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屋保障方式是怎么做的
对于不少利民政策的执行一般要看具体的措施是怎样的,如果推行得快的话那么对大家生活改善的效率会比较快,接下来小编来为大家谈一谈廉租屋保障方=式是怎么做的?希望能帮到大家。
廉租屋保障方式是怎么做的
廉租住所确保办法施行资金补助和什物配租等相结合。资金补助是指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向申领廉租住所确保的城市低收入住所困难家庭发放租借住所补助,由其自行承租住所。什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向申领廉租住所确保的城市低收入住所困难家庭供给住所,并依照要求规范收取租金。施行廉租住所确保,首要通过发放租借补助,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所困难家庭承租住所的方可。廉租住所紧缺的城市,应当通过新建和收买等办法,添加廉租住所什物配租的房源。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当地家庭正常住所水平、财务受到方可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所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要素,以户为单位断定廉租住所确保面积规范。
选用资金补助办法的,补助额度依照城市低收入住所困难家庭现住所面积与确保面积规范的差额、每平方米租借住所补助规范断定。每平方米租借住所补助规范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据当地经济展开水平、销售正常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所困难家庭的经济受到方可等要素断定。其间对城市居民低日常确保家庭,能够依照当地销售正常租金断定租借住所补助规范;对其他城市低收入住所困难家庭,能够依据收入状况等分类断定租借住所补助规范。选用什物配租办法的,配租面积为城市低收入住所困难家庭现住所面积与确保面积规范的差额。什物配租的住所租金规范实府定价。什物配租住所的租金,依照配租面积和市、县人民政府要求的租金规范断定。有条件的区域,对城市居民低日常确保家庭,能够免收什物配租住所中住所确保面积规范内的租金。不断完善什物配租退出机制,各地政府要树立动态处理准则,特别是加强核算和查询事项,全面、精确掌握低收入住所困难家庭的基础状况,完善廉租住所申领、审阅、公示、轮候准则和退出机制。对廉租房确保政策施行动态盯梢处理,用愈加灵活多样的手法树立、完善廉租房租借处理体系。
廉租屋保障的其它方法有哪些
要真实加大审阅力度,联合社区、大街、民政部分等,每年对廉租房住户进行审阅,对不再达到确保条件的家庭,能够考虑给予必定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政府给予必定的租金补助,添加其造血功用,促使其到销售上去租房,打破在廉租房确保进程中的终身制现象。对的确不愿意搬出的住户,能够考虑将廉租住所销售化,以销售价格出售给租住户,政府能够使用这些售房资金持续修建廉租住所。一同进一步发挥大众的监督效果,争取大众说明别人瞒报收入的行为,将个人收入归入社会监督网络。树立有用的赏罚机制,一旦发现虚报收入,通过不合法途径租住廉租房的,要从严赏罚,并与个人信用挂钩,记入个人档案。通过完善可行的退出机制,让更多真实有困难的家庭居有其所,然后确保廉租住所准则的顺畅施行和国有资产的有序使用。
小编上面为大家说了一下关廉租屋保障方式是怎么做的知识,大家在办理廉租房事项的时候,就可以进行参考,这样办事才会更加的顺利。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金融管理、税务、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保障方式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实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廉租住房紧缺的城市,应当通过新建和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第七条 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其中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按照当地市场平均租金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对其他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根据收入情况等分类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第八条 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
实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按照配租面积和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确定。有条件的地区,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免收实物配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第三章 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第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 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第十条 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应当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
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第十一条 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的有关规定给予支持。第十二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
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应当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申请哈尔滨市廉租住房保障流程
据规定新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哈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哈尔滨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符合下列条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并同居一处;家庭收入符合市、县(市)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标准;无房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市)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保障住房困难标准;市、县(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法》规定,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政府批准公布。县(市)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县(市)政府制定。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中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或者已作为其他家庭成员参与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申办程序 申请家庭须在社区公示 据规定,对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报。由户主或者其委托一名家庭成员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初审。街道办事处或者镇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通过组织入户调查、查档取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在申请家庭所在地社区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理由不成立的,按户建立档案,并将档案及申请材料一同上报区、县(市)政府指定机构;对初审不合格的,及时通知申请人。
