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贷款面签时有哪些雷区是不能碰的
频繁跳槽:因为现在物价上涨得非常快,而工资上调幅度却非常缓慢,因此为了能够得到更好的收入,有些人就频繁跳槽。但是银行一般都比较喜欢工作稳定的借款人,因为稳定的工作往往意味着借款人拥有稳定的收入,还贷能力也较强。
收入不达标:贷款人的收入情况对于贷款机构或者是银行而言,是至关重要的。即在申请房贷时,借款人的收入情况可是一项硬指标,如果你的收入无法达到银行的要求,那么你的房贷也就危险了,在收入不达标的情况下,你最好提供一些其他的资产证明,比如汽车、商铺、股权等。
征信不良:在实际生活中,有很多人都不好好维护自己的个人征信,但是大家要知道,在这个“信用即财富”的时代,你的个人征信可是一笔无形的资产,如果你存在征信不良记录,那么房贷往往都会被直接拒绝。
房子性质不符:在市场上,交易着各种类型的房子,有些非常便宜,有些却非常昂贵,但对于贷款买房的人而言,你们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房子都可以通过贷款来购买,比如没有不动产权证的房子、公房、小产权房等,因此如果你的房子性质不符合银行要求,也是无法获得贷款的。
二手房面签要付首付吗
二手房面签不用付首付,而是先面签再付首付。实际交易中首付款的时间是双方协商约定的,为了保证买方的资金安全现在都是监管,等过户后才支付给卖方。反之为了保证卖方的利益不受损失,必须首付款到位才能协助过户。
面签是银行对贷款申请人的资质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后,银行根据房屋评估价格,综合贷款人的资质进行贷款额度、期限等方面的审批。审批通过后买方向卖方支付房屋首付款。然后买卖双方及银行工作人员到房地产交易所,凭首付款证明、银行出具的按揭申请审查承诺函等材料办理房屋产权过户。过户当天便可完成,买方再等待20个工作日左右可以领取房产证。
买二手房必看:需避开六大“雷区”
一:房屋产权不明晰
业主是谁,房屋是否有抵押,这完全可以通过交易中心进行产权调查。调查产权时要了解细节信息,比如房龄,网络信息未必准确,而房龄对一些老公房尤为重要,如果房龄太大那么贷款时会遇到些问题,银行为了控制风险可能只贷6成甚至更低,而且最高贷款年限也会缩短,考验买家的首付能力和还款能力。再比如动迁房,3年内是不能上市交易的。即便先签订合同到期,过户也有风险。如果遇到卖家毁合同,买家走司法途径也是劳民伤财,值得警惕。
二:卖方资质有问题
一定要对卖家的信息进行核实,卖家是不是权利人,这套房屋一共有多少权利人?是否都同意卖房了?没有得到所有权利人同意,房屋不可能过户。
三:买房者资质有问题
多城市依然仍实行“限购”政策, 因此在房屋交易前,买家是否具备购房资格需要查询清楚,避免“空欢喜一场”。
四:不良中介骗术多
个别不良房产中介人员不规范操作,包括暗地里动手脚“吃差价”,不让上下家见面。因此签订房屋合同时买卖双方见面是很重要的环节。另外个别不良中介会用低价房源吸引买家关注,所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房源多数是假房源或者房屋本身有瑕疵。
五:房屋价格未标清
关于房屋价格的风险,这也是容易出纠纷的地方。当前很多房东都是说“到手价”,应该原本房东支付的税费转到下家承担。哪些房子是可以免税费的房东可能自己也搞不清。比如房东承诺是“满5唯一”住房,但审核下来不是唯一的,那就要收所得税,对下家而言可能要多一笔费用,如果不能协商就会引起纠纷。
六:“做低房价”纠纷多
“做低房价”,已成为二手房交易的一个“潜规则”。“做低房价”实际上是一种逃税、避税行为,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的。卖房者可能面临着无法及时收到全额房款的风险,难维权对于购房者而言,只能按照做低后的网签价格进行申请,可能会降低购房者贷款的可贷额度,加大购房者的的风险未来,这套房源再次出售时,如按照差额进行计税,会加大差额并增加相应的税费。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7-01-10,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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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二手房要注意哪些雷区或陷阱?
