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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户需要提供原购房合同吗

发表时间:2024-07-23 00:12:39 来源:网友投稿

不需要一般是需要签订新的房屋买卖合同或购房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建设部《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买卖赠与等转让行为,转让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如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1、首先选定购买的房屋签订买卖合同,交一部分房款后,就可以到房产交易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2、到房产办理过户手续首先要登记,填写相关表格。如果家中有电脑,熟悉网签操作流程的话,可以先在网上网签登记后在到房产交易办理,可以提前约到号。因为房产交易办理的人很多,提前约号可以节省很多时间,缩短办理时间。

3、领到号以后,上交相关的材料,如果有证明的委托书也一起上交,房产交易审核完资料以后会给一张回执单,告诉具体缴纳税费的时间,缴纳完税费再到房产交易办理剩余的过户手续。

4、到税务部门缴纳过户手续的相关税费,拿到税费的缴纳凭证以后,回到房产交易继续办理。

5、手续办理完成以后,需要20日左右的等待时间,就可以拿着自己的证件去产权证窗口领取新的房产证。

二手房过户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1、核实房屋的产权是否有瑕疵,房屋的共有权人是否同意转让房屋,房屋是否存在抵押、出租、作为出资等情形;有些房屋有好多个共有人,对此买受人应当和全部共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2、尽量将房屋价款的给付放在产权过户之后再进行,或可以提存方式办理房屋价款的给付,以尽量降低风险。

3、了解核实其他诸如公共维修基金、物业费等费用的缴纳和结清情况,以及落实过户等相关手续。

(四)有些二手房在转让时,还被别人租赁。如果买受人只看房产证,只注重过户手续,而不注意是否存在租赁时,买受人极有可能得到一个不能及时入住的或正在使用的房产。

过户需要原购房合同吗

不需要一般是签订新的房屋买卖合同或购房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建设部《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买卖赠与等转让行为,转让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房过户需要带什么证件

填写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房产证复印件二份,房地产买卖契约复印件二份,评估表复印件二份,原买卖发票(或合同)复印件二份,买卖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各二份。

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卖方需要的材料: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如果是已婚的话需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房产证原件;如果夫妻双方有一人无法到场的话,必须要先写份委托书再去公正局公证,户口本及复印件一份。

买方需要的材料: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户口本及复印件,如果是单身的话,需要去市民政局开单身证明。

3、房地产权利证书。

4、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书,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按规定需公证的,应提交公证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赠与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继承证明文件,或房地产交换协议书,或房地产分割协议书。

5、已设定抵押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

6、人民法院强制性转移的应提交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手房过户要注意什么

1、二手房设备清点:

由于二手房一般都被原房东装修和使用过,在二手房出售时对装修和一些设备设施通常都是赠送的,因此二手房买房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就应将设备设施的品牌、成色以及能否正常使用予以明确写明,二手房交接房屋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清点、验收。

2、费用结算:

二手房买卖双方应一同来到物业公司办理物业和公共维修基金更名手续,同时办理物业费用缴纳的交接,要注意询问物业人员看原房东是否拖欠物业费及取暖费。另外还需注意水电燃气费用的结算,如有欠费,二手房买房人则有权要求原房东补交费用。

3、户口迁移:

二手房买卖双方应一同来到房屋所在地的派出所,询问房屋内的户口情况,原房东应将户口全部迁出,如仍有户口,买房人可要求原房东迁出,若其拒绝办理,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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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需要原购房合同吗

一、如果该房屋已经取得了房产证,就不需要提供原来的购房合同原件。双方可以到房管局查询得到交易的信息,只要与产权证上面是一致的,就能够进行接下来的交易。

二、如果在卖房的过程中,房东还没有取得房产证,需要原始购房合同。双方可以协商直接更名,需要由买家配合才能够完成更名的手续。作为买家可以跟房东协商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然后确定好违约的责任,等到该房屋取得房产证之后再行交易。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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