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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申请的条件是什么

发表时间:2024-07-23 00:51:17 来源:网友投稿

根据公租房政策规定,申请公租房要满足的要求如下:

1、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

2、在主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

3、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但直系亲属在主城区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

公租房可以住多久

1、首先要注意的是目前大部分城市的公租房只租不售,而且也不能租一辈子,公租房的初次租赁时间一般为2-5年,最长不超过5年,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当退出住房,其次在合同期限内根据国家的一些相关规定,公租房只能是家庭自住,不得私自转借、转租、售卖公租房。

2、如果租赁合同到期,承租人是可以要求续租的,应当在租期届满前3个月到所在地的住房保障业务办理点提出申请。

3、经住房保障相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租,但是续租合同期也不会超过5年,不符合条件的将会取消公租房的资格,如果取消资格后承租人没找到合适的住处,租赁合同期满后可以给予2个月过渡期找住处,过渡期内是按当地的同性价比的房子来收取房租的。

4、租住公租房期间不得改变用途,不得破坏或者擅自装修,不得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不得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不得拖欠租金。

需要提交的资料:①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要提交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住房保障申请表、单位或者社区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已婚人员需要提供);②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需要提交住房保障申请表、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新就业职工)、居住证(外来务工人员)、劳动合同、社会保险或者住房公积金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公租房需要什么条件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但直系亲属在主城区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

(一)有稳定工作是指:

1.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

2.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且在主城区居住6个月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

3.在主城区退休的人员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二)收入限制标准是指: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2人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超过2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1500元。市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月收入包括工资、薪 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 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主城区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限制。

(三) 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主城区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主城区未转让住房。

(四)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本市家庭。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户籍人口数。

住房建筑面积按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

(五)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主城区拥有2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5平方米以上。

扩展资料:

公租房申请与审核

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参考资料:公共租赁房-百度百科

公租房申请条件

公租房申请条件:

1、申请人收入和财产状况要满足公租房申请的条件;

2、申请人在申请地有户口或外来人员需要有申请地的居住证;

3、申请人在申请地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

4、申请人在申请地有依法缴纳社保等。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公租房一般指公共租赁房。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进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的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包括一些退休老人及残疾人。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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