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房申请者在买车有什么规定
廉租房是政府给予生活困难的群众一项最基本的居住保障,在条件审核上是非常严格的,申请者名下是不能有车有房。廉租房申请下来后,居住者若是以谋生为前提,购买价值不超过15万元的车辆,是可以的。而且在廉租房到期需续交租房费用时,居住者还需出示购买车辆的相关凭证。
廉租房的使用期限是多久
廉租房一般每年签约,一年后,有关部门将对租户的财务状况进行审查,如果在廉租房标准内,可以继续出租,如果超标,或者调整租金(如减少行政机关租赁补贴等)或收回廉租房,其他安排公租房,审查之间的间隔时间是由地方保障性住房办公室自己确定的,有些地区是五年一审的居住地,有些地区是三年一审的居住地。
如何申请廉租房
一、为准备廉租房申请相关文件,我们在申请廉租房时需要提供以下文件:
1、申请人的身份证正本及副本。
2、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定期养老金领取证”或“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
4、未拆除房屋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公共房屋租赁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
5、房屋已被拆迁,需要提供《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6、申请人有其他住房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公共房屋租赁合同》。
住廉租房买了车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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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只面向经过认证的低收入家庭,并且只提供租住,不允许购买,据齐家网专家介绍,申请廉租房的条件非常严苛,尤其是家庭收入方面,加上申请流程比较复杂,所以审核通过的家庭更应该好好珍惜。那么住廉租房买了车怎么办?申请保障性住房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简单的了解一下吧。
一、住廉租房买了车怎么办
在廉租房政策中,没有具体的条款规定承租人不能买车,但如果车子的价格很高,可能会被当地房管部门回收,具体以当地政策为准,建议承租人直接到有关部门咨询。
二、申请保障性住房有哪些需要注意的
1、注意申请条件:保障性住房的种类很多,比如经适房、公租房、两限商品住房以及以上文章提到的廉租房,不同类型的房子,对申请人的要求有很大的不同,比如公租房面向中低收入家庭,而公租房面向低收入人群,对申请者的经济收入要求不同。
2、注意申请时长:保障性住房属于政府福利,申请人数量很多,所以即便通过严格的审核,可能也不能马上分配到住房,尤其是大城市中的廉租房和公租房,申请完成后,需要进入轮候环节,等有房源才会签订租住的合同,所以千万要控制好时间。
3、注意使用规则:所有保障性住房都有专门的政策规定,比如公租房申请租住的时间,最长不能超过五年,租住期间不得转让他人或者借与他人使用,并且空置的时间超过六个月以上,否则必须按照规定退租。
编辑总结:以上关于住廉租房买了车怎么办,以及申请保障性住房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就介绍到这里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想了解更多相关资讯,欢迎关注齐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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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公租房能买车吗?买车有什么条件
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申请公租房不可以购车,但是如果购买的汽车的档次过高则会影响公租房的承租。
公租房申请的相关步骤:
1、受理。对申请材料齐全的,申请点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2、初审。自申请点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机构完成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提交市公租房管理局复审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复审。市公租房管理局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提出复审意见。合格的进行公示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公示。复审合格的申请人将在市公租房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内容包括收入、住房等相关情况,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接受实名举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轮候。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申请人轮候库,申请人可在公租房信息网或申请点查询。轮候期间,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主动和及时向原申请点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
扩展资料: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为行政机关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处理。
第三十五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
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六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共租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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