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共有产权房买了之后可以卖吗
广州共有产权房买了之后可以卖,但是有条件限制:
1、核准产权登记之日满8年可上市流转;
2、购房人自核准产权登记之日起未满5年的不允许转让房屋产权份额,因离婚析产、无法偿还购房贷款等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可向南沙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提交申请,由南珠公司按出售合同约定回购。
3、购房人自核准产权登记之日起满5年而未满8年的,可通过内循环方式流转房屋产权份额,也可按市场价格购买政府产权份额。内循环方式流转即购房人向南沙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提交产权流转申请,明确出售价格。新购房人获得房屋产权性质仍为“共有产权住房”,其所占产权份额与原购房人所占产权份额一致。购买政府产权份额即购房人按购买政府产权份额时点市场价格购买南珠公司所占产权份额,购买协议中将约定所购得产权份额在规定时间内不能上市转让。
4、购房人自核准产权登记之日起满8年的,可通过外循环方式流转房屋产权份额。外循环方式流转即购房人向南沙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提交上市申请,同等条件下,南珠公司可优先购买购房人所占产权份额。新购房人取得商品住房产权。原购房人和南珠公司按照所占产权份额获得转让总价款的相应部分。购房人也可按市场价格购买政府产权份额后获得完整的商品住房产权。
共有产权房上市流转办理
需要购买政府产权份额,或者流转共有产权住房的,原购房人到广州南沙开发区政策兑现窗口提交纸质版申请材料。具体材料如下:
1、申请购买/流转格式表单;
2、购房合同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管理协议;
3、共有产权住房不动产权证;
4、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
其中购房人自核准产权登记之日起满8年流转共有产权住房产权份额,而受委托的区属国有企业放弃购买的,需如实填写已确定的新购房人及流转报价。
广州南沙开发区政策兑现窗口对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对缺少申请材料或递交材料明显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出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明显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明确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具体原因及依据,并将申请材料退回。广州南沙开发区政策兑现窗口汇总当天的申请资料,归类整理后报送至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收到申请后,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申请购买政府产权份额的,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2、申请流转房屋产权份额的,根据流转报价、本区保障性住房筹措计划及反馈意见等,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受委托的区属国有企业是否优先购买的决定。
共有产权房可以卖吗
共有产权房是可以买卖的,但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共有产权住房建设标准将严格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住房需自住满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交易产生增值收益由保障对象和政府按产权比例分配同等条件下政府可优先回购,再将部分产权出售给其他保障对象。
共有产权房对于购房者来说自己的负担会有所下降,对于开发商来说资金得到了一定的支持,对于政府来说库存将有效的去除。但是另一方面社会的成本风险将提高,并且这类房产产权和权责将分不清,会有所风险,另外这类产权房来说是需要摇号进行选房的,如果摇号不中,只能得到别人挑拣剩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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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产权房可以出售吗
购买新房时需要了解清楚它的产权性质。那共有产权房可以出售吗?PChouse带大家一起了解下吧。
共有产权房可以出售,但需要满足条件才可进行买卖,一般来说按照国家的规定:当共有产权房满5年后,才可上市买卖。购买共有产权房屋办理过户时,比单一产权房过户要复杂,需要每个共有权人都签署与售房有关的所有文件,如果买房人办理贷款,还需所有共有权人在银行工作人员面前签署售房文件。
1、购买共有产权房不满5年的
若是购买不满5年的,按国家规定是不允许转让房屋份额的。如果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的,可向原分配区住建委(房管局)提交申请,由代持机构回购。
2、购买共有产权房满5年的
若是购买满5年的,可向原区住建委(房管局)提交上市申请,代持机构优先购买,在这里有两个选择:
一是若代持机构行使优先权的话,继续作为共有产权售卖。二是若代持机构放弃购买的话,那么购房者就要发布转让信息。
在购房者发布共有产权房转让信息处,也有两个选择:
一是若购房者是单独转让产权份额的话,那么转让的对象一定要是其他符合共有产权房购买条件的家庭,且转让对象所占房屋产权份额比例不变。
二是若购房者和代持机构共同转让产权的,那么就必须向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条件的家庭转让房屋。
共有产权房能买卖吗
共有产权房可以进行买卖。其法定买卖条件为:
1、经所占份额超过三分之二的按份共有人同意;
2、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以上条件满足一个即可对共有产权房进行买卖。若共有人间有其他约定,则应依照具体约定内容进行处理。若未依法取得共有人同意或未遵照约定进行买卖的,属于无权处分,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八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二百九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三百条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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