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会被收回吗
经济适用房在某些情况之下会被收回:
1、通过虚假手段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经济适用房是面向中低收入人群提供的保障性住房,价格一般比较低廉,会有许多不符合条件的人想要购买。不符合条件但购买了经济适用房的会被收回。
2、将经济适用房用作出租的,经济适用房面向中低收入人群开放,一般申请经济适用房需要等待很长一段时间才能取得购买的机会,在没有取得完全产权的情况下,买到经济适用房却不自用的话也会被收回。
3、购买了经适房再买房的,经适房的申请条件中有规定到只有无房家庭才能申请,如果购买了经济适用房且没有取得完全产权,再买房子会导致经济适用房被回收。
经济适用房申请资料
1、 按要求填写完整的《市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表》(一式三份);
2、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口簿或户籍卡复印件(验原件),持户籍卡的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应提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
4、 未成年人的出生证明或独生子女证复印件(验原件);
5、 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离异带子女的,提供离婚证复印件(验原件)、法院民事调解书、判决书复印件(验原件)或离婚协议档案及未再婚证明。丧偶带子女的,提供丧偶的死亡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及本人未再婚证明。未婚、离异未带子女或丧偶未带子女的视为单身,提供未婚证明;
6、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工作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由工作单位出具证明,无工作单位及工作单位无独立法人资格的由户籍所在社区出具证明);
7、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住房证明(现住房证明:工作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由工作单位出具证明,无工作单位及工作单位无独立法人资格的由户籍所在社区出具证明。身份证及户口本地址证明:需由户籍所在社区出具证明);
8、 特殊情况需另外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政府怎样收回经济房的?
经济适用房会被回收的6种情况
1、弄虚作假手段购买经适房
对采取弄虚作假手段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人,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住房保障机构取消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限期按原价格、每年2%的折旧率作价收回其所购住房,不能收回的,责令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
2、擅自出租经营
经济适用住房
购房人将未取得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用于出租经营,且限期内未恢复自住用途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住房保障机构按原价格、每年2%的折旧率作价收回其所购住房;不能收回的,责令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
3、购买单位集资建房
经济适用住房
购房人又购买单位集资建房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住房保障机构或集资建房单位按原价格、每年2%的折旧率作价收回其所购集资建房;不能收回的,责令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
4、轮候期间另购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
购房人在《大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实施后,在未取得完全产权情况下另购住房或申购经济适用住房轮候期间另购住房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住房保障机构按原价格回购其所购经济适用住房;不能回购的,责令其按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60%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缴清后方可取得完全产权。
5、自愿退回适用房的
经济适用住房
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在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并取得完全产权后,方可上市交易。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自愿退回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住房保障机构按原价格、每年2%的折旧率并考虑物价水平回购。
6、特殊原因需转让的
经济适用住房
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满5年,因迁出本市居住或患重大疾病等特殊原因确需转让所购房屋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住房保障机构按原价、每年2%的折旧率并考虑物价水平优先回购。
经济适用房会被国家收回吗?
不会的!出售时开具政府放弃回购证明就可以了。
经济适用房的再上市
Ø 经济适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或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
Ø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对于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可向购买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
Ø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并由政府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在补缴政府应得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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