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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到期后还能续租吗

发表时间:2024-07-23 00:40:57 来源:网友投稿

可以续租但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提前三个月申请和符合公租房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复核仍符合申请条件的,产权单位办理续租手续;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不再续租,承租人应当退出住房。

公租房的优惠政策

1、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免征契税、印花税;

2、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3、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4、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5、对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

6、当然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公租房的申请流程

1、申请和申报材料齐全且形式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和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形式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全部补正申请和申报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2、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或者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会同区民政、社会保障、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申请和申报材料以及户籍、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等进行审查。审查可以采取查档取证、邻里访问、入户调查等方式。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经审查合格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在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区住房保障部门对异议应当予以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拒不配合审查、经审查不合格的或者因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核实异议成立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驳回其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区住房保障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复核。

4、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审查合格的住房保障申请及有关申报材料一并报市住房保障部门,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公安、规划和国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以及有关金融机构、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5、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在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市住房保障部门对异议应当予以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或者因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核实异议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驳回其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6、经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按照轮候规则列入轮候册进行轮候。

7、轮候到位的申请人可以在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住房范围内,自行选定具体的住房,并按规定签订租赁协议。

公租房到期后怎么续签

公租房的租期一般是五年,五年以后有的人通过自己的努力可以买房了,而有的人经济还没有得到改善,那就需要续租。那么公租房到期后怎么续签呢?申请公租房需要哪些材料呢?接下来,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公租房到期后怎么续签

1、 准备材料

在公租房的合同到期之前就要把相关的材料准备好,包括:个人身份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收入证明和社保缴纳情况等。

2、 提交申请

通常在公租房到期的三到六个月左右就可以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了,包括续租申请书和准备好的材料,申请书需要加盖单位公章。

3、初审

相关部门受到申请后会进行初审并核实材料的真实性,通常在二十天左右就会有审核结果,通过初审的,会上报给房管局复审。

4、 复审

房管局会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复审并核实其申请资格,不符合条件的直接退回并说明原因,通过的会进行公示。

5、 公示

通过复审以后,就进入了公示环节。公示指的是向社会大众发布通过名单公告,且接受举报和监督。

6、 续租

续租一般不需要轮候,公示结束以后,申请人就可以和公租房管理单位签订新的公租房合同了。

申请公租房需要哪些材料

申请公租房需要准备: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共同申请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婚姻证明、申请人、申请人房产证明等材料。

文章总结: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公租房到期后怎么续签以及申请公租房需要哪些材料的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帮助一些有需要的朋友们。

公租房住满5年后如何续租

公租房住满5年后续租需要在合同到期前三到六个月向公租房管理部门递交个人证件材料、家庭情况材料、收入证明材料、社保公积金情况材料;初审材料合格进行受理,核实无误上报房管局复核;复核通过发布公告,经过公示期与公租房管理机构签订新合同。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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