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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屋保障会怎么做

发表时间:2024-07-22 23:55:00 来源:网友投稿

我国人口众多,各地家庭居住条件不一,所以国家针对这些家庭也推出了许多新的政策来进行协助,协助他们度过困难,确保性住所就是重要的行动,那么廉租屋保障会怎么做?

廉租屋保障会怎么做

廉租住所确保有几种办法:廉租住所确保望文生义就是给廉价租借的房子的确保政策,现在廉租住所不断进入正常阶段,廉租住所准则要求的向低收入家庭供给廉租住所确保的办法有三种,别离是:资金补助、什物配租和租金减免。正常中一般是三种办法相结适宜用。申领廉租房要哪些手续?申领廉租房的条件:申领人有必要具有当地乡镇常住户口,在当地事项或寓居,申领家庭应推举具有彻底民事行为方可的家庭成员作为申领人;申领家庭人均住所修建面积、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家庭工业状况达到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城市低收入住所困难家庭规范。申领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奉养、抚育或收养联系,包含申领人及其爱人、子女、爸爸妈妈等。但申领家庭成员中已享用廉租住所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廉租住所申领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领。

未享用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按房改基本价或规范价购买公有住所;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所;参与单位内部集资建房;拆迁安顿住所;政府供给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申领廉租房应提交的资料,通过层层的审阅。经审阅家庭收入、家庭住所状况达到要求条件的,由建造(住所确保)主管部分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其它或许其它无效的,作为廉租住所确保政策予以注册,书面通告申领人,并向社会展示注册效果。

廉租屋有哪些确保要求

城市低收入住所困难家庭隐秘有关状况或许供给虚伪资料申领廉租住所确保的,建造(住所确保)主管部分不予受理,并给予正告。对以诈骗等不正当手法,获得审阅附和或许获得廉租住所确保的,由建造(住所确保)主管部分给予正告;对现已注册但没有获得廉租住所确保的,撤销其注册;对现已获得廉租住所确保的,责令其交还已收取的租借住所补助,或许退出什物配租的住所并按销售价格补交从前房租。廉租住所确保施行安排违背本办法要求,不执府要求的廉租住所租金规范的,由价格主管部分依法查处。违背本办法要求,建造(住所确保)主管部分及有关部分的事项人员或许市、县人民政府断定的施行安排的事项人员,在廉租住所确保事项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关于廉租住所确保有几种办法和申领廉租房要哪些手续的相关的介绍,当然也有申领不达到条件的,不达到条件的主管部分应当书面通告申领人,阐明理由。

上面小编为大家说了一下关于廉租屋保障会怎么做的信息,在相关的政策规定方面,各项的要求还是十分明确的,这样会为廉租房的使用提供更好的规范。

国家廉租房管理办法有哪些内容?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于2007年9月26日建设部第1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金融管理、税务、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保障方式

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实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廉租住房紧缺的城市,应当通过新建和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第七条.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其中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按照当地市场平均租金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对其他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根据收入情况等分类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第八条.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

实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按照配租面积和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确定。有条件的地区,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免收实物配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

房屋来源

第九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 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条.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应当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

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的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三条.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

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应当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四条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将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第十五条.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鼓励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赠用于廉租住房的资金。

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申请核准

第十六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八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登记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

对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凡申请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要优先安排发放补贴,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二十条.对轮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应当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予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

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应当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额度、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情形等内容。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赁期限

(五)房屋维修责任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

(八)其他约定。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况。

第二十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五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二十六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拒绝接受前款规定的处理方式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等以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县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条.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第三十一条.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执行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第三十三条.对承租直管公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范围内的租金予以适当减免。

怎么样才能租住廉租房需要些什么条件

廉租房租住条件:

1、申请人具有5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

拓展资料:

一、廉租房性质: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

二、廉租房可以转租吗:

1、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从而解决了困难家庭居住困难的问题。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在我国廉租房只租不售,因此承租人只是在租赁期内有一定的使用权,而没有任何权利转让房屋。

2、廉租房是一种保障性住房,为居住困难的家庭解决了居住的问题,使他们有了一个良好的居住空间。而居住廉租房的人员,必需符合申请廉租房的条件,才能够居住。否则是不可以居住的。在居住的过程中,如果购买新房了,就不符合廉租房的申请条件,则应该腾出廉租房,让给居住困难的群众居住。所以说廉租房是不可以转租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廉租房

《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提出的廉租房制度体现?

