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里车位只能卖给业主吗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家庭拥有了小轿车,车辆的增多带来了车位的困扰。但是在小区中车位只能卖给业主吗?许多客户在选择户型的时候都希望车位可以一同转交使用,给自己的爱车一个停靠的港湾。那么车位只能卖给业主吗?是否车位可以转卖?
2013年9月5日南都报道了广州市拟追缴已售地下车位土地出让金的政策意向。 ,南都记者走访发现,广州多个楼盘积极推售车位,部分客也在抛售车位,但部分此前有购买意向的业主开始持币观望。有品牌房企相关人士表示,社区车位供不应求,销量不会受到影响,但车位的价格极有可能被推高,房地产业的部分泡沫会转移到车位市场。他们希望赶快把车位销售完毕,补缴土地出让金就与开发商无关了,会省很多事。
但是无独有偶。很快就因为这个起了纠纷。2014年1月19日,陈某某因向小区业主购买上述车位,双方签订一份《订购合同》约定:陈某某同意选择一次性付款方式向小区业主认购位于番禺区石基镇清河东路美心翡翠明庭4座51号车位,建筑面积11.4平方米;陈某某已于本合同签订前缴付认购定金10000元,该物业认购价为66800元;陈某某应于2010年1月28日前支付全额购房款56800元,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陈某某如不按时支付上述有关款项,其已付定金作为违约补偿金,小区业主概不退还。陈某某须按日向小区业主支付总楼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30天仍未签署的,小区业主有权将该单位另行出售,陈某某所付款项不予退回;交付时间: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诉讼中,陈先生心中一直有一个疑问车位只能卖给业主吗?
对于双方无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原因,陈某某称双方签订《认购合同》后,小区业主才告知陈某某非小区业主不能购买涉讼小区的车位,故拒绝与陈某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陈某某是看到小区业主在电视台播出的广告后才去购买涉讼车位,且亦明确告知了小区业主陈某某并非小区业主,但小区业主仍与陈某某签订认购合同,因此现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责任应由小区业主承担。小区业主则称大约在2009年6、7月份的时候,国土部门出台一份关于车位出售的补充通知,明确车位不能出售给非小区业主,即小区业主虽在签订《订购合同》前清楚非小区业主不能购买小区车位,但经向番禺区国土局咨询,该局工作人员告知小区业主是可以出售的,所以小区业主才向陈某某出售了涉讼车位,但在陈某某、小区业主签订认购合同之后,该局工作人员就告知不能出售给非小区业主了;陈某某作为一个公民,有义务了解国家的法律政策,因此陈某某明知其不是涉讼小区的业主仍然去购买涉讼车位,对此也是有过错的,小区业主不应该双倍返还定金给陈某某。对于车位只能卖给业主吗这个问题答案就显而易见了。
那么车位只能卖给业主吗?人民法院认为:(广州番禺房地产律师,此段值得关注:)小区业主是涉讼车位的权属人,对该车位享有法定的处分权。陈某某与小区业主签订的《订购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现陈某某与小区业主不能按照《订购合同》的约定继续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小区业主称是由于国土部门规定涉讼车位不得出售给非小区业主,并且确认其在与陈某某签订《订购合同》之前已明确知悉上述规定,该院认为,小区业主作为房地产开发商,理应熟悉和遵守与房地产开发、销售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小区业主明知涉讼车位不得向非小区业主出售,却仍与陈某某签订《订购合同》,现又以此为由不与陈某某继续进行该房地产交易,理应对陈某某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我们因此走访了相关立法部门,他们明确指出:业主的共有权包括区分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建筑区划内配套建设的公共场所、场地、设施的共有权;共有道路、车位的共有权;建筑物区划内配套建设的车位、车库的法定用役权。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物权法中并无规定,车位、车库只能出售给业主。上诉人上诉称由于国土房管部门规定案涉车位不得出售给非业主,没有提供证据证实,中级人民法院不予采信,且即使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变化,均属于法律风险,并非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上诉人上诉要求以此为由免责,没有充分法律依据,中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看来,车位只能卖给业主吗的答复是肯定的上诉人在与被上诉人已经签订《认购合同》的情况下,不按合同约定与被上诉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构成违约,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符合合同约定,中级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充分,中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看来,车位只能卖给业主吗回答是肯定的。所以我们在选择车位的时候应当直接与物业管理说明情况,并且办理相关手续和正规说明。车位只能卖给业主吗这个问题的答案已经很明确了,法律只承认具有车位权的车主的权利。以后在面对这个问题需要我们更加谨慎小心才不会带来不愉快的体验。
小区车位能卖给非业主吗?