3、复审和登记。区、县(市)政府指定机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会同区、县(市)民政部门对申请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的,及时通知申请人;复审合格的,分别按照下列情形办理: (1)申请家庭户口在市区的,由区政府指定机构上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上报材料是否齐备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通知申请人; (2)申请家庭户口在县(市)的,由县(市)政府指定机构直接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据规定,区、县(市)政府应当根据已登记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通过联评或者摇号等方式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 保障方式 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 《办法》规定,哈尔滨市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主要通过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向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廉租住房保障的补贴标准发放补贴,由其自行到房屋租赁市场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向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实物配租优先面向孤、老、并残等特殊困难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据规定,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只能享受一种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已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孤、老、并残等特殊困难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可以重新申请选择实物配租;已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可以重新申请选择租赁住房补贴。 租赁补贴 补贴款直接拨付出租人 《办法》规定,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给予全额补贴;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以外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补贴额度。 据规定,按轮候顺序给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应当自行到房屋租赁市场租赁住房,并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市)政府指定机构应当发放《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发放通知书》和《廉租户证》。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持身份证、《廉租户证》、《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发放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到区、县(市)政府指定机构办理租赁住房补贴款领取手续后,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市)政府指定机构组织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 据规定,租赁住房补贴款可直接拨付出租人,用于冲减房屋租金。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月租金金额高于租赁补贴额的,按租赁补贴额计发,超出部分由廉租户自行承担;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月租金金额低于租赁补贴额的,按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月租金金额计发。 实物配租 配租面积按相应标准确定 《办法》规定,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哈尔滨市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按照配租面积和市、县(市)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确定。 按照轮候顺序给予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市)政府指定机构发放《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书》和《廉租户证》。申请家庭持《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书》、《廉租户证》及相关手续参加公开选号、确定实物配租住房,并与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市)政府指定机构签订实物配租住房租赁合同后,到房屋管理单位办理入住手续。 监督管理 六种情况应退回廉租住房 据规定,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及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实行动态管理,调整后定期向社会公布。区、县(市)政府指定机构应当对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和正在轮候的家庭进行年度复核。 据规定,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进行变更登记,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者实物配租面积、租金;对已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取消其登记,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实物配租住房。对退回廉租住房的,承租人应当结清有关费用。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的,由区或者县(市)政府指定机构督促其退回,仍未退回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市)政府责令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提高租金等方式处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已不符合哈尔滨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 2.将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的; 3.未经批准对廉租住房改修、改建、改动设施和设备的; 4.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6.违反合同约定应当退回廉租住房的其他情况。
廉租房制度到底有哪些具体内容?
根据建设部设定的工作计划,2007年,国内所有城市和县城镇将全部建立廉租住房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住房困难户“应保尽保”。这是记者从1月23日召开的全国建设工作会议上获悉的
廉租住房制度是中国住房供应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以来解决城市低收入者住房问题有三种方式可供选择:提供租房补贴、廉租房、经济适用房。这其中最经济、最公平、最能满足城市低收入者住房需求的制度是廉租房。眼下很多地方的经济适用房逐步发展起来,解决了一部分较低收入者的住房需求,但同时也带来了“权力寻租”、炒卖房号等一系列问题。尽管近期国家实施了一系列“房地产新政”,部分城市的房价有所下降,但就整体而言,绝大部分城市的房价对于城市低收入者而言仍是难以企及的“天价”,且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得到扭转。
而廉租住房的基本宗旨,是努力保护低收入者的生存空间。其最大的特点,就是政府供应并提供资金补贴,其对象是人均收入偏低的城镇无房户。由于用地较少、成本较低和可以反复使用,廉租住房制度被认为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能有效满足城市低收入者住房需求的一种保障方式。因此贫困并不是过错,而消除贫困是政府的责任。让那些买不起经济适用房的低收入人群能居者有其屋,廉租房是一个有效的办法。在香港30%的家庭靠公屋栖身,同样,在欧洲各国只有一半人有自有房产。因此从现实情况来看,我们也必须依靠廉租房解决中低收入者的居住问题,改变老百姓“买房方能安身”的思想。
但现在看来廉租住房政策的推行、实施的情况并不很好,如目前全国40多个城市尚未实施廉租住房制度。特别是一些经济发达的特大城市,去年财政收入数百亿元,但投向廉租房建设的资金不过区区数千万元。可以说有些地方还没有真正把解决城镇低收入居民的住房困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管理和考核的内容。
和谐社会不能忽视社会关爱。而政府为低收入者提供廉租住房不仅是一种关爱,更应是责任政府的有为表现。因此实现低收入者的“安居”梦想,有赖于政府职能的充分体现,即建立稳定的廉租住房资金来源渠道,尽可能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建立严格的申请审批程序等等。而其中更重要的是,廉租住房应让最低收入群体乐其所居。
我们有这样的意识:老百姓的住房问题,首先是政府的责任,政府要努力通过各种办法,比如提供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等来解决低收入者的住房需求,而不能完全抛给市场。正如建设部所要求的,尚未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市(区)、县,应在年内建立,并纳入省级人民政府对市(区)、县人民政府工作的目标责任制管理。笔者以为只要我们的各级政府像看重GDP指标那样看重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等民生问题,真正地“以人为本”,确保在公正、公平和公开的原则下使所有居民都能充分享受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福利,实现“居者有其屋”的和谐社会就不难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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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的地方性的条例很多,但国家统一的法规还没有.
随着国家对廉租房建设的重视和较大的资金投入,确实有必要规范现行的租房制度.
现在各地已经开始修订原来的租房制度,但具体内容还不清楚.国家是否在今年8月要颁布新的出租条例也没有准确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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