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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的腾退情况有哪些

发表时间:2024-07-23 00:13:05 来源:网友投稿

根据《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可索赔损失: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2、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4、无正当理由拖欠房租累计6个月以上的。

5、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6、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

7、故意损坏公有房屋的。

8、擅自买卖公有房屋使用权的。

9、其他严重损害出租人权益的。

拒不腾退公租房有什么后果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自然资源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规定:对公租房申请、使用、退出等环节失信主体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予以联合惩戒;发生较重失信行为或多次发生轻微失信行为但尚未达到严重失信行为标准的,列入重点关注对象名单,依法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适应的惩戒措施。

公租房保障的人群

1、中低收入,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人群。

2、刚参加工作的大、中专及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

3、有稳定职业的并在城市居住有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

申请人需年满18周岁,在本地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符合政府规定要求。这样一来就可以去工作单位所在地街道,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窗口进行登记。

公租房清退的政策措施包括哪些内容

(一)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权。

(二)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主城区获得住房,且达到政府公布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三)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2、转租、出借的;

3、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5、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6、在公共租赁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四)退出规定

1、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之日腾退住房,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气、物业等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

2、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5倍计收租金。

3、承租人不再符合租住条件,拒不腾退住房的,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2倍计收租金,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扩展资料

七种情况将被清退保障房,包括:

1、通过不正当手段虚报瞒报申请资料、骗租骗保的

2、转借、转租所承租“两房”或以“两房”谋利的

3、改变“两房”用途的

4、破坏或擅自装修“两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5、在“两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闲置所承租“两房”的

7、累计六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参考资料来源:汝州市人民政府- 公租房清退公告

公租房腾退

公共租赁住房的退出补偿因地而异。以北京为例自愿退出的直接管理公共住房承租人在收到货币补偿后,可以申请区政府提供的共同产权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符合条件的也可以优先分配租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承租的公租房在何种情况下会被收回

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不得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等,否则将被责令限期退回公共租赁住房;若承租人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或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应予腾退。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第二十九条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第三十一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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