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廉租房申请条件 廉租房租房条件
廉租房是政府以实物配租和租金补贴的方式,专门向一些符合廉租房申请条件的人员提供的一种保障性住房。现在我们来了解一下有关:政府廉租房申请条件,廉租房租房条件。这方面的相关知识。
政府廉租房申请条件
1、在居住地无房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
2、家庭居住面积:家庭住房人均使用面积低于7.5平方米,且廉租房申请人和家庭成员5年内未出售或者转让过房产行为的。
3、户口方面:申请家庭成员在户主户籍地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3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此住处须满1年以上。但支援外地建设退休回沪定居并迁入户口的人员,可不受此限制。
4、申请人家庭成员之间的法定关系。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
廉租房租房条件
1、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在租住廉租房租房的时候必需得符合一定的条件,并不是人人都能够居住的。廉租房的核心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一种制度。
2、在租住廉租房的时候必需符合一定的条件,并且需要准备相关资料和一些申请流程才能够申请成功。首先必需要符合户口方面的问题,必需是本地的户口。其次要符合租住公租房面积的标准。后,家庭人均收入符合申请租住廉租房租房条件的。只有符这些条件,才能够成功的租住廉租房。
3、通过租住廉租房的条件可以看出,廉租房有特定的供给对象,符合廉租房供给条件的由本人向政府提出申请,并经过政府相关部门核实批准后,方能购、租、补。廉租房无继承权。
后总结:本文通过对政府廉租房申请条件,廉租房租房条件。相关知识的讲解,让我们了解到,在申请廉租房的时候是要符合政府部门规定的一些条件的。如:在居住地无房的、家庭居住面积达到申请标准的、户口方面、申请人家庭成员之间的法定关系,等等一些条件。希望本文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帮助。
申请廉租房需要什么条件
廉租房是一种保障性住房,因为它的租金低,设施齐全,受到很多困难家庭的喜爱,它是政策性住房,需要满足条件才能进行申请。那么下面小编为大家分享申请廉租房需要什么条件?
一、申请廉租房需要什么条件
申请廉租房条件如下:
1、户口条件:申请人户籍在本市满五年就可以申请。
2、居住面积: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面积13㎡以下,必须是被当地民政部门认定为低收入家庭,而且没有住房。
3、申请人和家庭成员被民政部门认定为其它地方没有任何住房。
4、申请人年龄必须满18周岁。
二、公租房和廉租房有什么区别
1、概念上的区别
(1)公租房称为公共住房,是为了解决刚就业的职工等群体住房困难的房子。它是政府出钱建造的,所有权归政府,经过房屋面积、供给对象、租金标准等向没有房子的毕业生、引进人才、其他住房困难家庭等进行出租的房子。
(2)廉租房是政府以租金补贴的方法配租,给城市收入低、住房有困难的家庭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廉租房分配方法是以租金补贴为主,租金减免和配租是次要。
2、性质上的区别
公租房是政府支持的,根据房屋面积、供给对象、租金标准的一种住房。廉租房主要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一种保障性住房。
3、表现方式上的区别
(1)廉租房有两种表现方式:
一是政府出钱建造,以最低租金给到住房有困难家庭。二是政府给到租金补贴,减轻居民们的生活压力。
(2)公租房是政府出钱建设,最低租金租给住房困难家庭。租赁满五年之后,满足条件的租房者可以进行购买。购买之后能够继承、抵押,但是不能出租、转让、赠送等交易。如果因为特殊情况转让,政府会以房价加上利息的方式回购,然后进行再次使用。
文章总结: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分享的申请廉租房需要什么条件,以及公租房和廉租房有什么区别的相关内容,希望能给到大家有所帮助。如果想了解更多有关廉租房知识,请继续关注我们,不断为大家更新。
申请廉租房的条件是什么
廉租房可以帮助很多人解决住房困难的问题,所以很多人都非常关心廉租房的申请条件和申请流程有哪些,那么申请廉租房的条件和流程是什么呢?接下来就和小编一起来看一看相关的内容吧。
申请廉租房的条件和流程是什么
(一)申请廉租房的条件是什么
1、申请人以及一起申请的家庭成员拥有本市的城镇户口,并且在本市工作或者是寓居。
2、申请人的家庭年人均可分配收入、家庭财物净值符合当地政府发布的规范。
3、申请人没有自有产权住房,或者是现在的自有产权住房的人均寓居面积低于10平方米。
4、没有享用过以下的购房优惠:
(1)按照房改本钱价或者是规范采购公有住所。
(2)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
(3)参加自己工作单位内部的集资建房。
(4)实行侨房方针的专用房。
(5)拆迁安顿新社区的住所。
(6)政府供应的别的购房优惠方针。
5、申请人以及一起申请的家庭成员在请求之日的前五年以内没有采购或者是销售转让过房屋。
(二)申请廉租房的流程是什么
1、提出申请:
申请人也就是申请家庭的户主携带所需的相关文件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廉租房的申请。
2、受理、配租:
(1)由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并且需要领取和填写《城市居民廉租住房家庭情况核定表》,相关单位还要盖章。
(2)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之日起的五日内,需要对申请家庭进行入户调查,并且要进行评议。
(3)街道办事处要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工作单位进行初审和公示(10日),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还要提初审意见、配售方案(2个工作日)。
(4)然后由区县人民政府复审提交的申请资料、确定配售方案(5个工作日),并且要公示五日。
(5)再提交到市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备案(2个工作日)。
(6)符合申请廉租房条件的,可以进行摇号配租配售。
(7)摇中的申请人,就可以进行配租廉租房;如果没有摇中,那么就继续轮候或者是取消申请资格。
以上是关于申请廉租房的条件和流程的相关知识介绍,各位想要申请廉租房的朋友可以详细了解一下,然后查验自己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然后按照相关的流程去办理申请廉租房的手续,希望以上介绍的知识对大家有所帮助。
廉租房的申请条件
