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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可以出租给别人吗

发表时间:2024-07-23 00:55:04 来源:网友投稿

公租房不可以出租给别人,根据有关规定,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租房可以住多久?

1、目前并没有很绝对的官方说法,不过按照现在的公租房的保障政策,租赁合同期限初定为不低于2年,租赁总年限一般不超过6年。公租房不同于福利分房。和计划经济年代的公房分配不同,未来的公共租赁房受租赁合同制约,是有租赁年限的。

2、而且到期续租必须重新审核。根据修改后的《上海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公租房的租赁总年限从。

3、“一般不超过5年”调整为“一般不超过6年”。现有的公租房合同一般都是2年一签,可以续租2次,一共6年。

公租房管理办法是什么?

1、公共租赁住房由市、区县政府所属机构或政府批准的机构通过新建、收购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或配建相结合的方式,户型以一、二居室小户型为主。

2、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其中对于政府所属机构或政府批准的机构建设的,其用地可采取租赁方式,按年缴纳土地租金。

3、金融机构通过多种方式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工作,有关单位可按规定条件申请商业银行贷款、使用信托资金、发行债券和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等方式融资。另外可通过投融资方式改革筹集社会资金社会捐助及经市政府批准的多渠道筹措资金。

申请公租房流程是什么?

1、公租房是保障性住房,可以解决相当一部分群体住房困难问题,公租房是由政府与公共机构建设的,由于其实保障性住房,所以它的租赁价格是相当低的。

2、申请和申报材料齐全且形式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和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形式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全部补正申请和申报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3、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或者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审查可以采取查档取证、邻里访问、入户调查等方式。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4、经审查合格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申请人对区住房保障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复核。

5、经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按照轮候规则列入轮候册进行轮候,轮候到位的申请人可以在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住房范围内,自行选定具体的住房,并按规定签订租赁协议。

公租房可以出租给别人吗

公租房是不可以转租的。公租房是政府对住房困难人群实施的一种过渡性方案。因为公租房的所有权归政府和公共机构所有,不是归个人所有。政府有关部门推出公租房,是为了把住房提供给低收入的住房困难人员。政府用低于市场的价格或承租者能够承担得起的价格,给新就业员工提供住房。

《公租房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租房公租可以出租吗

取得完全产权的公房可以出租。公房用于出租的,购房人应当取得代持机构的同意,和代持机构按照所占房屋产权份额获得租金收益的相应部分,具体可在购房合同中约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租房五年后 购买后如果不想住了 可以租给别人吗?

公租房五年后 购买后如果不想住了不可以租给别人。

国家不会回收,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包括一些退休老人及残疾人。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扩展资料:

公租房租赁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水平,由市、县人民政府统筹考虑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并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

(三)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合同示范文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订。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及时缴纳租金和其他费用。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四)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承租人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责令退出。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或者租赁其他住房的,应当退出。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公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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