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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转租会被记录到个人征信吗

发表时间:2024-07-23 00:28:04 来源:网友投稿

会。公租房转租行为将通报人民银行及市联合征信系统管理部门,市联合征信系统管理部门应将承租人的行为记入相应的征信系统。如果个人征信出现不良信用记录,诸如信用卡连续3次、累积6次逾期还款,信用卡恶意透支套现,等等,不但会影响个人出行,还将影响后续的贷款,诸如信用贷、银行按揭买房买车等。

公租房转租将取消承租人的租赁资格,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公共租赁住房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取消租赁资格之日至实际退房之日,应按标准租金的三倍缴纳租金。

对于承租人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的,或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自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资格之日起2年内,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不再批准其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资格;对有其他规定情形的承租人,自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资格之日起5年内,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不再批准其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资格。

公租房申请条件是什么

1、户口方面: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户口3年以上;家庭成员有户口迁入的,迁入时间必须在2年以上。人均居住面积: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含)以下且尚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可以申请。年龄方面:包括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人户。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2、家庭收入方面: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记者注:今后,房管部门将逐步放开申请者收入标准限制,逐步变为低保标准的6倍、7倍、8倍。郑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每月340元,5倍就是1700元,8倍就是2720元。)

3、外来人员需要满足的条件: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收入符合上款规定标准,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

公租房跟征信有没有关系

无关系。

1、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2、信用报告主要用于银行的各项消费信贷业务。随着社会信用体系的不断完善,信用报告将更广泛地被用于各种商业赊销、信用交易和招聘求职等领域。 另外个人信用报告也为查询者本人提供了审视和规范自己信用历史行为的途径,并形成了个人信用信息的校验机制。

扩展资料:

1、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2、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3、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个人征信

保障性住房信用档案是污点吗

重庆市公租房管理局最近印发了《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失信行为清单(试行)》(简称《清单》),承租公租房的违规违约行为将纳入个人信用档案,失信者将受到惩戒。

公租房违规事件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住房困难家庭、新进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租房政策的实施,在受到居民们欢迎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现象,扰乱了正常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根据《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也将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2、转租、出借的

3、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5、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6、在公共租赁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清单》惩戒措施

《清单》根据公租房管理规章和租赁合同的约定,从遵规守约承租、安全使用房屋、文明和谐居住等方面,按照违规违约失信行为程度,设立了失信预警、一般失信、严重失信三个等级,共36条失信清单目录,依据违规违约事实证据给予对应的预警或惩戒。

惩戒措施包括限制失信者5年内再次申请公租房,限制续租换租、领取租赁补贴等,以及记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信用中国(重庆)平台,限制办理工商税务、金融信贷和乘坐飞机、高铁、动车等。

记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影响

众所周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个人信用报告会全面、客观记录个人的信用活动,如偿还贷款本息、信用卡透支情况等。不论公租房承租人及其家庭共同申请人将来贷款买房、买车,还是申办银行卡、信用卡,只要涉及金融机构的活动,金融机构都会审查申请人的个人信用报告,查看申请人的信用记录。

简单来说只要你出现公租房失信行为,那么你的银行卡使用就会出现限制,严重时还会限制你的交通出行。

征信报告影响申请公租房吗

有一定的影响。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扩展资料: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条 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承租人,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共租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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