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的配租程序是什么
1、公告和意向登记: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在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监督指导下,根据房源情况提前编制配租和运营管理方案,经批准后,由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各区政府网站上公布配租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房源位置、套数、户型面积、工期、租金标准、租赁管理、供应对象范围、登记时限、登记地点等。有关家庭应按照公告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意向登记
2、资格复核: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意向登记结果,组织对有关家庭进行资格复核,经复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名单,在各区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
3、公开摇号: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和公告有关规定,对入围家庭按照优先家庭在前、普通家庭在后的顺序摇出选房顺序号。
4、选房签约:选房工作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监督下,由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有关家庭依据摇出的顺序号选房确认后,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有关家庭发放《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通知单》,申请家庭凭配租通知单、身份证与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其中需腾退原住房的家庭应先办理完原住房腾退手续。
说明:
1.资格复核和公开摇号环节的先后顺序。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区住房保障部门可能结合实际,调整资格复核和公开摇号环节的先后顺序,即各区实际配租工作中,也可能采取先公开摇号后资格复核的方式。
2.关于排序方式。在公开摇号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提高分配效率,本市在住房保障领域不断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理念,进一步拓展了网络“快速配租”和“实时配租”方式,采取上述两种方式配租的,不再进行公开摇号,由系统自动根据登记家庭资格备案时间、资格优先情况、意向登记时间等因素进行综合排序,确定选房顺序,具体以相应公告规定为准。
公租房怎么配租
公租房 配租,是指对于某些特定人群,享有优先分配公租房的权利。 见义勇为家庭、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离婚 妇女在申请市公租房时,也能获得优先配租了。 市住建委从昨日开始在官网公示新修订的《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和配租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优先对象只享受一次优先配租机会。同时申请对象取得轮候号后,如果家庭年可支配收入、资产、住房情况发生变化,须在30日内申报。 公租房轮候册设三个序列意见稿明确,市公共租赁住房设立轮候册,轮候册由以下三个序列构成。第一序列:包括以下申请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2013年5月1日前正在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和已提交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还有因未年审被暂停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上述申请对象提出书面申请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并受理的,由系统集中于每月最后一天自动随机产生当月第一序列申请对象的轮候号。第二序列:《 广州 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关于暂停受理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有关问题的通知》实施前正在轮候经济适用住房和已提交申请(含准购证延期申请)的对象,提出书面申请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并受理的,由系统集中于每月最后一天自动随机产生当月第二序列申请对象的轮候号。第三序列:新申请对象递交申请并受理后,由系统集中于每月最后一天自动随机产生当月新申请对象的轮候号。上述取得轮候号的申请对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轮候号先后顺序进入相应序列。 家庭资产有变一月内申报意见稿明确,配租房型应与申请对象家庭人口相对应,原则上:
1、人家庭分配一房2人家庭分配一房一厅3人家庭分配二房一厅4人家庭分配二房一厅或三房一厅5人以上家庭分配三房一厅。具体房型分配原则,以公布分配方案为准。对于楼层分配原则,孤寡老人及有视力、肢体残疾的(1-3级或重度)残疾人家庭,同等条件下优先分配低层或带电梯房源。根据意见稿申请对象获得配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资格复核、或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 租赁合同 的视为弃租,应在规定时间内书面确认弃租。自书面确认弃租的次月起重新轮候,与新申请对象一同由系统集中于该月最后一天进入第三序列,自动随机产生轮候号未在规定时间内书面确认弃租的,视为放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值得注意的是,申请对象取得轮候号后,由于家庭成员及其户籍、家庭年可支配收入、资产、住房情况发生变化影响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应自改变之日起30日内如实向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申报,经按程序对其轮候资格进行核定并确定保留或注销轮候号。
公租房分房流程
1、公租房在挑选房屋的情况下要先申请办理,审批,以后开展摇号等挑选配租目标和次序,后配租目标需要依照配租排列挑选公租房。对复核根据的轮候目标,市、县市级市人民政府保障性住房主管机构能够采用综合性得分、任意摇号等方法,明确配租目标与配租排列。
2、在摇号的情况下,摇号的住户必需要获得摇号资质,即合乎认购标准的。机构摇号是以便认购住户公平公正选房。摇号后号数排在前面的先选房。选房方法采用电脑上点一下方法,时间
3,如同自选电话号码一样,用于明确你挑选的区房门牌号和户型。电脑上摇号防止了一些有关系的工作人员潜规则的状况,使公租房的配租更为的公平公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条 在租赁期限内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免责声明:本站发布的教育资讯(图片、视频和文字)以本站原创、转载和分享为主,文章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立场。
如果本文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底部站长邮箱进行举报反馈,一经查实,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感谢您对本站的关注!
新励学网教育平台
海量全面 · 详细解读 · 快捷可靠
累积科普文章数:18,862,126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