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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的情形是()。

发表时间:2024-07-22 23:25:04 来源:网友投稿

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的情形是()。

A、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B、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C、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D、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D】

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什么情况下可以中止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第二百零六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扩展资料

不予执行的情形: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第二百七十五条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民事诉讼中中止执行的情形包括哪些

一、民事诉讼中中止执行的情形包括哪些?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 继承人 继承权 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10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 (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 债务人 的破产申请的(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3)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4)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5)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第103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再审的案件,执行机构根据上级法院或本院作出的中止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315条: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时,如被执行人申辩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其提供了财产担保后,可以中止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对被执行人的申辩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裁定不予执行或驳回申辩。 二、中止执行的程序 1、中止执行的原因一旦发生,人民法院即应依职权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 当事人发现中止执行的原因存在时,应积极地将中止的原因告知法院或向法院提出中止执行的申请。

2、中止执行的裁定,一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止执行的裁定书应当写明执行的理由和法律依据,执行人员签名或盖章,并加盖人民法院公章。 执行中止是暂时性的,引起执行中止的原因一消失,即应恢复执行程序。 可见在民事诉讼法第234条当中提到,中止执行的情形主要是包括五种的。比如说其中有一方被执行的当事人突然死亡了,等确认了承担义务人以后才能重新恢复执行,又或者执行的标的物本身就有意义的等其他特殊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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