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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暖温度不达标应退费标准

发表时间:2024-07-23 00:27:14 来源:网友投稿

1、居民室内温度低于20℃,高于18℃(含18℃)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30%;

2、室温低于18℃,高于16℃(含16℃)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50%;

3、室温低于16℃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100%。

4、属于热源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先行赔付,再向热源单位追偿。

5、退还热费总额=日标准热费×室内温度不达标天数×室内温度不达标退还热费比例。

6、日标准热费=用户应交纳热费总额÷年度供热期天数。

以上为黑龙江供热的相关规定,具体退费标准以所在城市规定为准。

供暖温度不够怎么解决

若是整栋楼其他住户可以正常使用暖气,唯独自己家的暖气管不热,业主需考虑两种情况:第一,管道内有气体;第二,过滤器堵塞或者地暖管道堵塞;第三,家里供暖阀门没有开到位。这三种情况会影响个体正常供暖,其他人不受影响。

解决办法:以上三种情况若是业主自己无法操作,可联系物业人员或者专门的管道公司上门维修。首先打开暖气放气阀进行排气,直至放出热水,看是否能解决问题。若是暖气进水管有温度,而出水管冰凉,则要考虑过滤器是否堵塞。若过滤器堵塞,可用扳手打开过滤器,清洗内部的过滤网,然后正确安装后再看水循环是否正常。

暖气不热的原因

1、暖气系统堵塞:先用手触摸连通暖气的管道,如果管道不热,可能是暖气系统阻塞。

2、暖气管道内气堵:用手触摸暖气是冷的,可能是暖气排水阀失灵,导致暖气内积存大量空气,以致暖气不热。

3、用户无序放气或放水:例如,无序放气、放水、私自改暖气、未交暖气费等人为原因,也可能导致暖气不热。

供暖温度不达标退费标准

供热不达标退费流程如下:

1、根据相关规定, 居民用户室内温度低于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用户可以告知供热单位。 供热单位自被告知之时起10小时内,应当在10点至14点之外的时段进行现场测温。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没有异议的,对测温时间和结果应当共同签字确认,供热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采取改进措施。

2、自告知时起48小时仍未达到温度标准的,供热单位应当自收到告知之日起折算日标准热费退还用户。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有异议的,居民用户可以向供热主管部门投诉。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用户投诉之时起24小时内采取现场免费测量的方式,确定室内温度。

3、由于供热单位原因未达到供热标准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供热单位采取改正措施, 自用户投诉之时起48小时未能改正的,供热单位应当自接到用户告知之日按照规定向用户退还热费。

供暖面积热指标,单位建筑面积的供暖热负荷。同义词采暖面积热指标。供暖体积热指标单位建筑物外围体积在单位室内外温差下的供暖热负荷。同义词采暖体积热指标。热水供应热指标:按使用生活热水的建筑面积平均的热水供应热负荷。

耗热量供热系统中不同类型的热用户系统或用热设备在某一段时间内消耗的热量。年耗热量热用户系统或整个供热系统在一年内的总耗热量。耗热定额生产工艺过程中为完成某一任务或生产某种产品所预定的热量消耗数额。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2020年供暖退费标准

2020年供暖退费标准:

1、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用热户居室温度不达标的,经测温,用热户居室温度在16℃(含16℃)以上18℃以下,供热单位按认定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40%退费。

2、用热户居室温度在16℃以下,按认定不合格天数收费额全额退费。

3、供热单位测温,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天。经测温用热户居室温度1次不达标的,按2天退费。

4、两次测温不达标的,按10天退费。

5、一个月内3次(含3次)不达标的,按30天退费。

6、供热期内超过3个月,视为全供热期不达标,按全额采暖费退费。供暖是指向建筑物供给热量,保持室内一定温度,它是解决我国北方居民冬季采暖的基本生活需求的社会服务。

供暖费退费标准是什么样的?

暖气退费标准如下:

1、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用热户居室温度不达标的,经测温,用热户居室温度在16℃(含16℃)以上18℃以下,供热单位按认定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40%退费;

2、用热户居室温度在16℃以下,按认定不合格天数收费额全额退费;

3、供热单位测温,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天。经测温用热户居室温度1次不达标的,按2天退费;

4、两次测温不达标的,按10天退费;

5、一个月内3次(含3次)不达标的,按30天退费;

6、供热期内超过3个月,视为全供热期不达标,按全额采暖费退费。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钱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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