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过户有期限吗
房屋过户有时间限制。办理住房过户手续,房管部门自收到双方过户申请和提交的过户证件材料起,30个工作日可以办理完毕新的房产证。
《房屋登记办法》规定:
第二十三条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于下列时限内,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一)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30个工作日,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60个工作日;
(二)抵押权、地役权登记,10个工作日;
(三)预告登记、更正登记,10个工作日;
(四)异议登记,1个工作日。
公告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登记时限的,经房屋登记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原时限的一倍。
法律、法规对登记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房屋过户流程
1、交易咨询
买卖双方建立信息沟通渠道,卖方准备好身份证及其他证件,买方则需要初步了解房屋的产权情况以及整体现状。
2、实地看房
买卖双方约定好一个日期,并在约定日期一同前往实地看房,买方会根据自己的需求,考察房屋的情况、周边环境和小区状况,并查看卖方提供的各项证件,从而确定购买意向。
3、签订合同
如果买方同意购买房屋,买卖双方则可以签订买卖合同。买卖双方通过协商,对房屋坐落位置、产权状况及成交价格、房屋交付时间、房屋交付、产权办理等达成一致意见后,买方支付给卖方首付款,并签订至少一式三份的房屋买卖合同。
4、申请贷款
买方在与卖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并支付首付款后,可将所购房产及相关权益抵押给银行,由银行向买方提供贷款,作为买方除首期款以外的购房款。
5、签订贷款合同
买方提供如身份证、收入证明、房屋买卖合同、担保书等规定必须提交的证明文件给银行,若贷款银行经审查合格,便会同买方订立抵押贷款合同,并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和公证,约定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把资金划入指定账户上。
6、缴税过户
买卖双方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过户申请,并按规定缴纳契税、个税等税费。
7、领取房产证
买卖双方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完产权变更登记后,交易材料移送到发证部门,买方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通知单到发证部门申领新的产权证。卖方交付房屋并结清物业费后交易流程便结束了。
二手房买卖过户时间怎么规定
二手房交易过户时间:
一、缴纳定金并且约定好过户时间;二、到房管局或者是服务大厅去办理过户的手续,签定买卖契约;三、双方协商交清接水电煤暖和物业费;四、买家应按时间领取新产权证。一般情况下房管局的办证速度是在15个工作日(20天)之内办完。如果要按揭则需要先到银行去提交材料,并且买家与银行要签订按揭合同,买卖双方共同开个账户将首付打入,之后到房管局再去办理过户手续。
二手房过户后可以延期多久
二手房可以延期过户。过户时买卖双方均要携带相关证件、材料到场,且应按照规定缴纳税费。为了规避延期过户存在的风险,可以进行公证,或在合同中约定延期过户时间。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条
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财产转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二手房过户要多久
房产证过户办理流程所需时间各地存在差异,一般申报的材料都没有问题的话,需要15个工作日。税金交清以后就在那里排队等着去拿新房产证。房产证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自登记受理后次日起)。
过户流程:
一、房产证过户不经过房地产中介的话,须把合同的条款和违约条款写清楚,签合同时须卖方房产证上面名字的当事人在场(如果是已婚得话,需要夫妻双方在场及签字,哪怕房产证上面只有一个人的名字)。
二、申请材料准备好后,须到房产局,填写一些表格和一个存量合同,存量合同上面的金额一定要和签订合同上面的金额一样。房产过户的申请材料都交给房产局后,房产局会给予一个回执单,按照回执单上面说明的日期去缴纳税金,一般需要十五个工作日左右。
三、房产过户税金缴纳完毕后便可拿到房产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除办理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和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应当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专用章。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样式,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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