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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怎样申请公租房

发表时间:2024-07-23 00:41:45 来源:网友投稿

1、申请人须携带申请材料到户籍所在地(非本市城区城市户籍的,为工作单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领取《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审批表》,按要求如实填写后提出申请。

2、申请对象须承诺所申报的情况全部属实,提交的所有证件及证明文件真实有效,同意授权政府有关部门核查本户家庭成员的户籍、住房、收入、婚姻状况等有关情况,并同意公示。

3、如有虚报瞒报、弄虚作假,一经查实,无条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五年内不得再申请住房保障,并承担由此带来的所有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大学生申请公租房条件

以长沙市为例,大学生申请公租房条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大中专及以上学历;

2、毕业不满5年;

3、在本市市区就业且申请之日前已连续交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

4、符合本市城区低收入或中等偏下收入标准;

5、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

租住公租房的优势

1、公租房是政府支持,各种社会主体为低收入人群自建或筹资的保障性住房,是,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公租房是一个过渡性房源,有些人群由于各种原因无法解决住房问题,此时政府会给予一些帮助,等这些人群有支付能力时,就会离开公租房,到市场上购买或租房。

3、我国正在大力改善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而公租房的迅速发展和崛起,能有效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保障性住房问题。

4、公租房有利于更好的解决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需求,让房地产市场更加的健康,稳定的发展和前进。

大学生申请公租房需什么条件

大学生申请公租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大专及以上院校毕业证,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不满5年;

二、已与县城区或镇乡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人事招聘文件,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以上;

三、本人及其父母在县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扩展资料:

大学生申请公租房流程:

一、新就业住房困难职工(大学生)、农民工由用工单位统一向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不接受个人申请。

二、用人单位提供单位人事文件或用工合同,个人身份证、大学毕业证书及出具缴纳养老保险证明等材料。

三、住房保障部门在接受申请后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调查,最后对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面向社会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后,对其发放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则进入公开抽号配租环节)。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进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包括一些退休老人及残疾人。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参考资料来源:大英县人民政府-公租房申请条件

大学生公租房申请条件2021

大学生公租房申请条件:具有大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不满五年、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保一年以上,且本人及家庭在本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的人员。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扩展资料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第十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本地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确定。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

承租人收入低于当地规定标准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租赁补贴或者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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