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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安居房购买条件是什么

发表时间:2024-07-23 00:41:55 来源:网友投稿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都需要具有深圳本市户籍。

2、申请人参加深圳市社保累计缴费5年以上;申请人为新引进人才的,参加深圳市社保累计缴费3年以上;申请人家庭存在优抚或残疾情形的,无社保累缴时间要求。符合一项即可。

3、申请人已婚或属于单亲家庭。申请人为单身居民的,须年满35周岁。

4、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五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在深圳市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在深圳市未领取购房补贴。

深圳安居房申请流程

一、安居型商品房轮候:

1、申请人登录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轮候申请系统在线填写申请信息,并根据系统的提示,预约到区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的时间。

2、区受理窗口受理资料并对资料进行初审。

3、初审符合安居型商品房申请条件的,由区受理窗口出具《备案回执》,扫描并上传申请人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提交市主管部门终审;不符合安居型商品房申请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市主管部门终审。市主管部门按季度会同市规土委、民政、各区住房保障部门批量核查有关条件,包括婚姻、户籍、住房及宅基地、购房补贴、区级政策房等。

5、终审符合安居型商品房申请条件的,纳入轮候数据库;终审不合格的,由市主管部门驳回申请,出具《驳回申请通知书》。

6、按季度更新并公布轮候册。

二、已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补充申请安居型商品房轮候:

1、申请人已在系统中填报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或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备案回执》。

2、申请人登录系统在线填写申请信息,并根据系统的提示,预约到区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的时间。

3、区受理窗口受理及初审。

4、没有公共租赁住房《备案回执》的,需核查是否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初审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出具公共租赁住房《备案回执》。

5、初审符合安居型商品房申请条件的,由区受理窗口出具《备案回执》,扫描并上传申请人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提交市主管部门终审;不符合安居型商品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出具对应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6、市主管部门终审。市主管部门按季度会同市规土委、民政、各区住房保障部门批量核查是否符合安居型商品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对应的条件,包括婚姻、户籍、住房及宅基地、购房补贴、区级政策房等。

7、终审符合对应条件的,纳入对应的轮候数据库;终审不符合对应条件的,由市主管部门驳回申请,出具《驳回申请通知书》。

8、按季度更新并公布轮候册。

深圳安居房如何才能购买?要具备什么条件?

以下是深圳安居房申请五大条件

一、户籍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都具有本市户籍。

注意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另外如果申请人的配偶是现役军人,但是没有深圳市户籍,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并且申请条件不受户籍限制。

二、婚姻

婚姻及年龄条件(只需符合一项):

1、已婚或单亲家庭

2、申请人为单身居民的,须年满35周岁。

共同申请人是怎么界定的呢?根据规定,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提出安居型商品房申请的,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的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但如果申请人子女已经年满十八周岁则不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三、社保

1、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5年以上

2、申请人为人才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

3、申请人家庭存在优抚或残疾情形的,无社保累缴时间要求。

这里所说的社会保险指的是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其它险种在2011年6月1日《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后补缴社会保险的时间不纳入累计缴费时间。

四、住房

住房条件(同时符合):

1、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

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包括哪些呢?如下图

2、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3、在本市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

如果购买过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任一政策性住房都是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4、在本市未领取购房补贴。

五、计生

计生条件(只需符合一项)

1、申请人及其配偶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为

2、如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为,但已依法接受处理并自处理之日起满15年的。

深圳申请安居房要满足什么条件?

深圳安居房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提出轮候申请之日(含当日,下同)均具有深圳户籍。

(二)申请人在提出轮候申请之日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5年以上。

申请人属《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规定的人才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且不受该办法规定的年龄限制;在2011年6月1日《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后补缴社会保险的时间不纳入累计缴费时间。

(三)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购买过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未享受过购房补贴政策;

(四)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商品房、军产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自建私房、违建住房等)和住房建设用地,且在提出轮候申请之日前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五)申请人及其配偶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为。

(六)符合申请条件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下列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不受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限制:

1、经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一、二、三、四级残疾人;

2、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

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提出安居型商品房申请的,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的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年满18周岁的子女不能列为共同申请人。

未满18周岁的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的,不影响其成年后单独组成家庭或者达到规定年龄后以单身居民身份申请本市住房保障。

无本市户籍的现役军人,可以以申请人配偶的身份作为共同申请人。

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提出轮候申请之日年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可以以个人名义提出轮候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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