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房管理办法
廉租房是国家大力提倡的保障性住房。什么是廉租房呢?一般情况下,廉租房是为了居住困难的群众解决居住问题设置的住房。廉租房管理办法又是国家提出的管理办法,这是非常重要的。国家规定廉租房在建设方面也是有一定的管理办法的。廉租房管理办法是国家制定的,一般是不可以进行更改的。申请廉租房要去哪里申请呢?廉租房管理办法中也提到了廉租房去哪里申请这样一个重要的问题。关于廉租房管理办法这个重要的问题,小编也整理了相关的资料,接下来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一看廉租房管理办法的相关事宜。
廉租房管理办法具体内容
国家提出了廉租房管理办法,里面有很多具体内容。政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0号《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在部常务会议上通过了,而且已经发布了。早在几年以前就开始施行了。《城镇的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于早几年在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还有国家的税务总局发布的第120号令《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当日已经废止了。廉租房管理办法中的第二条也有一定的规定。廉租房管理办法是非常重要的,中国自从实行廉租房政策以来,越来越多的廉租房建设提出来了,廉租房的建设管理办法也是势在必行的。廉租房管理办法中还有这些规定,廉租房一般是以城镇的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应当要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要的工作。廉租房管理办法中还有这些规定,廉租房一般会实施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廉租房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廉租房一般主要以25平方米、35平方米、45平方米还有50平方米为主,向符合条件的人们进行租用。廉租房管理办法中还有很多新的规定,这些规定都是政府作出的,大家一定要按照一定的规格落实到位。
廉租房管理办法注意事项
廉租房管理办法中还规定了一些注意事项。廉租房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第一项就是一定要到当地房产局去申请相关的证明。申请的人员可以先写一份申请书到申请人所在的社区进行盖章,然后可以到申请人所在的房产局领相关的申请书。廉租房管理办法中还规定了,如果是没有人脉关系的人,要走程序的话,一般要先到户籍所在地或者是暂住管辖地的小区申请相关的资料,小区审核后会上交给社区-民政局-住建局。廉租房管理办法还规定了,申请的时候,申请人要携带好相关的资料,需要填写的资料、申请的报告、身份证的复印件、户口本的复印件、租房的协议、婚姻证明等相关的资料都是非常重要的。
廉租房管理办法还有第三点注意事项。申请人一定要到市或者是县级的房管局领取廉租房的申请表,一般在房管局设有保障房管理的窗口,申请人可以咨询窗口的工作人员。如果没有窗口的话,申请人可以到户口的所在镇、街道申请,领取相关的申请表。廉租房管理办法提出了以后,就受到很多人的关注。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廉租房管理办法,申请人申请相关的证件时一定要向当地的房管局询问清楚,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中国自从实行廉租房的政策以来,就有越来越多的廉租房开始建设了,廉租房的建设管理办法也是势在必行的。当地的房产局,户籍的所在地或者是暂住管辖地的小区、街道都是申请的地点。申请人一定要注意廉租房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相关事宜。
国家廉租房管理办法都有那些内容?
国家廉租房管理办法内容有:
一、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制定本办
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建立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
三、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根据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
四、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
五、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应当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六、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七、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条件和保障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有关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八、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
九、廉租房申请书范文
银川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本市城市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完善住房供应体系,解决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规范城市廉租住房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向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无房或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房。
廉租住房采取租金补贴、租金减免和实物配租方式提供。
(一)租金补贴,是指政府给廉租住房对象按规定标准发放租金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二)租金减免,是指政府对廉租住房对象已承租的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内的公有住房,执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
(三)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廉租住房对象提供租金低廉且面积适当的普通住房。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的廉租住房管理。第四条 银川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廉租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廉租住房资金按以下规定筹集:
(一)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
(二)直管公房部分房租收入;
(三)公积金增值收益部分;
(四)接受社会捐赠和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按前款规定筹集到的资金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租金补贴。第六条 廉租住房的来源:
(一)腾退出来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原有直管公房;
(二)最低收入家庭已经租住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直管公房;
(三)市人民政府投资兴建或购买的廉租住房;
(四)社会捐赠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第七条 廉租住房的建设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优惠政策。第八条 廉租住房户型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5平方米以下,建设标准不得高于经济适用住房。每户最低收入家庭只能租住一套与居住人口相当的廉租住房。第九条 属民政部门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可按以下规定条件申请廉租住房。
(一)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家庭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或烈属家庭、重残、孤寡等丧失劳动能力的无房或住房困难户。
(二)申请租金减免的家庭,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城市户口满5年并在本市实际居住满5年以上,家庭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本市满2年以上,家庭现承租的公有住房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
(三)申请租金补贴的家庭,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城市户口满5年并在本市实际居住满5年以上,家庭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本市满2年以上,未享受过福利分房政策且至今无住房。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廉租住房应当到现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的房管所进行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廉租住房申请表;
(二)银川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三)本人身份证、家庭成员户口;
(四)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或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第十一条 市房产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后30日内完成审核,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公告十日内无异议的,予以登记。
已登记的申请者,由市房产管理局按照住房困难程度和登记顺序,根据补贴资金规模和廉租房源情况,经综合平衡后确定户数和提供方式。第十二条 接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市房产管理局签订《银川市城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办理租赁手续。接受减免租金的,由市房产管理局收回其原承租的公有住房租赁证,重新签订《银川市城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并办理租赁手续。
配租住房租金标准和减免租金后承租的住房租金标准相同。租金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局每年制定一次,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三条 接受租金补贴的家庭,应与房屋出租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并报市房产管理局备案后,领取租金补贴。
租金补贴标准由市房产管理局会同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制定一次,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四条 建立廉租住房动态管理制度。市房产管理局应当会同银川市民政部门每年对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年人均收入核定一次。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收入超过本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收入标准的,停发租金补贴,收回已配租的住房或者提高已配租住房的租金标准。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外迁的,同户籍的家庭成员需要继续承租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廉租住房承租条件的,办理继续承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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