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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转让和转租有什么区别

发表时间:2024-07-23 00:05:49 来源:网友投稿

转租是房东租给你,你再租给别人,就是房东给你授权租赁权,你再把这个权利授权(注意是授权)给别人。这要经产权所有者(房东)同意,租赁权没有移交,只是授权别人使用。

转让是房东租给你,你再将房屋的租赁权转给别人。实际上是租赁权利的转移,你不再享有租赁权。这也须得到房东的同意。

房屋转租的条件

1、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必须征得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可以从转租中获得收益,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房屋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2、应当订立转租合同,可以是三方当事人共同签订,也可以在出租人的同意下由承租人与转承租人双方签订;

3、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但出租人与转租人双方有约定的除外;

4、转租合同生效后,转租人享有并承担原租赁合同规定的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应当履行原租赁合同规定的承租人的义务,但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5、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转租合同也随之变更、解除、终止。

房租转让费交过要不要再交房租

租房屋时的转让费和房租是两种不同的费用,转让方是对上一任出租人交的费用,而租房是房东收取的,所以交了转让费还需要交纳房租。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转租和转让是什么意思,有啥区别?

转租是房东租给你,你再租给别人,就是房东给你授权租赁权,你再把这个权利授权(注意是授权)给别人。转让是房东租给你,你再将房屋的租赁权转给别人。二者的区别是有没有发生租赁权的移交,前者没有权利移交,只是授权别人使用,后者实际上是租赁权利的转移,你不再享有租赁权。但是这两项都必须得到房东的同意。转租是合同明确禁止的,转让也需要房东的同意。

房屋转租与承租权转让的区别有哪些

房屋转租 与承租权转让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关系构成不同。房屋转租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将其承租房屋的部分或者全部再出租的行为,由承租人作为转租的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转租合同;承租权转让则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将房屋承租权转让给第三人,即自己与出租人的本租 合同解除 ,转而由受让承租权的第三人与出租人建立新的 租赁合同 关系。

2、法律行为有效的前提条件不同。转租中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在本租合同中已经约定了可以转租的条款,二是出租人在本租合同之外另行出具的同意书。而承租权转让通常不会在合同中先行约定,只能另行取得大房东出具的同意书。

3、承租期限不同。转租合同约定的租期最后时限,不得超过本租合同中约定的最后租期。而承租权转让后,第三人与大房东建立租赁关系时,可以不受已经终止的本租合同的约束,重新设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 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 解除合同 。 第七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请问转租,转让和出租分别是什么意思?

出租是将自己的财产出租与承租人的行为;转租是承租人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将承租的租赁物转租与第三人的行为;转让是将自己的财产以有价、无偿的方式将权利转让与他人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转租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一十二条 定义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三十六条 续租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合同的形式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一十六条 出租人基本义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基本义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 正当使用租赁物的责任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未正当使用租赁物的责任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 租赁物的维修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 出租人履行维修义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条 租凭物的保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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