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廉租房申请条件是什么
1、具有市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
2、人均月收入不超过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
4、家庭是以夫妻和单身子女组成的家庭核定,包括离异(或丧偶)带子女家庭;单身人员指未婚及离婚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
廉租房办理材料是什么
1、本人手写申请书(用黑色水性笔书写,签名按手印)
2、申请人+共同申请人(除申请人之外的家庭成员或合租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两面)
3、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婚姻证明
5、收入证明(所有成员均须出具,证明要求原件)
6、房产证明
7、有以下情况者,需出具以下证明:
(1)如户口与房产证地址不一,需出具同一地址证明;
(2)本市户口迁入满一年,需提供迁出地相关房产证明及房主户口首页+本人页,原件及复印件;
备注:以上证明材料全部用A4纸复印。
廉租房申请流程是什么
1、申请。申请人向户籍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受理和初审。街道办事处30日内组织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评议、公示后提出初审意见
3、复审。区住房保障机构10日内对申请人住房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资料转区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10日内对申请人收入进行审核
4、公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区保障机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日
5、备案。市住房保障机构10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通知区保障机构予以登记,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不符合由区住房保障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
青岛廉租房申请条件是什么
对于经济能力有限的青岛人来说申请廉租房是一个不错的选择。那么问题来了,你知道青岛廉租房申请条件是什么吗?青岛廉租房申请流程是怎样的呢?接下来,就让我来为大家一一揭晓答案。
青岛廉租房申请条件
1、申请人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五年以上;
2、申请人财产、人均收入以及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市政府批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的标准;
3、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在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之日前五年内,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申请人将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应当计算原住房面积。
青岛廉租房申请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户籍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受理和初审。街道办事处30日内组织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评议、公示后提出初审意见;
3、复审。区住房保障机构10日内对申请人住房进行审核,并将满足条件的申请人的资料转区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10日内对申请人收入进行审核;
4、公示。经审核满足条件的由区保障机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日;
5、备案。市住房保障机构10日内进行审核,对满足条件通知区保障机构予以登记,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不满足由区住房保障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
青岛廉租房申请材料
1、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或所在单位(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
2、房屋所有权或房屋承租证明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情况证明;
3、身份和户籍证明;
4、财产状况证明;
5、婚姻状况证明;
6、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编辑总结:看完以上介绍,相信大家对青岛廉租房申请条件也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如需了解更多相关资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后续将为大家呈现更多的精彩内容。
青岛市申请廉租房需要哪些条件?
根据《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八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实物配租:
(一)人均收入不超过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
(二)申请人取得市内四区非农业常住户口超过5年;
(三)无房户或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不超过人均6平方米。
符合前款(一)至(二)项条件,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可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租金核减。
实物配租应当面向孤老或丧失劳动能力等特殊困难家庭。
扩展资料:
根据《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的面积标准不超过公布的上年度本市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的60%。
实物配租的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两项费用构成。租赁住房的租金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实物配租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廉租住房的保障标准需要调整的,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1、青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证金领取证;
2、现居住地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承租证明;无房户由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
3、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证明;
4、家庭成员户口簿和身份证;
5、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二)受理。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按规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
(三)审核。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自收到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四)公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申请家庭的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公示其基本情况,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五)登记。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应当准予登记;有异议的,应当进行核实,确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出具书面通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青岛廉租房申请条件,申请流程是什么
法律分析:申请条件:
1、申请人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
2、申请人财产、人均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市政府批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的标准;
3、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在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之日前5年内,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申请人将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应当计算原住房面积。申请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户籍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2、受理和初审。街道办事处30日内组织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评议、公示后提出初审意见3、复审。区住房保障机构10日内对申请人住房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资料转区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10日内对申请人收入进行审核4、公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区保障机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日5、备案。市住房保障机构10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通知区保障机构予以登记,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不符合由区住房保障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
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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