北京:完善廉租房制度的政策建议

1.扩大廉租房覆盖面

拟按下述公式计算:

家庭月廉租补贴二(每人每月30元或27元X(最高配租面积人均10平方米—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家庭人均月收入—300元))X家庭人口。

2.完善廉租房管理体制

3.以财政拨付为主,加大保障资金筹集力度

4.购建并举,解决租赁房源供需不匹配的问题

沈阳出台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审核及公示办法

文章类型:今日沈阳 文章加入时间:2007年9月30日8:42

“居者有其屋”,从10月1日起,只要符合条件的沈阳市各区(开发区)、县(市)的老百姓,都可以成为廉租住房的受益者。9月29日,沈阳市住房保障与房改办公室正式下发《沈阳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审核及公示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低收入家庭也有房住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沈阳市委、市政府一直把市政府补贴房建设、为城市低收入、低保家庭发放廉租补贴作为为市民办的实事之一。近几年沈阳市一直在面向市内七城区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双困户”)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今年8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出台,要求全国各地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而辽宁省也在今年出台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辽政发〔2007〕34号)。

按照中央和省里的要求,沈阳市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出台了这个《办法》,健全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办法》分为12条,从今年的10月1日起开始实施。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都有啥条件?

那么在沈阳市,什么样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成为廉租住房保障体系的受益者呢?

据悉廉租住房所保障的对象为城市低收入家庭及其他特殊需要救助的住房困难群体。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由市政府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结合沈阳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确定,并定期予以公布。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家庭,需要具备下列5个条件:

1.具有本市城市户口;

2.家庭收入属于城市低收入家庭;

3.住房面积符合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4.2007年住房面积为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最低收入家庭;

5.符合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文件规定的其他标准。

申请的家庭需要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提出廉租住房申请,并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时需要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经济收入情况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屋租赁证(租赁协议)、住房保障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等。

谁最困难谁优先享受

为了能够让真正贫困的家庭享受到住房保障,申请人和申请人的家庭在递交申请材料后,需要经过社区的初审、调查、公示,街道办事处的登记及区相关部门的审批。

更为人性化的是,相关部门还将按照登记家庭的住房困难程度等因素,像买房排号一样,确定一个轮候顺序,谁需要优先享受住房保障,谁就排在前面。

另外享受住房保障待遇的低收入家庭需要进行年度复核。不能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住房标准的;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将被取消资格。

廉租住房制度

廉租住房制度是政府通过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等方式,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而建立的住房保障制度。廉租住房制度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以实物配租等其他方式为辅。

常州再降廉租房申请门槛:申请家庭的收入水平由去年的人均月收入550元以下,调整到700元(含)以下,符合条件的家庭不管租房与否,都可以建立租金补贴家庭账户。该市还将连续享受3年及以上租金补贴,并继续持有有效低保、特困证的无房家庭或部分特殊贫困家庭,全部调整为实房配租

常州新增廉租房1600套申请门槛再降低

上海:如果居住面积确实是40平米,按你所说一共住7人,并且要确保这7人都不是空挂户口,那么面积这个条件是符合了(人均&lt7),但是收入方面可能不行,按照你所说的收入,你们7个人肯定没有一个人享受低保,那走低收入的线,低收入是按小家庭算的,你是退休工人,肯定超过600,大儿子家 大媳妇低于2000,是否低于1800?或者小儿子家情况也是一样,是否低于1800?如果低于1800可以申请,否则等800的线开通再尝试了。

《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提出的廉租房制度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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