1、房屋产权问题
一般购房者查询二手房的产权,只关注房屋产权是否真实可靠,却忽视了另一个重要的问题,那就是房屋产权共有人的问题。这种情况还比较常见,有些房屋由多人共有,比如家庭共有、夫妻共有等,购房者如果购买的是有共有产权人的房子,一定要注意和全部共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果购房者只是和其中一人签订了购房合同,没有经过其他人同意,这种情况下合同一般是无效的。
2、隐瞒房屋问题
二手房可能存在的问题有很多,比如房屋质量问题,房屋前身不干净等等,有的卖家为了将房子买一个好的价钱,就会跟买家隐瞒房屋存在的这些问题。对于购房者来说就算再细心,有些二手房的问题是很难直接发现的,很多人都是入住后才慢慢发现房子的缺陷,但房屋交易已经完成,最后吃亏的还是自己。
3、房价上涨卖家违约
买家想要低价买好房,卖家又想将房子卖出更高的价格,这就导致出现有些卖家收了买家的定金之后违约的情况,这时候,卖家会以各种借口来拖延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对此买方不但要与卖房方签订合同,还要提前考虑房价上涨、下跌等因素约定好违约赔偿责任,除此之外,购房者一定要积极的督促卖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避免对方反悔。
4、合同约定不明
房屋买卖合同对买卖双方都有约束力,不管是卖家还是买家,都要仔细查看合同内容,特别要注意合同主体、权利保证、房屋价款、交易方式、违约责任、纠纷解决等问题。另外购房者还要注意合同中关于交房的规定,如果对于交房没有约定清楚,就很有可能出现逾期交房,却无法追究业主违约责任的被动局面。
5、物业费用有拖欠
购买二手房除了购房费用之外,还要注意结算清楚生活所需的物业费,水电费等,有的卖家在出售房屋的时候,其物业管理费,电费以及三气(天然气、暖气、煤气)费用长期拖欠,且已欠下数目不小的费用,如果买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了该房子,这些费用就很有可能全部由买家承担。
二手房贷款的两个“坑”,你一定要了解!
购买二手房很多买家都要办理 贷款 。而买卖合同中关于贷款的约定,有两个条款是极容易被买卖双方忽视的。这两条所代表的含义,中介也很少主动向买卖双方做详细解释。如果贷款顺利它们就很老实,可一旦贷款因各种原因出现问题,买卖双方就可能发生纠纷,这时才会注意到这两个条款是自己跳不过去的坑!
“当初不是这么说的!”、“我之前根本就没看到这个条款!”类似这样的话,杨律师在处理此类问题引起的纠纷时经常听到。但是打官司肯定要看证据,双方签字的合同,就是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没注意”可不是免责条件!
这两个坑很“公平”,一个给买家,一个给卖家!到底是什么样的坑呢?
1、对贷款次数及办理时间如果没限制,坑卖方!
所有卖方都是希望尽快拿到全部房款的,尤其是那些改善需求的人,卖房的同时还在买房,急着卖了房去交购房款,就更是如此。
但是要知道一个常识:贷款申请银行是可能不批的,这个不批的原因可能有很多:买方信用不够、某家银行近期没有额度、贷款政策调整等各种可能都有,很多时候银行对不批贷款的原因并不给予正式解释。
有时因某家银行不批贷或者批贷的额度没有达到买家的理想标准,就可能会出现买家要向第二家甚至更多家银行申请贷款的可能。每多做一次贷款申请,获取贷款的时间显然就要延后一段!
那么买家向一家银行申请贷款被拒,有没有权利再向其银行申请贷款?如果又被拒,有没有权利再转向其它银行申请?到底可以申请多少次?
这几个问题很多人在签约时根本就没想过,如果买家贷款很顺利自然也没问题,但一旦买家向第一家银行申请贷款被拒,再向第二家申请时卖家可能就不愿意了!
