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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

发表时间:2024-07-23 00:38:34 来源:网友投稿

1、以户为单位进行申请,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本市工作或居住2年以上(以申请人户口簿为准),申请时仍居住在市区;

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

3、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无自有产权用房,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4、无租住廉租住房、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

5、未享受过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2年内没有购买、出售、赠与、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过房产。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流程

1、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递交《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及户籍、收入、资产、住房、婚育状况等相关证明材料。递交申请时须选择领取住房租赁补贴或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当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必须提供齐全的申请材料。

2、初审和公示。经街道办事处经初审合格后,并公示。如果初审没有通过,相关负责人应该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复核。经市住房保障局,对申请材料及申请家庭人口、户籍、收入和住房的情况进行审核和核查。

4、公示。经市保障局对复核的结果进行网站公示和报纸公示。公示的时间为15天。公示的内容为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收入和住房等等一些情况。

5、轮候。填写申请表-经过初审和公示-复核-公示都没有议异的情况下,才能进入公共租赁住房轮候。

6、选房。市住房保障局按照轮候登记的号码进行选房,并且让申请人签订《选房确认书》,在选房后,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入住。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买卖么

1、根据各地的相关规定,因为一般来说公租房并无上市买卖的规定,以前盛传的5年后上市,目前也并未在全国范围施行。但是部分地方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也有可以购买的。比如湖北、河南的部分地区就有相关规定,类似于居住满5年,可以向政府购买购买公租房产权,但购买后不得出售。

2、公共租赁住房是不可以买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因为公共租赁住房是为那些居住困难的群众提供的住房保障。

公共租赁房申请条件

公共租赁房申请条件如下: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非本市户籍的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当地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需提供暂住证;

2、中低收入且未承租公房的家庭;

3、家庭资产核定不超过20万元;

4、无住房家庭;

5、未承租或居住直系亲属在本市区内的住房;

6、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租房申请时,申请人登陆官网在线申请,然后携带规定资料前往预约的区住建局提出申请,工作人员受理资料,并对资料进行初审;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区受理窗口出具《备案回执》,扫描并上传申请人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提交市主管部门终审;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终审符合申请条件的,纳入轮候数据库;终审不合格的,由市主管部门驳回申请,出具《驳回申请通知书》;按季度更新并公布轮候册。

【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申请公租房申请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公租房的申请条件如下:

1、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2、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3、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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