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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的房产证名字可以是一个人吗

发表时间:2024-07-23 00:36:49 来源:网友投稿

经济适用房的房产证名字可以是一个人的名字,不过如果是已婚的,就算是写的一个人的名字也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如果是单身的,也是完全可以写一个人名字的,都是没有特别的影响的。

经济适用房怎么办理房产证?

1、提交申请。向房管所提出申领房产证的申请并准备相关资料,资料包括:

①盖章的申请表;②房屋买卖合同;③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关于房号、房屋实测面积和房价结算的确认书;④测绘图、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两份;⑤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⑥契税完税或减凭证;⑦购房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⑧共有的提交共有协议;⑨银行的提前还贷证明。

2、初审:办证员对申请和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马上受理并开具收件回执,约定现场查丈时间。

3、查丈:办证员在预定的时间内到现场实地查丈,确定房屋的位置、结构、面积,绘制平面简图并注明尺寸和四邻墙界;

4、审批:依据申请资料和查丈结果,对符合政策规定的给予审批,确定房屋产权;

5、交费:申领房产证的产权人按规定交纳办证费;

6、发证:房管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房屋产权人到房管所领取房屋权证。

经济适用房能贷款吗?

1、买经济适用房是可以贷款的,经济适用房贷款方式的操作过程基本与商品房的个人购房贷款操作方式相同。一般情况经济适用房贷款方式有四种,不过因为5年以内的经济适用房是有限产权房,五年后才能够上市买卖,即购房者只具有“房子所有权”,而没有“土地使用权”。

2、而经济适用房5年以上获得彻底产权后,是能够贷款购房的。银行发放借款的条件首要看所要出售的房子的产权,这么,即便呈现坏帐等状况,银行也会比对简单处理。因而只要采购已获得彻底产权的经济适用房,符合采购条件的购房者就能够请求借款。

3、经济适用房贷款是指借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宅项目开发建造的借款。借款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建立的商业银行和别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人是指具有法人资格,并获得房地产开发天资的房地产开发公司。

4、银行对经济适用房发放借款的条件首要看典当房子的产权,这么即便呈现坏帐等状况,银行也对比简单处理。因而只需采购已获得彻底产权的经济适用房,契合采购条件的购房者就能够请求借款。而因为5年以内的经济适用房是有限产权,即购房者只具有“房子所有权”,而没有“土地使用权”。

经济适用房只在夫妻一人名下吗?

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房产证上只写其中一个人的名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经济适用房房产证是夫妻双方名字,可以更名为妻子一个人的名字吗?

一、经济适用房房产证是夫妻双方名字,可以更名为妻子一个人的名字的,但是无意义,因为经济适用房是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

二、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经济适用房房产证上写一个人的名字还是夫妻两人的名字?

只能写申请人的名字。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

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扩展资料: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县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

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县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经济适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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