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申请公租房的流程
1、申请和申报材料齐全且形式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和申报材料不全或形式不符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全部补正申请和申报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2、申请公租房应当自收到或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会同区民政、社会保障、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申请和申报材料以及户籍、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等进行审查。审查可以采取查档取证、邻里访问、入户调查等方式。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申请公租房在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公租房对异议应当予以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拒不审查、经审查不合格的或者因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核实异议成立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驳回其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区住房保障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复核。
4、申请公租房应当将审查合格的住房保障申请及有关申报材料一并报市住房保障部门,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公安、规划和国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税务等部门以及有关金融机构、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5、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在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市住房保障部门对异议应当予以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申请公租房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或者因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核实异议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驳回其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6、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按轮候规则列入轮候册进行轮候。轮候到位的申请人可以在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住房范围内,自行选定具体的住房,并按规定签订租赁协议。
公租房怎么申请
公租房申请流程如下:
1、到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
2、提交申请材料;
3、审核材料,如果符合申请条件,进行公告;
4、公示无异议,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第九条第二款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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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租房的条件和流程
一、公租房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公租房的申请条件是:
1.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2.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3.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二、公租房的申请流程
公租房的申请流程如下:
1.受理。对申请材料齐全的,要给予受理,并出具相关凭证。
2.初审。自申请点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机构完成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合格的提交市公租房管理局复审;不合格会把理由以书面形式告知。
3.复审。市公租房管理局在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提出复审意见。合格的会进行公示;不合格会把理由以书面形式告知。
4.公示。复审合格的申请人将在市公租房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内容包括收入、住房等的相关信息,时间要低于七个工作日。找法网提示对公示有异议的,可实名举报,会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异议成立的,要以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公租房申请的材料有哪些
公租房申请的材料有:公租房申请表、本人和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明、婚姻证明(已婚人员提供),共同申请人有单位的提供收入和住房分配证明。同时按照所属人员类别提供下列相关证明。
1.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单位出具的工作收入和住房分配证明,劳动合同或公积金证明或社保证明三者选其一。
2.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现居住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就业收入证明。
3.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和税收缴纳证明。
4.主城区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领取证明或原工作单位出具的退休证明,住房分配证明。
5.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单位出具的工作收入和住房分配证明,住房公积金或社保证明。
公租房申请流程
公租房申请流程:
1、提出申请;
2、申领表格;
3、申请人提交相应材料;
4、受理申请,社区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及时受理,并作好登记;
5、初审:社区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完成初审,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在本辖区、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后,签署初审意见后上报;
6、复审;
7、终审。
《公共租赁房的管理办法》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公共租赁房的管理办法》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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