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唯一房产可以强制拍卖么
近年来我国的离婚率明显高于过去,这就导致了这样一个问题,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尤其是房产应该归谁呢?如果协商解决不了的话,夫妻是否可以将唯一一套房产进行拍卖呢?下文我们将为大家分析一下。
其实在夫妻离婚中由于房产问题产生的纠纷有很多,有这样一个案例:
原告李先生与被告毛女士于2013年登记结李先生在外企工作,毛女士在一家私企做文园。但生活一段时间后双方发现在性格方面二人存在很大差异,还有一些生活习惯、家庭及背景,使得双方都无法互相忍受,终两人决定要离婚。期间二人并没有生育子女。
于是原告李先生于2015年初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并要求将夫妻的共同财产即唯一的一套住房判归男方,价值人民币130万元。因为李先生认为购买此住房的时候大部分钱是他支付的,所以希望法院将此住房判给他,但毛女士也要求获得此房的产权。
那么像李先生与毛女士这种情况应该如何解决呢?
一般像李先生与毛女士有以下三种解决方案:
第一双方协商处理。这种协商也可以分两种方法,一种是夫妻双方私底下商量,对于这个房子的情况进行分析说服,不通过法律私底下解决;二是通过法院协调,法院为夫妻双方进行协调解决,这种方式比较容易说服夫妻双方。
第二房产归一方,另一方补偿相应房款。这种方式私底下解决的相对比较少,一般都是法院协商或者判决的结果。通过法院办理双方的权益都会得到保障。
第三法院强制拍卖房产,所得的放款平分。如果以上两种方法都无法解决夫妻关于房产争论的问题,那么法院是有权将夫妻之间唯一的房产进行强制拍卖的。拍卖由法院进行,夫妻到时候只需要听取拍卖结果,然后讲拍卖的房款平均分配给夫妻双方。
由此可见如果关于房产归谁的问题通过协商解决不了的话,夫妻之间唯一的房产也是可以通过法院进行强制拍卖的,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离婚唯一一套住房,法院会强制拍卖执行吗
起诉离婚房子只有一套法院是不可以强制拍卖的,债权人无权直接拍卖,不过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判决来进行拍卖抵偿债务人欠债权人的债务。不过如果是唯一的生活居住用房,法院一般情况下只是判决以房抵债,但是不强制执行。
法律分析
原则上家庭唯一居住用房不会被执行,但是房屋标准明显高于当地人均标准的,可以采用置换等方式执行一部分,唯一住房不等于生活必需住房。背负巨额债务,没有任何理由继续享受大面积住宅,有义务保障其居住权,却没有丝毫义务保障其继续拥有固定资产。可依法强制拍卖拥有的商品房,提留必要的生活费及房屋租赁费用给欠款人,其余的拍卖款依法分配。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实践中被执行人往往以只有一套住房为由,申请执行豁免,债权人无权直接拍卖,不过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判决来进行拍卖抵偿债务人欠债权人的债务。不过如果是唯一的生活居住用房,法院一般情况下只是判决以房抵债,但是不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请问唯一的房产,法院能强制执行吗
请问唯一的房产,法院能强制执行吗 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
保障唯一住房的目的,在于保护被执行人的基本居住权和生存权,而不是房产的所有权,假若被执行人住着宽敞舒适的豪宅,却不偿还应负债务,对于申请人是不公平的。
法院可以采取措施,对其住房进行拍卖或者变卖,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打消被执行人规避法律责任的侥幸心理。
夫妻离婚唯一的房产法院能强制执行吗
一般只能查封,无法拍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七条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法院能否强制执行唯一的房产?
