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要求变更购买人属违约卖方能拒绝吗
我们都知道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如果卖方或者买方做出任何违反合同约定的事情,便会被认定为违约,那如果买方要求变更合同中的购买人,是否构成违约呢?下面我们就结合实例为大家分析一下。
实例介绍:
2012年12月19日,赵某、王某、徐某与詹某、王某某、徐某某经中介公司介绍,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方以总价142万元将房屋出售给乙方,并于2013年3月25日之前办理过户手续。
合同签订后乙方分别于2012年12月19日、2012年12月22日、2013年2月28日支付房款2万元、48万元、61.5万元,合计支付房款111.50万元。2013年1月,乙方办理税费缴纳相关事宜。
但在2013年3月8日,当乙方办理过户手续时,乙方中的徐某某因购房资格不充分导致过户手续无法完成。之后乙方通过中介人员向甲方提出重签合同,要求去掉合同中徐某某的名字。
但是甲方在了解了重签合同的交易流程及交易风险后,终拒绝重签合同,并于2013年4月14日向乙方发函解除合同。该函在2013年4月15日送达至乙方,4月21日,甲方再次发函催告乙方办理合同解除相关事宜,但没有得到回应。
2013年7月,乙方将甲方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甲方过户房屋,而甲方不同意诉请,并反诉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28.4万元。
经审理法院判定,双方合同解除并无不当,但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承担违约责任缺乏依据,因而驳回赵某、王某、徐某要求詹某、王某某、徐某某支付违约金的反诉请求。
那么买方要求变更合同中购买人的名字是否违约呢?
根据《合同法》第8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所以说买方要求变更合同中购买人的名字并不违约,但前提是必须经过卖方的同意,在未征得卖方同意的情况下,此种转让行为无效。而且如果此种变更是买方要求增加第三人为购买人,只要是合理合法的,卖方一般是不能拒绝的,因为其债权的实现并没有受到任何不利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卖方有权拒绝买方变更购买人的要求,因为买方的这种要求只是一种变更合同的“要约”,卖方的拒绝只是使得新的合同不成立,如果买方由于变更购买人不成功而不能履行合同,才会构成违约。
签合同时已知晓买方想要把房产过户给另外一个人,但合同没有该条款,后面买方要变更我拒绝算违约吗?
不算违约。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买卖双方行成合同关系。如果在合同定立时候,意思行成并达成一致,买卖合同签订后,合同就成立了。
如果在合同签订后,买方需要变更合同内容约定,同样的需要和卖方达成一致的意见,如果卖房不同意,且合同内容并没有补充条款,则该合同要么解除,要么补充变更合同内容。不存在违约。
买房过程中遇到买方违约卖方应该怎么处理
买房过程中遇到买方违约的,卖方可要求买方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买卖合同中未约定的,买卖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诉讼等方式确定买方的违约责任,例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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