双方发生纠纷怎么办?看合同!
合同会怎么约定呢?这个并没有法定标准,但如果签约时没有特别要求,中介提供的合同对于贷款的次数和时间通常是不会做限制的,很可能会约定“向一家银行申请不成,再向另一家申请,直到贷款批准为止”。
也就是说理论上讲,买家申请贷款一次不成,可以多次向不同银行申请贷款。如果真的经历向三五家银行申请贷款,那么长的时间有几个卖家能愿意?!
但不愿意又怎么样?你合同里约定了可以多次贷款,没有任何限制,这时如果不配合贷款或者提出毁约,卖家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发生这种情况,买家要么捏着鼻子认了,要么不配合贷款引起双方纠纷!
那么卖家怎么防止发生这种事儿呢?
很简单:如果卖家急需用款、对余款短时间支付有较强期待,最好要求在合同中明确贷款次数限制或贷款时间限制,比如“贷款最多不超过两次”,再比如“某年某月某日前卖方不能收到贷款买家有义务自筹款项支付余款”等。这样一旦发生贷款不顺利的情况,就能按合同设定的条款要求处理了。
2、对不能取得贷款怎么办没约定,坑买方!
前面说过了贷款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而不获批准,有时换家银行申请就批了,但也可能换很多家银行都不被批准。如果卖家一直在配合挑不出毛病来,这事儿就轮到买家解决了!
如果根本就无法获得贷款审批了,或者因为各种原因银行不能足额批贷,那么买方有无能力自行支付余款?很多买方可能在签约时就没想过这种可能,但杨律师要告诉大家,这种可能确实是时常发生的!
有些买方这时会这么想:“是银行不批贷款,不是我不想买,这就不能算我违约了。所以亲爱的卖家,咱们解除合同吧,请退钱给我!”
甚至杨律师还碰到过一个更奇葩的买家,明明是自己信用原因贷不了款,也不肯自筹款项支付余款。卖家考虑到房价毕竟有上涨同意不追究责任,想解约后赶紧另卖。但这位买家竟然不同意,说“房价上涨了你另卖肯定赚钱,你得分我点儿,我才同意跟你解约。”最后闹到法院,被判赔偿还满嘴不服“银行不批贷,能怪我吗?凭什么让我承担责任?”
通过贷款购房只是买方筹集房款的一种渠道,对卖方来讲不管通过什么渠道筹集房款,买方都有义务付款。
而且事先如果没有特殊协商和约定,在二手房买卖书面合同或补充协议中,通常会约定如果贷款不成,买方有义务自筹款项支付余款。
而这一点很多买方在签约时根本就没看到,或者虽然看到了,但轻信自己能取得贷款而忽视了这项约定。
一旦贷款出了问题,买方才会重视此事,如果这个买方恰好又没有能力自行筹集余款,就面临窘境了。比如最近很多地方出台二手房贷款比例限制政策就可能导致即使能批贷也会影响额度的问题。
这时如果房价在上涨,卖家又不是很难说话,也许会同意不追究或少追究责任的情况下解约。但如果卖家就是要严格追究违约责任,或者房价下跌呢?买家就难受了!
未料胜先料败,杨文战律师建议大家凡是还是先做好最坏准备。
买家怎么防范这个风险呢?
买家如果确认自己只能通过贷款购房,绝对不能自筹款项,最好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加一个解除条款。明确“在不能取得贷款时买家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并约定不承担责任解约,或约定以比较低的代价作为解除条件。”
如果担心银行只批部分贷款额度时,不能自筹款项补足房款怎么办?在前面那句话的“贷款”前面加两个字,约定为“足额贷款”就可以了。
比加最近北京9.30新政调整了贷款政策,如果合同里有这样的条款,就可以直接解决问题而不至于引发争议了。
上面的解决方案,其实往往就是一句话的事儿!你了解这个知识,加一句话,就避免了将来可能的纠纷。不了解这个知识,没作预防,贷款顺利就算运气好,一旦出现意外,就可能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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