一、对于被执行人唯一房产的执行,关系到被执行人基本生存权与债权人权利实现的平衡,实践中应根据法律规定妥善处理。
二、这一问题涉及两种情况:
1、抵押权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已设定抵押的唯一房屋,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规定允许该种情况下法院依法对于抵押房产拍卖、变卖或抵债,但是针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的执行,该规定同时设定了一系列的限制条件。
(1)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限内,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迁出该房屋。
(2)上述宽限期内被执行人未迁出,人民法院强制迁出时,被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可以由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临时住房,租金由被执行人负担。
(3)被执行人属于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人民法院不应强制迁出。
2、对于被执行人唯一房产的执行,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根据该规定,在被执行人只有一套用于家庭居住房屋的情况下,执行机关一般不能采取拍卖、变卖等处分措施。不过由于本条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存权,在被执行人用于居住的唯一住房明显超过家庭居住必需时,如房屋为豪华别墅等情况,执行中应当考虑给被执行人置换一套能满足其家庭居住要求的普通住房,两套房屋的价值差额用于满足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法院要强制执行我唯一的房产怎么办
应该说法院在强制执行时并不是不可以执行唯一的房产,只要法院在强制执行时给被执行人留下必需的生活用品就可以了。法院执行你唯一的房产,现在的办法只有一个,那就是赶快想办法还钱!
法院能不能强制执行父母唯一的住处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法定监护人,如果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监护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如果仅仅一处房产,原则上是不执行的。
唯一的住房法院会强制执行抵债吗
被执行人唯一住房能否被强制执行?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以上法律规定的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此种“必需”就应当考虑到案件实际情况,为了公平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应当允许对该房屋进行相应的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7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据此精神被执行人的财产只有唯一一处的房屋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小换大、以差换好、以远换近,但不能从有到无”的方式,把被执行人的大房子、好房子、商品房等能够执行的房产,进行执行,执行后剩余的钱款能够保证被执行人的基本住房要求就可以。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院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6个月的宽限期。该6个月的宽限期对当事人需求临时住房提供了法律保障。
因此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过程中,对于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能否进行拍卖、变卖予以执行,不能一概而论,应当根据具体案件具体分析,而后进行处理。
农村唯一的住房可以被法院强制执行吗
农村唯一的住房可以被法院强制执行,因为不属于生活必需品。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保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行使异议权,满足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客观需要。其中规定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可以执行。
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张根大介绍,根据最高法相关规定,如果执行标的系被执行人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豁免执行。但并非被执行人只要仅有一套房屋,就一律停止执行。如果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超出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范围,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对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的情形,按照申请执行的债权种类是金钱债权还是交付房屋的不同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保障被执行人的居住权,而不是房屋的所有权。同时这种居住权应是被执行人及所抚养的家属生存所必须的,否则就不属于必要的保障。”张根大说,“这个保障是有期限的,所谓‘救急不救穷’,不能将本应由 *** 承担的社会保障义务全部转嫁给申请执行人。另外被执行人不能利用法律对他生存权的保障来逃避执行。”
针对实践中一些司法拍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该司法解释明确,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机构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不同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等情形下,司法拍卖应当撤销。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条件的,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执行法院存在消极不受理、不审查异议的情形时,异议人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司法解释同时明确,执行异议的事由应当一次性提出,被限制出境的人有权申请复议,第三人代为偿债的无正当理由不得反悔。
另外司法解释还明确,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担保债务应当执行,执行标的权属原则上根据登记和占有情况判断。法院不能执行买受人购买的符合法定保护条件的未过户不动产,不动产承租人主张租赁权必须在法院查封之前占有不动产。
该司法解释从5月5日起施行。
被执行人唯一的房产能否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案件执行中经常遇到被执行人只有一套房屋的情况,基于对法律的不同理解,对于该唯一的房产是否可以强制执行,通常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所以对被申请人仅有的一套房产不能拍卖。另一种意见认为:被申请人虽仅有一套房产,法院可以在满足其基本居住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将其房产拍卖。 依据《规定》第六条,不能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房产是指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而不是指一套房屋不能执行。为了进一步明确可执行房屋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须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显然最高院司法解释强调的是要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须的居住房屋,并没有明确一套房屋就不能执行。否则会出现债务人居住一套豪宅甚至别墅,却不能对其予以强制执行的荒唐局面。 据此,笔者认为司法解释对被执行人房屋不能执行规定的目的是保护被执行人的生存权,而不是保护其享受超过生存权以外的居住条件,“一套房产不能执行”的认识是对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误读,对一套房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第1页 共1页
免责声明:本站发布的教育资讯(图片、视频和文字)以本站原创、转载和分享为主,文章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立场。
如果本文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底部站长邮箱进行举报反馈,一经查实,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感谢您对本站的关注!
新励学网教育平台
海量全面 · 详细解读 · 快捷可靠
累积科普文章数:18,862,126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