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长期不办房产证会怎样
如果安置房长期拿不到房产证,对于房屋转让、出租、买卖等交易行为,都有很大的影响。根据规定在对房屋进行转让、出租、买卖等交易行为时,有房产证是基本条件,没有房产证的情况下是无法进行交易的。
安置房分类
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
1、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
2、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不同类型的拆迁安置房,交易双方承担的交易风险有所不同。
如果拆迁前这房子就是业主自有房,安置房办出的产权证也是业主的,拿到产权证后就可以交易,但除了正常的房屋交易税外,还需要交纳一份土地出让金。对于没有产权证房屋就出售,按照《房地产管理办法》视为非法,但土地房产局不参与裁定。
安置房房产证办理流程
1、土地证的原件及复印件还有房屋的平面图等资料。评估的费用为房产评估额的0.5%,在交完钱之后会给你两份评估报告。
2、交纳税。需要提交购房合同、买卖双方身份证的复印件还有上文的房产评估报告。
3、房产证过户。需要提交的资料有房产证与土地证的原件以及复印件、房屋平面图、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与其复印件、完税证明资料还有房产评估报告。过户需要买卖双方都到场去签字并按手印,结婚了的需带上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及复印件。交易费按照房屋3元每平方米收取。
4、后就可以领取房产证了。需要交的登记费为80元,工本费10元,印花税为5元。
安置房长期不办房产证违法吗
安置房可以办理房产证,但是应明确什么是安置房,进而明确房产证的具体。
1、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
2、房产证一种是政府分配的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房产属个人,但五年内不得上市,五年后可办理房产证;
3、另一种是房产开发公司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与一般商品房没有区别,可自由上市,可以按照程序办理房产证。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长期不办房产证会怎样?
长期不办房产证的,会使房屋买受人的权利受到侵害。
因为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归属的有力证明,如果不能办房产证,则买受人不能证明房产完全属于自己,买受人将在处分该房产时受到限制,比如不能将房产上市自由买卖,无法转让该房产。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办房产证的方法
一、确定开发商是否做了初始登记
首先要确定开发商是否在相关部门有做初始登记,因为他们只有做好了这些你才能办理房产证,接着到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并且找开发商签字盖章。有的开发商手中会有现成的盖好章的表格,只需到开发商处领取并填写就行了。
二、拿测绘图(表)
这个表格是相关部门在明确产权证上标注房屋范围的主要依据,所以是必需的材料之一。
三、领取相关文件
在询问相关部门时,一定要清楚要领取哪些必要的文件,避免来来回回。通常来讲这些文件包括购房合同、房屋结算单、大房产证复印件等,填写好的申请表需要请开发商审核并盖章。
四、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契税
一般来讲这些税收是由房产所在地的小区进行收取,部分城市也逐渐开始由银行代收,缴纳的方法可以询问开发商的办事人员。
五、提交申请材料
最后在规定的期限内领取证书,同时一定要注意保管好相关部门所给的通知书,并且按照上面通知的时间来领取房产证。
回迁安置房自己住,也不打算买,不办证可以吗?
法律分析:回迁房长期不办房产证的话,业主无法对房产进行处置,有房产证的房子才能上市交易。每一个楼盘基本都有回迁房,一般回迁房的售价都普遍低于商品房的售价。回迁房与商品房一样,都有房产证,有房产证的回迁房是可以上市交易的。回迁房办理房产证必须提交的证件: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旧房拆迁作价凭证、原房屋所有权证、《住宅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缴交约定书》、身份证。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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