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有问题去哪里投诉
租房的纠纷如果是租赁双方与房地产经纪公司的纠纷,可以找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或者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解决。因为这两个机构都负责管理经纪公司。如果不是特别严重的问题,租客与房东最好是协商解决,实在协商解决不了的,可以去房管所或者住建部投诉。
租房维权应该怎样做
1、房地产经纪公司的纠纷租房的纠纷,如果是租赁双方与房地产经纪公司的纠纷,可以找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或者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解决。这两个机构都负责管理经纪公司。
2、遇到黑中介登陆网站(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一下该租房黑中介公司是否注册,并记录公司的法人、地址、税号、机制、注册地等信息。
3、登录各城市的工商局网站,如北京市工商管理局网站,进行实名投诉与举报租房黑中介公司,同时12315电话投诉。
4、如果该租房黑中介公司已备案,可以登陆各城市住建委网站进行投诉举报,并同时拨打各城市住建委电话投诉举报租房黑中介。
5、如果该租房黑中介公司没有提供,可以登陆各城市地税局网站举报与投诉该租房黑中介公司偷税漏税,并拨打12366同步电话举报。
6、向各城市市长信箱投诉举报租房黑中介。向各地110报警,收集好关键证据,如租赁合同,电话录音,看房录像等等。
7、向租房黑中介公司所在的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领取对应的起诉状表格,按法院提供的模板进行填写。写完提交后法院受理后会要求交诉讼费,不受理说明起诉状写得不对,得重写。再拿着缴费给法院,如此就立案了,接下来只需要等候开庭。
8、房东如果没有中介公司参与,只是租赁双方的纠纷,租赁合同有这么一条:争议解决方式: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先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房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租房有问题去哪投诉
租房有问题可以到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或所在地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投诉,租房有问题可以双方先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投诉未果时,当事人还可以向房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十五条
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租房有问题去哪里投诉
租房子有问题的投诉部门有:
1、找当地房管局投诉进行调解;
2、调解不成的可以申请当地法院调解;
3、也可以选择在当地工商局网站或者消费者举报官网进行实名制投诉。
一、租房合同纠纷起诉流程如下:
1、向法院起诉,应递交起诉状和有关的证据材料,并按照被告人数递交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副本,并且把准备好的材料提交上去。
2、立案庭负责立案的法官接到当事人递交的诉状后,进行认真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当即将有关信息输入微机,待庭长审批后,立即向原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交纳诉讼费用通知。
3、经审查决定立案的,当即进行排期。
4、排期后,由立案庭当即或通过邮政速递向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需要直接送达的,由立案庭交付法警队执行。
5、缴纳诉讼费用。
6、法院出具收据。
二、租房需要的材料如下:
1、双方签订租赁合同;
2、业主应检查承租人的身份证,并索取一份副本作为合同附件;
3、租客可以查看业主的产权证,可由当地房地产交易所确认、业主的身份证以及两证的统一,即产权证的产权人与身份证相同;
4、合同的签字与产权证的业主相同。如果没有则需要业主的授权书;
5、办理联租合同,须征得业主同意;
6、订购房屋时,如业主要求押金,请核对以上文件。
综上所述租房子有问题的投诉可以找当地房管局投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申请当地法院调解;也可以选择在当地工商局网站或者消费者举报官网进行实名制投诉。租房需要的材料有双方签订租赁合同;业主应检查承租人的身份证,并索取一份副本作为合同附件;租客可以查看业主的产权证,可由当地房地产交易所确认、业主的身份证以及两证的统一,即产权证的产权人与身份证相同;合同的签字与产权证的业主相同等。
租房问题应该去哪里投诉?
租房纠纷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如果是与租房中介产生纠纷,可以向工商局投诉。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 ,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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