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廉租房申请条件是什么
1、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
2、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600元(含);
3、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在7.5平方米(含)以下;
4、未享受廉租住房、经济租赁房(含实物配租和租房补贴)、经济适用住房等住房保障政策。
廉租房和公租房的区别
1、廉租房和公租房的区别在于申请对象不同,廉租房的申请对象主要是针对本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分配对象主要是低保户和一些特定保障对象。公租房的申请对象不受区域和户籍限制。公租房的租赁对象是中低收入阶层,也就是所谓“夹心阶层”,大都是是不受区域限制的。
2、廉租房和公租房的区别在于收入限制标准不同。主城区申请廉租住房的收入限制标准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450元;申请公租房的收入限制标准为: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
3、交纳的租金不同。廉租房月租金标准约为0.8-1.2元/平方米。公租房的租金标准按照贷款利息、维护费等因素确定,不超过同类地段、同等品质房屋租金的60%,并动态调整。
廉租房办理流程是什么
1、申请,申请人持相关要件到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2、受理,初审。街道(乡镇)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初审工作;
3、审核,区(县)房管局在10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补贴人数、住房状况审核工作,区(县)民政部门在10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收入情况审核工作;
4、公示,公示期限10日;
5、发证,区(县)房管局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开具有效期1年的租房补贴资格证明。
天津市廉租房申请条件是什么
天津大家都知道是一个很不错的地方,我们知道现在很多城市都是有一些在相应的保障房,只要达到条件就可以进行申请。下面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 天津市廉租房申请条件是什么。
天津市廉租房申请条件是什么
1、具有市内六区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家庭人口在2人(含)以上
2、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一年以上或民政部门定期定量补助的社会优抚对象
3、家庭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在7.5平方米(含)以下
4、拆迁家庭须在签订《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货币补偿)3个月以内提出申请
5、未享受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经济租赁房(含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经济适用房等住房保障政策。
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条件的智力和精神残疾人员,须有监护人同意与其共同配租后方可申请。
廉租房和公租房的区别
1、廉租房和公租房的区别在于申请对象不同,廉租房的申请对象主要是针对本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分配对象主要是低保户和一些特定保障对象。公租房的申请对象不受区域和户籍限制。公租房的租赁对象是中低收入阶层,也就是所谓“夹心阶层”,大都是是不受区域限制的。
2、廉租房和公租房的区别在于收入限制标准不同。主城区申请廉租住房的收入限制标准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450元申请公租房的收入限制标准为: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
3、交纳的租金不同。廉租房月租金标准约为0.8-1.2元/平方米。公租房的租金标准按照贷款利息、维护费等因素确定,不超过同类地段、同等品质房屋租金的60%,并动态调整。
总结:关于天津市廉租房申请条件是什么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只要达到以上这些相关条件就可以进行申请,希望以上介绍对大家有所帮助。
天津市廉租房申请条件
申请条件
1、申请人具有5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
提供的材料
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受理机关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除了书面申请,申请人还需提供3种材料:
一是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或政府认定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二是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证明;
三是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另外还有地方政府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扩展资料:
根据《廉租房保障办法》:
第二十五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二十六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拒绝接受前款规定的处理方式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等以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县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九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条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第三十一条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执行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廉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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