时候,是无法打着火的,燃气表也不会走字。
2、燃气表电池电量低锁阀
目前多数的智能燃气表都是使用电池的,同时也配备自动断气功能的电磁阀,当电池电量低的时候,就有可能导致电磁阀切断后打不开,但是燃气表的字有显示,也就是有余额显示,这种情况,燃气也是不会输送到燃气灶的。
三、燃气灶故障问题
1、燃气灶电池电量低
目前多数燃气灶都是电子打火,电控燃气灶,使用的也是电池,电池有两个作用,一个是支持电子脉冲器点火,另一个就是打开和关闭灶具电磁阀。那么当燃气灶的电池电量低的时候,可能存在点火器有电弧能打火,但是电磁阀打不开,电磁阀打不开就没有燃气流出,这样的情况下,燃气表是不可能走字的,当然燃气灶也打不着火,处于没气的状态。并且这种状态特别常见。
2、燃气灶电磁阀故障
刚我们也说了,目前燃气灶都是配备电磁阀的,主要的作用就是防止灶具意外漏气,具有切断气源的作用。那么当这个电磁阀本身故障,或者相应的线路故障,导致其无法正确打开,那么燃气灶也是不会有燃气流出的,这情况燃气表也是不可能走字,燃气灶也打不着火。
总体而言燃气表有气,有余额,而使用燃气灶打不着火,燃气表也不走,这样的情况,主要就是上述这三个方面的原因。说白了燃气表有气我们并不一定能正常使用,燃气能正常使用就要确保上述三个方面没有问题,工作是正常的。那么我们究竟如何判断和处理这样的问题呢?我们继续说。
燃气表有余额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查方法及解决办法1、确认是否管网停气
这是第一点别我们折腾了半天,发现原来是管网停气了,那就得不偿失了,所以当我们发现没气的情况下,首先确认一下是否是管网停气了。
解决办法:确认是否是管网停气,最为简单的方法是咨询一下邻居,看看邻居家有没有气,或者打电话给燃气公司,这是最为保险的做法。
2、检查燃气管线、阀门是否正常
对于燃气管线,主要是检查软管是否发生了弯折,这个一眼就可以看出来。对于燃气阀门,目前多数的户内燃气阀门都是球阀,其阀柄垂直管道为关闭状态,平行管道为打开状态,也很好观察。最重要说一下紧急切断阀,这个阀门一般是燃气报警系统的联动阀门,是自动阀门,它的打开状态是拉杆拉出,切断状态是拉杆回缩,这个我们可以自行检查一下。
解决办法:对于其他阀门如果关闭了,我们直接打开就好。主要说一下紧急切断阀的打开,若发现了紧急切断阀自行关闭了,我们不能冒然打开的。这是因为如果是室内燃气泄漏导致的阀门关闭,我们打开是非常危险的。所以这种情况建议致电燃气公司,让人进行检查后方可打开。打开的方法就是,拧开保护罩,用手拉,听到“啪”一声不弹回去就算是打开了。
3、检查燃气表是否关阀
一般气表发生锁死或者电量低关阀,都是有显示的,我们在显示屏上都可以看到相应字。若出现关阀按如下方法解决。
解决办法:长期不用自动锁闭的燃气表,这个一般是长按燃气表上的按钮,当然有的燃气表是需要插卡,将卡插入后等待一会就会自动开阀。如果不行或者显示低电量,那么请更换电池,一般燃气表需要的是4节5号电池,买新电池更换就好。再不行就可能是燃气表本身故障了,这个只能找燃气公司维修,不过可能性很小。
4、检查燃气灶
当排除不是上述问题的时候,我们就可以检查燃气灶了。这里再说一下,如果是家里还有热水器或者其他燃气用具的话,可以测试一下,其他燃气具是否能够工作,如果能那铁定就是燃气灶的问题了。建议首先是听打火的声音,如果打火声比较慢,那多数情况是燃气灶电池电量低。如果听着“哒哒哒”急促连续的打火声,那应该电池没有问题,就是灶具问题了。
具体方法:我的建议是,不管电池有没有问题,我们首先更换一下试试,如果更换了不行,那么再找灶具维修人员维修吧,大多数就是电磁阀故障,更换就好。
