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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和承租人各自有什么义务

发表时间:2024-07-23 00:57:03 来源:网友投稿

出租人义务:需向承租人提供租赁物的财产使用权,而且在使用期间需要负责检查以及维护房产的安全,以保证承租人的居住安全。承租人义务:交付租金的义务。在未经出租人的许可下,不得改变租赁物的结构和用途。如果承租人因为使用不当导致租赁物损坏则需自行承担所有修理的费用。

签订租房合同的注意事项

1、一切以书面为准,口头承诺无效。

租房子这事儿看着简单,但实际操作起来却很是繁琐。在确认房子安全后,以后是不是能住的舒服痛快,关键就在于租赁合同的签订。一些房东在看房时候表现得十分热情淳朴有耐心,满口答应家具家电一应配齐并且保证使用。很多人都觉得我们房东这么热情,一定会说到做到的,所以也没有把房东的口头承诺写进合同里。但在合同签订之后,房东往往一口咬定什么配齐家电家具,他没说过合同里也没有,死不承认,这时候租户也只能吃哑巴亏了。所以在签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把相关的事项尽可能在合同中以书面的形式体现出来,包括口头承诺。

2、长租短租要提前说明,转租协议也可以提前定好。

现在的租房合同大多是一年一签,但实际居住期却有长有短,并不一定会是一年。如果你想租的时间比较长,是长于一年的,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提前1至2个月与房东预约,签订续签合同。住的时间比较短没办法足年,房东却要求签一年,租户可以在合同中事先签订一个转租协议,与房东或者中介公司约定转租的相关事项。否则租户临时决定搬家转租,有些房东可能不愿意或者没办法及时找到下一个房客,那么其中的损失就得要租户承担了。

3、明确房租和水电煤气费的支付额度、方式、时间。

租房的费用一般包括房租、水电煤气等;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约定好这些费用的支付额度、方式、时间,目前房租的支付方式大多是押一付三。除此之外我们还需要拿到电卡、水卡等,方便交水电费。

4、电话、宽带等如果不使用的话,要及时停机。

很多租房者在签订合同时都会瞪大眼睛关注家具家电、水电煤气等,因为这些是日常生活肯定要用到的,但是却往往会忽视电话跟宽带。往往在签订合同后才发现“呀,电话欠费这么多”,或者“怎么宽带没办法装啊”,这些都会影响后期的生活质量。

5、清点屋内设施,有更改的地方需要双方签名确认。

与房东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地点一般是在出租的房屋内,这时候我们要详细清点屋内设施,例如冰箱洗衣机等家电,沙发衣柜床等家具,还有一些可能使用不到的设备都要写进合同里。除此之外别忘了把地面、墙面、门窗等装修状况也写进去。除了写清楚是否有该项设施外,还要明确设施的新旧程度、损坏情况。

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责任分别有什么

出租人和承租人享受如下权利并承担如下义务: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在订立时,有权查验承租人及其全部同住人的身份证明租赁期间,有权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定期查看承租人使用房屋的情况。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在订立租赁合同时应当按照规定,在租赁合同中确定承租的居住人数承租人不具有本市户籍的,应当督促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居住登记。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发现承租人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应当及时报告社区综合协管队伍或者有关管理部门。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在订立租赁合同时有权查验房屋状况是否符合房屋的安全状态。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将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的,应当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增加同住人的,应当书面告知出租人增加的同住人不具有本市户籍的,应当督促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居住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分别负有哪些义务

1.租赁合同的出租人负有以下义务:

(1)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出租人交付的租赁物必须符合约定的适用状态,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如果租赁物有瑕疵而妨碍使用,出租人有义务在修理完善之后交付使用,或另换同类租赁物交付使用。如果租赁物附有从物,例如,机器的配件、检修工具等,从物也一并交付承租人。如果租赁物的技术性较强,出租人还应交付有关装配图纸、使用说明书和操作规程等技术指导资料。

(2)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那么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所谓维修是指租赁物不合约定的使用收益状态时,对租赁物进行修理,以使其达到约定的正常使用收益状态。出租人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必须符合租赁物是在出租期间发生的故障、不是因承租人的过错所引起的等条件。当租赁物出现故障时,承租人应及时通知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应尽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2. 租赁合同的承租人负有以下义务:

(l)承租人有合理使用、善意保管租赁物的义务。(合同法)第217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的义务。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如果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租赁物在正常使用中出现故障,应当及时通知、并妥善保管好租赁物。承租人应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另外承租人原则上不得撤毁、改变租赁物的现状。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但是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租赁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就现存的增加价值部分偿还支出的费用。

(2)承租人不经出租人的同意,不得私自将出租物转租他人。同时(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现实生活中的“二房东”现象有悖于合同法的规定。

(3)承租人交付租金的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但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合同法>第231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另外<合同法>第228条还规定,如果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当然第三人主张权利时,承租入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4)承租人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向出租人归还租赁物的义务。租赁期间届满或一方违约而致租赁合同解除时,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并且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但是根据(合同法)第236条的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除法律另有规定,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原状。如果出租人对租赁物正常使用并尽妥善保管义务的,出租人不得要求承租人对租赁物合理的老旧和磨损进行赂偿。如果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了改装或改建,那么承租人座予恢复原状。

3.在租赁合同中,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的人,为出租人。出租人原则上应为租赁物的所有人,对租赁物享有用益权或租赁权的人可为出租人则属例外情形,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房屋的转租。出租人处理租赁业务的一整套会计处理的原理、方法和程序。从出租人角度看,租赁可以分为经营租赁、销售式融资租赁、直接融资租赁和举债经营融资租赁,而其会计处理也有所不同。

4,承租人又称“承租方”。在租赁合同中,享有租赁财产使用权,并按约向对方支付租金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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