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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济适用房怎么申请

发表时间:2024-07-23 00:27:40 来源:网友投稿

1、申请:申请家庭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2、初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初审意见。

3、复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进行复审并进行公示,无异议的,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4、备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上报的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予以备案。

什么是经济适用房?

1994年由建设部、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指出,经济适用住房是以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为供应对象,并按国家、住宅建设标准建设的普通住宅。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按建设成本确定,建设成本包括征地拆迁费、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建安费、小区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贷款利息、税金、物业的管理费。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京政发[1998]第54号文件的精神,所谓的经济适用房主要是指由国家划拨土地、房地产开发商承建的以实用、经济、美观、安全、卫生、便利为根本原则的,符合城市规划整体布局要求的,根据本市市“九五”住宅建设标准并结合市场需求建设的能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面向广大中低收入家庭销售的普通住宅。

200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发布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对经济适用房的优惠政策、开发建设、价格确定、交易管理、集资和合作建房、监督管理等作出了规定。

经济适用房可以买卖吗?

目前在售的已购经济适用房一般分两种情况处理:一种是已经住满5年的,另一种则是尚未住满5年的。这是以购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的。

销售对象主要是家庭年工资收入3万元以下的住房困难户,同等条件下优先销售给教师和离退休职工。购买程序:凡购买经济适用房,须由职工所在单位(无固定职业者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住房、收入情况调查和审查证明,由经济适用房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后方可购买。销售价格:经济适用房销售的价格,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最低基准价为每平方米1500元,根据地段等方面情况不同,各处的房价有所不同。其销售价格由以下因素构成: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上4项之和为基数的2%以下的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等。

北京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有哪些

一、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各地的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都会有所差异,以北京为例,申请人必须拥有3年以上的北京户籍,且家庭收入和资产都必须符合相关规定。除此以外还有申请人的年龄限制,如果是2人以上的家庭,申请人必须满18周岁,如果是单身家庭,申请人的年龄必须满30周岁才行。

二、经济适用房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1、到有关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领取经济适用房申请表,然后将跟人情况填写表格。

2、在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时候,一般是以家庭为单位的,申请人需要需要携带个人及家人的身份证原件以及户口本原件到有关部门办理。

3、如果是已婚的家庭,还需要携带相关的结婚证明,或者已经离婚的单身家庭,需要携带离婚的相关证件,包括法院的判决书。

4、如果是本地有房的,在申请经济实用房的时候,需要出具已有房子的产权证,如果申请者平时都是租房子,在申请的时候需要出具相关租赁合同,以此证明申请人的资产情况,符合相关政策条例才可以进行申请购买。

5、根据买卖经济适用房的相关条例,如果是重残家庭,或者是家里有患大病的成员,在申请经济实用房的时候,必须要出具相关的重残证明和医院诊断病例。

6、危房户在申请经济适用房时,必须要请指定的鉴定机构对危房进行鉴定,并且根据房屋的真实情况出具《危险房屋鉴定书》。

编辑总结:经济适用房并不是想购买就可以购买的,必须通过严格的审核才行。所以申请人在申请之前,必须先了解清楚当地的申请条件以及所需资料,以免浪费时间和精力。以上关于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就介绍到这里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想了解更多相关资讯,欢迎关注齐家网。

北京市申请经济适用房都需要什么条件?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扩展资料: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经审核公示通过的家庭,由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通知,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然后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轮候。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经济适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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