车位可以卖给非业主,并没有相关的规定禁止把车位卖给外人。但是有规定小区的车位要满足小区业主的需求,所以只有在本小区车位够用的情况下才能把车位卖给非业主。
法律分析
停车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而没有对共用设施和共用部位的权属等问题作出规定。同时目前物业部分在共用设施、共用部位的权属问题还涉及到维修和费用的承担问题。比如哪些部位、设施、设备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哪些属于部分业主共同共有未分摊共用建筑面积的地下停车库权属,应属全体业主还是属于开发商,如果属于全体业主,权证应如何发放、保管、使用,收益应如何处理,维修基金如何筹集、如何分摊。而对于开发商已出售的地下停车库应如何处理,对于开发商建设的地面多层钢结构移动车位的权属应如何认定,部分业主或个别业主是否能对此提起诉讼,部分业主或个别业主对共用设施、共用部位的收益如何处理能否提起诉讼等,目前尚没有明确规定。解决方法这一系列问题目前有待相关部门制定相关法规。不过总体而言业主们还需提高自身的维权意识,及时发现问题进行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第二百八十四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小区里车位只能卖给业主吗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家庭拥有了小轿车,车辆的增多带来了车位的困扰。但是在小区中车位只能卖给业主吗?许多客户在选择户型的时候都希望车位可以一同转交使用,给自己的爱车一个停靠的港湾。那么车位只能卖给业主吗?是否车位可以转卖?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家庭拥有了小轿车,车辆的增多带来了车位的困扰。但是在 小区 中车位只能卖给 业主 吗?许多客户在选择 户型 的时候都希望车位可以一同转交使用,给自己的爱车一个停靠的港湾。那么车位只能卖给业主吗?是否车位可以转卖?
2 013年9月5日南都报道了广州市拟追缴已售地下车位 土地出让金 的政策意向。 ,南都记者走访发现,广州多个 楼盘 积极推售车位,部分客也在 抛售 车位,但部分此前有购买意向的业主开始持币观望。有品牌房企相关人士表示,社区车位 供不应求 ,销量不会受到影响,但车位的价格极有可能被推高, 房地产业 的部分泡沫会转移到车位市场。他们希望赶快把车位销售完毕,补缴土地出让金就与开发商无关了,会省很多事。
但是无独有偶。很快就因为这个起了纠纷。2014年1月19日,陈某某因向小区业主购买上述车位,双方签订一份《订购合同》约定:陈某某同意选择 一次性付款 方式向小区业主认购位于番禺区石基镇清河东路美心翡翠明庭4座51号车位, 建筑面积 11.4平方米陈某某已于本合同签订前缴付认购 定金 10000元,该物业认购价为66800元陈某某应于2010年1月28日前支付全额 购房 款56800元,并签署《 商品房买卖合同 》陈某某如不按时支付上述有关款项,其已付定金作为违约补偿金,小区业主概不退还。陈某某须按日向小区业主支付总楼价款万分之五的 违约金 , 逾期 30天仍未签署的,小区业主有权将该单位另行出售,陈某某所付款项不予退回交付时间: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诉讼中,陈先生心中一直有一个疑问车位只能卖给业主吗?
对于双方无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原因,陈某某称双方签订《认购合同》后,小区业主才告知陈某某非小区业主不能购买涉讼小区的车位,故拒绝与陈某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陈某某是看到小区业主在电视台播出的广告后才去购买涉讼车位,且亦明确告 知了 小区业主陈某某并非小区业主,但小区业主仍与陈某某签订认购合同,因此现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责任应由小区业主承担。小区业主则称大约在2009年6、7月份的时候,国土部门出台一份关于车位出售的补充通知,明确车位不能出售给非小区业主,即小区业主虽在签订《订购合同》前清楚非小区业主不能购买小区车位,但经向番禺区国土局咨询,该局工作人员告知小区业主是可以出售的,所以小区业主才向陈某某出售了涉讼车位,但在陈某某、小区业主签订认购合同之后,该局工作人员就告知不能出售给非小区业主了陈某某作为一个公民,有义务了解国家的法律政策,因此陈某某明知其不是涉讼小区的业主仍然去购买涉讼车位,对此也是有过错的,小区业主不应该双倍返还定金给陈某某。对于 车位只能卖给业主吗这个问题答案就显而易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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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因此走访了相关立法部门,他们明确指出:业主的共有权包括区分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建筑区划内 配套 建设的公共场所、场地、设施的共有权共有道路、车位的共有权建筑物区划内配套建设的车位、车库的法定用役权。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物权 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物权法中并无规定,车位、车库只能出售给业主。上诉人上诉称由于国土房管部门规定案涉车位不得出售给非业主,没有提供证据证实,中级人民法院不予采信,且即使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变化,均属于法律风险,并非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上诉人上诉要求以此为由免责,没有充分法律依据,中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看来,车位只能卖给业主吗的答复是肯定的上诉人在与被上诉人已经签订《认购合同》的情况下,不按合同约定与被上诉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构成违约,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符合合同约定,中级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充分,中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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