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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经济适用房到哪个部门

发表时间:2024-07-23 00:30:32 来源:网友投稿

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经济适用房怎么申请?

1、领表。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等资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领取《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

2、申请。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申请表及相关资料。

3、初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初审并在社区公示。

4、复核。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会同区民政局复核并评分。

5、批准和公示。经复核符合申购资格的,在市国土房管局等相关网站上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批准申请人取得购房资格并公告。

6、轮候。按照得分高低,排列轮候顺序;分数相同的,通过摇珠方式确定轮候的顺序。

7、配售通知。按照轮候顺序向申请人发出配售通知。

8、选房。根据配售项目房源情况,选择购房或继续轮候。

经济适用房政策是什么?

1、经济适用房的销售对象主要是家庭年工资收入3万元以下的住房困难户,同等的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下优先销售给教师和离退休职工。

2、凡是申请购买当地的经济适用房,必须由申请经济适用房职工所在单位出具住房、审查证明和收入情况调查,由经济适用房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审核,符合申请经济适用房条件后方可购买。

3、经济适用房销售的价格,按照现在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经济适用房购买低基准价为每平方米1500元,根据当地的地段等方面情况不同以及各处的房价有所不同。

4、经济适用房的销售价格由以下因素构成: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前期工程费和勘察设计;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上4项之和为基数的2%以下的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等。

申请经济适用房到哪个部门

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经济适用房在哪里申请?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遵义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审批表》,社区居委会在三日内签署意见后报申请人所属辖区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

(二)审查: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人材料后,在五日内对申请人提供材料提出审查意见,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材料送交其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审核:申请人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材料后,应在15日内会同申请人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

(四)公示:对申请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公示。

(五)复核:经公示有异议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对所提异议进行复核,并说明复核情况。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六)审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公示无异议或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予以审批通过确认其资格,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七)轮侯:根据房源供应情况,对取得资格的申请人家庭按照住房困难程度、申请顺序和收入水平等因素进行轮候或采用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购房人,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经济适用住房准购通知书》。

请问西安经济适用房在哪里申请?

西安经济适用房在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进行申请,也就是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管理中心。

根据《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包括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二)无房或住房困难家庭;

(三)符合市政府确定的中低收入线标准;

(四)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中的被拆迁人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用经济适用住房对其安置。其购买的面积及产权界定按照拆迁安置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条件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应当向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购房申请,填写《西安市城镇居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二)婚姻状况证明;

(三)家庭成员收入和住房证明;

(四)其他需要提供证明材料。

扩展资料:

《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经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购买人,应当持核准文件自行选购经济适用住房并签订购房合同。实际购房面积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购买人须补交经济适用住房与同地段商品房差价款。

差价款补交后,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给《西安市城镇居民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凭《购房证》办理贷款和合同备案手续及产权登记手续。购买人所交差价款,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收取,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款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和补贴资金。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实施单位不得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给未经审查,不符合购买条件的家庭。

参考资料来源:西安市政府——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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