对于 廉租房 的申请条件的具体情况,根据相关法律可知,(一)申请。申请人凭户口簿及 身份证 明向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领取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并如实填写后,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提交申请表和相关资料。(二)受理及初审。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家庭人口等申报情况进行调查及初审,将其家庭人口、现居住地址、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工作单位等情况在申请人居住地所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日。对公示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限内书面向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提出,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应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不一致的,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应当配合调查及核实,并同时组织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作出初审意见,将申请、审核等资料档案转区民政部门。(三)复核。区民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将申请、审核等资料档案转区房产管理部门。(四)核准和公示。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审核资料档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最终审核意见,并按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评分,记录在案。对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保障对象资格确认书,明确核准住房保障方式、保障标准等,并抄送市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同时告知相应的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经核准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住房保障方式、保障内容等相关信息予以公示。第十五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簿及婚姻关系证明书(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家庭成员在本市拥有自住房的,提供自有房产的证明材料承租住房的,提供 房屋租赁合同 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住房分配情况证明(三)家庭成员上一年度收入证明材料,收入包含 工资 、奖金、各类补贴、 加班费 及其他收入证明材料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或其他证明材料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年收入情况证明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提供 营业执照 及上一年度相关税收缴纳凭证(四)属本市低保家庭、烈士遗属、优抚对象、孤老、残疾人等特殊困难家庭的,提供相关证明(五)其他必要材料。前款规定的材料所涉及的各类证件或合同等,应当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第十六条区房产、民政管理部门及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等,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有关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十七条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核实:(一)申请家庭成员中在行政、事业、企业等单位就业的,由所在单位出具其收入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二)申请家庭成员中属灵活就业或未就业的,由该家庭成员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会 同居 (村)委会调查核实并出具相关收入状况证明材料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调查核实并出具相关收入状况证明材料(三)申请家庭成员中属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由其本人如实申报其收入情况,并提供营业执照及相关税收缴纳凭证,分别由营业场所或企业住所所处的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调查核实并出具相关收入状况证明材料(四)申请家庭成员中属离、 退休 的,由发放离、 退休金 的银行或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五)申请家庭成员中有股息、利息等其他收入的,由申请人申报,户籍所在或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根据其申报或掌握的情况进行核实,并出具相关证明(六)申请家庭属本市低保家庭的,提供属地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第十八条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审核:(一)申请家庭成员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核定。自有住房产权已登记的,按登记的面积核定自有住房产权未登记的,按实测面积核定申请家庭自有住房经鉴定为危房,且鉴定结论适用于整幢房屋危险且无维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参照无自住房情形处理。(二)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转让住房的,是指以出售、赠与等其他合法方式转让住房的情形,不包括司法裁判抵债、协议抵债方式转让的住房。第十九条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将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申请家庭按一户一档的管理模式,建立健全保障对象信息资料档案,并实施发放租赁 住房补贴 ,或者按评分高低、轮候顺序等因素实施安排住房实物配租。评分分数相同的,可通过摇号方式确定先后顺序。第二十条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评分标准如下:(一)无自住房户计15分(二)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6平方米以下(含6平方米)计8分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6平方米以上计6分(三)低保住房困难家庭计10分,非低保住房困难家庭计6分(四)申请家庭成员每增加一代加2分(五)家庭人口为1人的计2分,每增加1人加计0.8分(六)申请家庭经确认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且轮候时间在4个月(含4个月)以上,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每轮候时间增加1个月加计0.5分(七)申请家庭属烈士遗属、优抚对象、孤老、残疾人的,加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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