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装工程费中工伤保险费的计算基础是( )。
建筑安装工程费中工伤保险费的计算基础是( )。
A、定额直接费
B、定额人工费和机械费
C、定额人工费
D、定额人工费和材料费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
建筑安装费的构成,要详细说明
给你一张目前结算表格,这是我们湖南省全额安装工程取费的表格!!认真看看!
单位工程费汇总表
工程名称:预算书第1页 共1页2008国标清单计价 湘建价[2009]406号 安装工程
序号 项目名称费率(%) 说明金额(元)
1分部分项工程费 1.1+1.2+1.3+1.4+1.5+1.6+1.7+1.8-优惠42114.95
1.1人工费 按规定计算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中的人工费的合计(不含机上人工)14703.90
1.2材料费 按规定计算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中的材料费的合计(不含机械费中的材料5481.59
1.3机械费 按规定计算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中的机械费的合计10622.16
1.7企业管理费取(37.9%)分部分项工程费用中的工程量×企业管理费的计算基数的累计5572.78
1.8利润取(39%)分部分项工程费用中的工程量×利润的计算基数的累计5734.52
2措施项目费 《2.1+2.2+2.3》3193.44
2.1安全文明施工费取(21.26%)基价人工费×3126.06
2.2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取(0.16%)分部分项工程费×.16%67.38
3.4总承包服务费 表-11-5的合计
4规费 《4.1+4.2+4.3+4.4》4766.62
4.1工程排污费取(0.4%)(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4%181.23
4.2职工教育经费取(1.5%)(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计日工)中的人工费总额×1.5%220.56
4.3养老保险费取(3.5%)(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3.5%1585.79
4.4其他规费取(18.9%)(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计日工)中的人工费总额×18.9%2779.04
4.4.1其中:工伤保险费取(0.9%)《按文件规定要求.9%》132.34
5税金县级取:(3.397%)市级取(3.461%)1+2+3+43.397%1701.05
6含税工程造价 (1+2+3+4+5)51776.06
合 计51776.06
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
问题一: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费 建筑工程的施工人员意外险通常是由施工方买的,需要施工方自付,业主方买的是建筑工程一切险。施工人意险是按工程价乘以费率,建筑一切险也是。
问题二:建筑工程意外伤害险定义 1.建筑工程意外伤害险指的是:凡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与工程管理、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需按照国家建筑法要求,由所在施工企业对该类劳动团体购买保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3.建工险的保险金额一般是建筑方根据自己的利益进行选择。一般保险费是根据施工人数或建筑面积或工程总造价三者选一来计算。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
问题三:建筑工程一切险与建筑意外伤害险? 个人认为 没有包括
问题四: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是否属于强制保险 建工险虽不属于强制保险,但在工程开工前要上好这个保险,否则是不允许开工的。
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6]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
建筑业是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行业。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号, 以下简称国务院5号文件)对农民工特别是建筑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加快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筑施工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同时按照《建筑法》规定,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二、建筑施工企业和农民工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标准和规程,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三、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5号文件和《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9号)的要求,针对建筑施工企业跨地区施工、流动性大等特点,切实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在生产经营地参保,鼓励各地探索适合建筑业农民工特点的参保方式;对上一年度工伤费用支出少、工伤发生率低的建筑施工企业,经商建设行政部门同意,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下浮费率档次执行;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建筑施工企业办理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企业出具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四、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在审核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
五、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交流、通报建设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和相关收支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加快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探索建立工伤预防机制,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工伤预防工作,充分运用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建设部
二六年十二月五日
只说促近没说强制,但同强制没两样,官方文件很含蓄的,这东西你不办你也办不成开工许可证.办了对大家都有好处,没几个钱,要是死了人,你不赔死?!
问题五:建筑企业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北京市实施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对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实施救济,防范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活动的建筑施工(含拆除)企业依法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实施建筑施工企业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主管机关。
区县建设委员会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为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受市或区县建委委托,负责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以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为单位进行投保。投保人为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
第五条 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第六条 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范围是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的施工作业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受到的意外伤害,以及由于施工现场施工直接给其他人员造成的意外伤害。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的有关规定,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承包合同备案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审核。
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实行差别费率:施工承包合同价在三千万元以下(含三千万元)的,千分之一点二;施工承包合同价在三千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含一亿元)的,千分之零点八;施工承包合同价在一亿元以上的,千分之零点六。
按上述费率计算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低于三百元的,应当按照三百元计算。
第八条 建设工程实行总分包的,分包单位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包括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不再另行计提。分包单位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理赔事项,统一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
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在施工承包合同签定后七日内,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全额交付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及时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根据保险法律法规规定,向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建筑施工企业可以通过行业协会集中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事项,不得以不正当理由推脱。保险公司以不正当理由拒绝建筑施工企业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的,市或区县建委应当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按规定记入市建设行业信用系统。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将已办理保险的凭证及时交付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办理工程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交验。
