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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如何更改户主

发表时间:2024-07-23 00:26:07 来源:网友投稿

廉租房想要变更承租人的话,改名字只能是原承租人(户主)所在户口本同一家庭成员。没有法定抚养,赡养,扶养关系的不予支持。按照相关规定,廉租房补贴申请人必须是家庭户主,若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家庭其他成员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内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并出具书面委托书;如果其他家庭成员不在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内,则委托他人以户主名义办理,并出具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廉租房的优势

1、刺激性消費提高加快建造保证性安居工程,更为将来拓展消費创造发明了资源优势。加快建造保证性住宅,全力促进廉租房建造、棚户区拆迁、农村危改和实施游牧民久住工程项目,全是改进城镇居民消费市场和标准的有效行動,都将有益于城镇居民非常是中低收入住户拓展消費。各地政府大力推动廉租房的建造,将乡村的危房进行改造,同时改进了城乡居民的消费情况,有利于低收入居民扩展消费。

2、确保住户稳定改进大城市中低收入住户的定居标准,是关键的生态环境问题,加快基本建设保障性住房安居工程,有关改进民生工程、推动社会发展调合踏实具备关键实际意义。

3、从这一实际意义上说,大能量加快建造保证性安居工程,是推动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顺时乘势之事。推动产业发展规划加快建造保证性安居工程,对有关工业生产具备较强的推动效用。

4、保障居民安定,廉租房能够改进城市中低收入人群的居住条件,同时为了加快建设保障性住房,各地政府都加快了廉租房的建造工程,因此这样还能够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

夫妻二人共同申请的公租房户主可以变更吗

不可以变更但租赁合同到期以后可以修改。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廉租房改户名需要什么流程和条件?

按照相关规定,廉租房补贴申请人必须是家庭户主,若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家庭其他成员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内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并出具书面委托书;如果其他家庭成员不在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内,则委托他人以户主名义办理,并出具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廉租房是我国住房保障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2007年《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2009年《湖南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等法规对申请廉租房的条件和程序等作出了详细规范。

一、申请廉租房的条件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必须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在当地工作或居住,申请家庭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标准。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但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廉租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廉租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三)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

1、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2、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3、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4、拆迁安置住房5、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二、申请廉租房应提交的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四)属孤寡老人、军烈属、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转业复员军人以及受到当地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提供相关证明(五)县市区房地产(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前款规定的各类证明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提供低保证明,可直接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不再重复进行家庭收入核定。

三、申请廉租房的程序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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