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不办租赁备案算违约吗
不算违约因为签订合同的时候并没有强制要求办理这一条。如果想要办理租赁备案,那么就需要和房东商量,如果是因为房东害怕缴纳税费,不愿意配合,那就应该付一定的费用,相信对方也就愿意帮忙办理。如果租客强制要求做租赁备案,房东不愿意配合,可到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房屋租赁备案有什么用
1、审查作用:审查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格,既出租人和承租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条件。同时还可审查租赁的客体是否允许出租,即出租的房屋是否是法律、法规允许出租的房屋。是否符合国家及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
2、管理作用:明确租赁双方的法律行为,监督租赁双方的法律行为。同时还可了解掌握租赁市场的基本行情,为调解房屋租赁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从而达到规范和引导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的目的。
3、维护秩序作用: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管理,有利于规范房屋租赁市场。将使房屋租赁当事人的责、权、利得到明确,有效预防利用出租屋违法犯罪,有利于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确保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需要什么资料
1、房屋租赁合同。
2、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屋合法权属证明。
3、当事人的合法证件;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法人证书或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出租共有房屋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已抵押房屋的,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证明。
5、转租房屋的,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转租的证明。
6、改变出租房屋用途的,提交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证明。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房东不愿意配合做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怎么办
可到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应当载明出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的部门补领。
扩展资料:
商品房屋租赁的相关要求规定:
1、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不予办理、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予以办理,或者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管理不当,给租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参考资料来源:蒲城县人民政府-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出租房屋不到派出所备案会受什么处罚
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扩展资料:
近日南宁市法制办公布新起草的《南宁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并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此次修订最引人关注的变化,在于对不主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单位和当事人给予处罚:“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县、城区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逾期不办理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记者了解到目前南宁市房屋租赁备案率比较低,不少租户居住多年,也有合法的租赁合同,却长期没有办理登记。租赁登记是依法管理的前提,如果出租人和承租人不主动登记,相关规定就会从源头上落空。那么为什么房屋租赁双方不主动办理登记?新草案中的相关处罚措施,能否大幅提高登记率?
王女士来自桂林,大学毕业后,在南宁市南湖公园附近租住了一套50多平方米的住房,一直与房东“和平共处”。
2017年初,王女士要给新买的电动车上牌,原本并不复杂的事情却让双方闹得不欢而散——根据南宁市相关规定,非该市户籍人员办理电动车上牌必须有居住证;而办理居住证的房屋承租人,需向公安部门提供出租户房产证复印件。虽然她好话说尽,但房东就是不肯提供这张复印件。
这事给王女士留下了心理阴影:“我只需要一张房产证复印件,房东都不同意;政府规定出租房要登记,那房东要是不肯拿证怎么办?”王女士认为,对不办理房屋租赁登记的处罚“板子应该打到房东身上”,而此次修订草案并未明确这一问题,不排除“各打五十大板”的结果。
王女士的观点得到不少承租户的认同:“房东才有主动权,他们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但另一方面,房东们也在“喊冤”。在南宁市拥有多套住房出租的邱先生说:“为了办登记,我和租户都得请假,可也没见登记给我们带来了什么好处。”
另一个不愿办理登记的重要原因在于纳税。一家房产中介机构业务员小覃告诉记者,他们也曾设法引导租赁双方到相关部门登记备案,但出租人一听说要交税,就开始“顾左右而言他”。基于此小覃认为,出租人应该承担租赁登记的主要责任:“实际上很多出租人手中都有房客的身份证复印件,直接拿去登记就可以。”
房屋租赁登记是否如邱先生所说“没有什么好处”呢?南宁市法制办副主任侯康顺对此并不认同。“房屋租赁登记是对双方合法权益的保障。”侯康顺说,一般情况下,出租人和承租人对彼此情况并不了解,“如果出租房已经被司法、行政机关查封,或者权属存在争议,承租人就可能面临风险;
反之如果承租人是在逃人员或者恶意欠租,出租户也很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而在办理租赁登记时,相关部门要对双方的有效证件及房产权属等核心问题进行审核,这就有效降低了房屋租赁的风险。
实际上因未进行合法登记而导致租赁双方利益受损的情况屡见不鲜。南湖公安分局人口管理大队大队长韦筱环向记者讲述了辖区内多个承租人“逃单”的案例:
“个别承租人一开始就‘居心不良’,故意向房东提供假证件,拖欠房租后‘逃单’不说,有的甚至把屋内属于房东的物品席卷一空。由于房东未能掌握承租人的有效信息,警方追查起来十分困难。”
“从大局来说一级政府不能掌握本辖区内房屋租赁情况,对政府决策和相关政策实施都可能带来负面影响。”侯康顺希望此次草案的实施能惠及更多的群众,“欢迎各界继续对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以利于我们进一步完善管理办法。”
管理与服务要同步推进
“为什么租赁双方不肯办理登记?这里头固然有房东打‘小算盘’的因素,但登记手续复杂,在老百姓眼中也是麻烦事。”广西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莫光辉说,租房要登记,变更也要登记,“这次草案里面还有‘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这样的表述。
实际上南宁市在流动人口管理方面已经有较为成功的范例:2012年,该市在全区率先推广居住证制度,目前已累计发放逾90万张居住证,为流动人口提供了更加周到的服务。
“正是由于居住证加载了教育、医疗卫生乃至就业、住房等诸多待遇,外来人员才会主动积极办证。”莫光辉表示,职能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观念,同步推进管理和服务,让租赁双方看到“实惠”。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南宁拟出台新规加强房屋租赁管理 严惩不登记备案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租房备案对房东不利吗
租房备案对房东并没有什么不好的影响,租赁备案只是为了让租赁市场更加的规范,是一种保障双方利益的有效行为,租赁备案可以有效避免房东一房多租的行为,也能对租客一些行为做约束而保护房东的利益。但很多房东还是不明白,生怕租赁备案会让自己的利益受损害。
不办理租赁备案的风险:对于房东而言,如果不办理租赁备案,一旦和租客发生法律纠纷,拿什么来证明自己和租客的关系的,如果没有办法证明,那作为房东的只能认栽。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分为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两类:
1、住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住宅房屋及有人居住的非住宅房屋,出租人应当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持规定资料到社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站(以下简称“管理服务站”)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如实填报出租人、承租人、出租房屋等相关信息。
区房管部门接到管理服务站移交的登记备案材料后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当事人可直接到管理服务站领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2、非住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非住宅房屋出租人应当至合同签订日起30天内,持规定资料到辖区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区房管部门完成登记备案手续后,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当事人可向区房管部门领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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