第十三条 发生意外伤害事项,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立即通知保险公司,积极办理相关索赔事宜。
第十四条 因意外伤害死亡的,每人赔付不得低于十五万元。
因意外伤害致残的,按照不低于下列标准赔付:
一级十万元二级九万元,三级八万元,四级七万元,五级六万元,六级五万元,七级四万元,八级三万元,九级二万元,十级一万元。
伤残等级标准划分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180-1996)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意外伤害理赔事项确认后,保险公司应当直接向保险受益人及时赔付。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积极做好意外伤害的安全防范工作,努力减少意外伤害事故发生......>>
问题六:什么是建筑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及省建设厅有关文件的指示精神,为了使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职工因遭受工伤事故后,能够获得及时的救治和经济上的保障,解除广大职工及项目部的后顾之忧,促使项目部改善安全生产管理,促进社会保障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项目部承建的工程,各项目部必须为本项目部职工集体投保。
二、保险范围是指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项目部指派到施工现场以外从事有关活动而导致的意外伤害事故。
三、保额按保险合同执行。
四、保费按建筑施工总面积计收:暂定为1.00元/平方米。
五、保险期间根据施工项目期限的长短确定。自保险项目部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到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日止。项目部因各种原因造成工程停顿,可以书面形式向保险项目部接到书面申请的次日零时起中止。在保险合同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项目部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工程重新开工后,投保人可书面恢复保险合同效力,自保险项目部确认同意后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但累计有效保险期间不得超过保险合同对保险期间的约定。工程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六、各项目部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将保费交到项目部安全科,由安全科统一办理保险手续。
七、一旦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必须到保险项目部指定医院就医。
八、保险责任免除按保险合同规定执行。
九、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伤亡事故后,项目部应及时将事故经过形成书面材料上报项目部安全科及建设局安监站。由建设局安监站确认伤亡人员情况,并与保险项目部议定给付保险金数额。
问题七: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为建筑工人办保险是一般是以团体投保形式,年限为一年。职业分类级别不同的工人,保额不同保费也不同。
《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按三种收费方式收费:
一、按工程合同总造价,费率约为2‰(每人意外伤害死亡伤残限额18万,医疗费用2万,突发疾病死亡6万)左右
二、按建筑面积收费
三按工人实际人数收费。
一般采用第一种方式收费,因不用考虑人员变动、工期长短,收费简单。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问题八: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和建筑工程一切险有什么区别与联系? 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险种。 建工意外险的被保险人是建筑工人,保险责任是当建筑工人在遭受意外伤害时,保险公司根据合同规定赔偿被保险人意外伤害的死亡补偿或意外伤残补偿或医药费;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标的是工程本身,保险责任是当建筑工程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发生的损失;区别是很明显的,标的不同,被保险人不同,保费金额不同,保险责任不同,保险费的计算方式也不同,而且建筑工人意外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是强制保险,而建筑工程一切险不是强制保险;也就是根本是两回事。要说相同之处,恐怕主要就是都与工程有关,名称中都有工程两字。
问题九:建筑意外保险和建筑工程一切险有什么区别与联系? 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险种。 建工意外保险的被保险人是建筑工人,保险责任是当建筑工人在遭受意外伤害时,平安保险公司根据合同规定赔偿被保险人意外伤害的死亡补偿或意外伤残补偿或医药费;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标的是工程本身,保险责任是当建筑工程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发生的损失; 区别是很明显的,标的不同,被保险人不同,保费金额不同,保险责任不同,保险费的计算方式也不同,而且建筑工人意外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是强制保险而建筑工程一切险不是强制保险;也就是根本是两回事。要说相同之处,恐怕主要就是都与工程有关,名称中都有工程两字。
问题十:建筑工人意外伤害保险是强制保险吗 国家强制要求单位必须上社保(养老医保工伤失业) 但如是商业意外伤害保险不是强制(估计没上社保所以才上这个)
连云港建筑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解读
从现在起,在建筑工地上流汗苦干的工人们可以享受工伤保险了。近日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水利局等联合出台《连云港市建筑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施行。这意味着本月起我市建筑业企业须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建筑业从业人员须参保
我市现有各类建筑业企业700余家,从业人员超过20万人。根据规定我市建筑业企业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设工程项目使用的建筑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元,在项目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同时建筑业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中标或承揽业务后,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应持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或工程交易单)、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并一次性缴纳本项目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覆盖整个工程项目施工期间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市人社部门相关人士表示。
参保人员名单须公示
工伤保险费基准费率按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千分之二计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建筑业企业收支工伤保险基金的实际情况,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确定缴纳工伤保险的浮动费率。我市建筑业企业凭缴费凭证和工程承包合同书,到项目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该参保证明作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备案的必备内容之一和发放《施工认可证》的必要条件。建筑业企业完成从业人员参保工作后,应当按规定在工地的显著位置公示参保人员名单。参保职工的工伤保险关系,自缴费到账次日起生效。
发生工伤应该及时申报
按照规定建筑业从业人员在参保有效期内发生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工程项目,从业人员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建设施工总承包企业、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筑业企业应在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24小时内,向项目所在地经市政府确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并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经市政府确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建筑业企业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作为申请人,向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未参保企业将给予处罚
我市社保行政部门对建筑业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实施督查,对未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和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业企业,责令其限期办理参保手续,逾期仍未缴费参保的,依法给予处罚。新出台的《连云港市建筑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实施前已开工的在建项目,由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按剩余工期占全部工期的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该项目从业人员在参保前发生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自缴费到账次日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免责声明:本站发布的教育资讯(图片、视频和文字)以本站原创、转载和分享为主,文章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立场。
如果本文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底部站长邮箱进行举报反馈,一经查实,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感谢您对本站的关注!
新励学网教育平台
海量全面 · 详细解读 · 快捷可靠
累积科普文章数:18,862,126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