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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售经济适用房要满足什么条件

发表时间:2024-07-23 00:10:08 来源:网友投稿

1、新购买的经济适用房不得在市场上出售

从房产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记载的时间起算不满5年的,这类经济适用房属于新购买的经济适用房,一般情况下不准出售。如因特殊原因确需出售的,应当由政府回购该经济适用房。

2、购房满五年的,可以在市场上销售

购买经济适用房时间满五年的,可以在市场上公开出售。但同时鉴于经济适用房惠民性的特点,其出售仍受一定限制:政府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

3、转售经济适用房需要的材料

(1)政府回购的:房屋所有人需要持房产证、购房合同、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等个人信息材料,并携带书面的转售申请书,到所在区县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2)按原购买价出售的:转售人携带上述相同材料到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登记,经摇号确定的新的购买人与原购买人办理完毕产权交割后,到政府部门登记备案。

(3)按市场价出售的:转售人应当按照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之间价差的70%向政府补交土地收益价款。

提示:按市场价出售的,政府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转售经济适用房注意事项

1、经济适用住房自合同备案之日(未备案的以购房家庭办理产权登记之日)起,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或完善产权。5年内购房家庭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离婚析产和法院判决除外),由市住房保障机构按经济适用住房原出售价格回购。

2、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完善产权时应按照不低于计征单价(实际成交价高于计征单价的,按实际成交价)与该经济适用住房原购房价格差价的60%缴纳增值收益,用于补交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计征单价以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公布的届时成都市中心城区享有优惠政策普通商品住房标准中,同一环域范围土地上的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下浮10%为基准计算。

3、已享受政策性住房的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该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完善产权时,其已享受的政策性住房建筑面积部分,应全额上缴计征单价与该经济适用住房原购房价格的差额。

4、曾作为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或共有人,离婚析产后不再拥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再婚组成家庭后可与新组成的家庭成员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可共同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但该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完善产权时,其原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人均建筑面积部分应全额上缴计征单价与该经济适用住房原购房价格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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