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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周转房是什么意思

发表时间:2024-07-23 00:30:08 来源:网友投稿

单位周转房就是单位为员工提供的临时性住房,单位周转房一般归企业所有。周转房的制度早在建国初期就有了,周转房一般倾向于国有单位为下属低薪员工发放,面向人群有边远地区公务员、农村和边远地区教师、最低收入家庭和因薪资问题无法解决住房问题的公务员。

周转房所面临的问题

内部困难。

随着单位人员的变动。引进人才、新来职工、管理岗位的一线无房职工及特别困难的无房职工等住房问题,已成为各单位面临的新问题。加上退休不退房,新来职工无房等原因。原本住房紧张现象显得更为突出。为了缓解周转房紧张压力,一些待遇较好的对无法分配周转房的职工实行了短期租房补贴制度,而一些待遇较差的则干脆实行周转房市场价房租制度,将无房职工完全推向市场。

外部压力。

从2006年起,面向的经济适用房项目逐渐减少,到2007年国家将住房保障重点放在了廉租房上,自2005年国家对房地产实行宏观调控后,抑制房价的效果尚未显现,房价继续攀升,无房职工的多数只能在远郊区县购房,长途通勤带来的不便已为工作带来了干扰。由于社会上更关注低保群体的住房问题,职工难以纳入廉租房范围,争取经济适用房等“两限”房的难度也加大。现行政策对集资建房进行严格控制,单位又无土地建房,从而对单位通过自建房扩大周转房房源又带来了限制。

周转房核算成本

1、增加核算。

企业应该在周转房竣工验收或开始投入使用时,根据其实际成本,借记“周转房——在用周转房”账户,贷记“开发产品”、“开发成本”等账户。

对于在用周转房,企业还要按照具体的使用情况,建立“周转房使用卡片”,将每一套周转房的栋号或楼层、房间号进行明细核算,详细记录周转房的地点、结构、面积、层次、安置居民的姓名等具体信息。

2、摊销核算。

在周转使用的过程中,周转房会发生损耗,其损耗价值应该转移到受益对象的成本中去。但是周转房并非以盈利为目的,因此其每期的摊销额不能计入到“主营业务成本”中,只能由入住的拆迁居民原所在地正在开发的工程来负担。

周转房的摊销价值一般按月计提,其计算原理类似于出租开发产品摊销额的计算。按计提的月摊销额,借记“开发成本”或“开发间接费用”等账户,贷记“周转房——周转房摊销”账户。

3、修理核算。

由于周转房是直接服务于企业各个有关的开发项目,对于数额小的修理费可以直接计入相关的开发产品成本,对于数额较大的修理费可以先通过“待摊费用”核算,然后分次摊销计入有关的开发产品成本。企业会根据实际情况经常性更变周转房的用途,将其作价对外销售,在销售前,企业会对周转房进行恢复性修缮;所支付的修缮费用,同样计入有关开发产品成本。

4、销售核算。

企业改变周转房的用途进行对外销售时,应视同商品房进行销售处理。取得销售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账户,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商品房销售”账户;结转销售成本时,应按周转房摊余价值,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商品房销售”账户,按累计已提摊销价值,借记“周转房——周转房摊销”账户,按周转房原始价值,贷记“周转房——在用周转房”账户。

周转房是什么意思?

周转房是指企业用来安置拆迁居民,但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房屋。该类房屋由政府或单位出资建设,为机关事业单位无房或距离工作地较远的在职员工提供住房保障,并收取一定租金。按照地区不同,周转房租金标准也会存在一定差异,周转房属于保障性质公共住房,不可进行售卖,具有周转性与过渡性。在入住前需要按照流程进行申请,资料审核获得准批后才可进行租住,承租人需要按照规定时间缴纳房屋租金以及期间产生的水、电、气以及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并在承租人退休、离调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无条件进行退房。

什么是周转房?什么是安置房?

1、周转房是指企业用于安置拆迁居民周转使用,产权归企业所有的各种房屋。政策性出租住房俗称“周转房”。周转房又称“周转用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

2、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安置房的转让交易需要在取得该安置房房产证后才可以进行,这时的过户交易与一般的房屋没有任何区别之处。

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随着城市建设发展步伐的进一步加快,政府尽可能新建更多的安置房,不断满足拆迁户的需求已迫在眉睫。

扩展资料: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三十二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三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周转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安置房

单位周转房可以住几年

单位周转房可以住几年,要看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没有严格的限制。

周转房是指企业用于安置拆迁居民周转使用,产权归企业所有的各种房屋。政策性出租住房俗称“周转房”。周转房又称“周转用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

扩展资料: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周转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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