结束语到这里关于燃气表上有12.37㎡气为什么表不走打火灶没气,这个问题,水瓶居家就给大家说明白了,燃气表上的余额只是说明我们不欠费,这只是能正常用气的条件之一,要想能正常的用气,我们就要确保整个燃气系统没有问题才可以正常使用。给大家主要归结了三个大方面的原因。并给出相应的排查方法解决建议。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天然气管道在居民区安装规定
住宅燃气引入管宜设在厨房、走廊、与厨房相连的封闭阳台内(寒冷地区输送湿燃气时阳台应封闭)等便于检修的非居住房间内。当确有困难可从楼梯间引入,但应采用金属配和且引入管阀门宜设在室外。
引入管宜沿外墙地面上穿墙引入。但室外露明管段的上端弯曲处应加不小于DN15 清扫用三通和丝堵,并做防腐处理。寒冷地区输送湿燃气时还应做保温。引入管也可埋地穿过建筑物外墙或基础引入室内。
燃气引入管穿墙前后的管段与其他管道的平等净距应满足安装和维修的需要。但与地下管沟或下水道距离较近时,应采取行之有效的防护措施。
室内燃气管道不应敷设在潮湿或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内,当必须敷设时,必须采取防腐蚀措施。
室内水平干管宜明设,当建筑设计有特殊美观要求时可敷设在吊顶上,吊顶上应设通风孔,管道应符合规范要求;当吊顶内设有可能产生明火的电气设备或空调回风管时,燃气干管宜设在与吊顶底平的独立密封Ⅱ型管槽内,管槽底宜采用可卸式活动百叶或带孔板。
民用建筑室内水平燃气干管,不得暗埋在地下土层或地面混凝土层内。
天然气管道:
是将天然气包括油田生产的伴生气从开采地或处理厂输送到城市配气中心或工业企业用户的管道,又称输气管道。利用天然气管道输送天然气,是陆地上大量输送天然气的唯一方式。在世界管道总长中,天然气管道约占一半。中国的现代天然气管道工业,早期多集中在天然气主要产地四川省。
基本情况:
中国的现代天然气管道工业,多集中在天然气主要产地四川省。1963年建成了第一条巴渝输气管道,管径为426毫米,全长54.7公里。到1983年已建成从川东经重庆、泸州、威远至成都、德阳等地,沟通全省的输气管网,管径426~720毫米,全长2200多公里,设有集配气站178座,年输量50~60亿立方米。另外在大庆、胜利、华北等油田,建有向石油化工厂输送伴生气的管道。
用途分类:
输气管道可按其用途分集气管道、输气管道、配气管道等三种。
1、集气管道:从气田井口装置经集气站到气体处理厂或起点压气站的管道,主要用于收集从地层中开采出来未经处理的天然气。由于气井压力很高,一般集气管道压力约在100千克力/厘米2以上,管径为50~150毫米。
2、输气管道:从气源的气体处理厂或起点压气站到各大城市的配气中心、大型用户或储气库的管道,以及气源之间相互连通的管道,输送经过处理符合管道输送质量标准的天然气(见管道输气工艺),是整个输气系统的主体部分。输气管道的管径比集气管道和配气管道管径大,目前最大的输气管道管径为1420毫米。天然气依靠起点压气站和沿线压气站加压输送,输气压力为70~80千克力/厘米2,管道全长可达数千公里。
3、配气管道:从城市调压计量站到用户支线的管道,压力低、分支多,管网稠密,管径小,除大量使用钢管外,低压配气管道也可用塑料管或其他材质的管道。
管道特点:
输气管道同输送液体管道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输气管道系统是个连续密闭输送系统。
2、从输送、储存到用户使用,天然气均处于带压状态。
3、由于输送的天然气比重小,静压头影响远小于液体,设计时高差小于200米时,静压头可忽略不计,线路几乎不受纵向地形限制。
4、不存在液体管道水击危害。
5、发生事故时危害性大,波及范围广。管道一旦破裂,释放能量大,撕裂长度较长,排出的天然气遇有明火,还易酿成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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