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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物业储备金谁交

发表时间:2024-07-23 00:48:14 来源:网友投稿

二手房物业储备金一般是由原房主交纳的。通常物业储备金是指物业维修储备金,标准的说法是房屋公共维修基金。该费用一般是在房屋处于新房交房时,由买方交纳,然后才可以交房。为此在房屋出售时,该费用是直接算到房屋总费用里面。

房屋公共维修基金,是指住宅楼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基金。其本金由售房单位和购房人共同筹集,所有权归交纳人,其利息用于售出住宅楼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利息不足时由产权人分摊。

售房单位应当在为业主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之前,将代收的维修基金移交给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管。条件具备的小区,经业主委员会提交业主大会决定,可以将维修基金交给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代管。维修基金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干涉维修基金的正常使用。

公用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县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维修基金应当在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为了保证维修基金的安全,维修基金闲置时,除可以用于购买国债或者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外,严禁挪作他用。

物业储备金可以退回吗

物业储备金不能退回。物业储备金是指售百房单位在销售商品住房时,依法向购房者根据售房合同一次性代为收取的、用于日后对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同设施和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护、大修、更新和改造的储备资金,其所有权归全体业主。

现状我国法制不够健全,外加一些地方物业管理收费拖欠现象较严重,业主责任意识尚不到位等因素。我国专项维修资金缴纳采用购房时一次性交纳,待物业使用一定年限,维修资金不够再向业主续缴。但从道理讲专项维修资金可一次性交纳,也可随物业管理费用按月缴纳,或需维修、更新、改造时向业主随时收取的做法。

《物业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缴交主体是业主。业主依法享有房屋权,也拥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权,应承担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责任,这部分资金的支出由购房业主承担,不由已售房屋的开发商承担。

物业储备金交给谁

你说的“物业储备金”,可能是指“物业维修储备金”,标准的说法是“房屋公共维修基金”。

房屋公共维修基金,是指住宅楼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基金。其本金由售房单位和购房人共同筹集,所有权归交纳人,其利息用于售出住宅楼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利息不足时由产权人分摊。

售房单位应当在为业主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之前,将代收的维修基金移交给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管。条件具备的小区,经业主委员会提交业主大会决定,可以将维修基金交给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代管。维修基金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干涉维修基金的正常使用。

公用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县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维修基金应当在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为了保证维修基金的安全,维修基金闲置时,除可以用于购买国债或者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外,严禁挪作他用。

房子卖掉,物业储备金能退出来吗?

不能。

首先明确一点,我国现行制度中没有所谓的【物业储备金】一说,所以你所说的物业储备金应该是法律规定中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据此条款当房屋交易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你所购置房屋的物权中一个不可分割的部分,专项维修资金和房屋物权绑定,你行使房屋处置权,将房屋出售给第三方时,作为房屋物权的一部分,专项维修资金也随之过户给第三方了。

同时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只有唯一一种情况下,才能返还专项维修资金,即房屋灭失时。比如地震导致房屋全部倒塌,这个时候如果你还拥有房屋所有权,那么可以要求返还专项维修资金中的结余部分。

同时根据《物权法》中的相关规定,专项维修资金的所有权归房屋产权人,使用权归全体业主。因此当产权发生变化时,维修资金的所有权随房屋产权一同变更。

我买的二首房物业有胜余,应该退给原房主吗?

你买的二手房子,物业的费用有剩余,那么你可以跟原房主协商处理,如果是原房主交的费用,最好把费用返还给原房主,由你自己去交纳物业费用。

物业费。

物业管理公司为业主或用户提供的管理和服务项目,向业主或者用户收取物业管理费时天经地义的。但是无论如何,有关物业管理费的事宜,物业公司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商品房的物业管理费一般由以下一些项目构成: (1)公共物业及配套设施的维护保养费用,包括外墙、楼梯、步行廊、升降梯(扶梯)、中央空调系统、保安系统、电视音响系统、电话系统、配电器系统、给排水系统及其他机械、设备、机器装置及设施等。 (2)聘用管理人员的薪金,包括工资、津贴、福利、保险、服装费用等。 (3)公用水电的支出,如公共照明、喷泉、草地淋水等。 (4)购买或租赁必需的机械及器材的支出。 (5)物业财产保险(及各种责任保险的支出。 (6)垃圾清理、水池清洗及消毒灭虫的费用。 (7)清洁公共地方及幕墙、墙面的费用。 (8)公共区域植花、种草及其养护费用。 (9)更新储备金,即物业配套设施的更新费用。 (10)聘请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的费用。 (11)节日装饰的费用。 (12)管理者酬金。 (13)行政办公支出,包括文具、办公用品等杂项以及公共关系费用。 (14)公共电视接收系统及维护费用。 (15)其他为管理而发生的合理支出。

物业维修范围。

1、物业负责管理房屋的公用部位,是指一栋住宅楼中业主、物业使用人共用房屋的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梁、板、柱、屋顶等,另外还有楼梯间、通道、专用房间、外墙面、屋面防水、楼内自行车存车库等。

2、共用设施是指住宅区内业主、物业使用人共用的非市政道路、路灯、绿化、建筑小品、化粪池、非市政排水管线、窖井、非营利性的休闲广场和健身器械等。

3、共用设备是指住宅楼内业主、物业使用人共用的下水管线、落水管、电梯、避雷装置、电气线路、加压泵房;非业主、物业使用人自行安装的住宅入口防盗门及住宅区内电子监控系统、电控门、垃圾桶、垃圾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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